關于加強土地違法案件查處工作
備案制度的通知(摘錄)
國土資執法發[1999]3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土地(國土)管理局(廳):
加強士地違法案件查處工作,必須完善案件查處逐級報告、備案制度,以利于上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對下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下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取得上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的支持和幫助,全面、準確地掌握土地違法案件的查處情況,及時、客觀地分析土地違法案件的特點和趨勢。為進一步規范這項工作,現提出以下要求:
1、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要在每年的6月底和12月底前將正在查處和結案的案件報我局備案。對土地違法性質惡劣、情節嚴重、在某一行政區域內有重大影響的案件,應分別在立案后一周內、結案后兩周內報我局備案。
2、備案材料包括土地違法案件結案報告、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處分建議書、土地犯罪案件移送書等。正在查處的案件報階段性調查報告,有重大影響的案件立案后報立案審批表。
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指定專人負責此項工作。
我局將不定期對案件查處逐級報告、備案工作進行檢查和通報。
國土資源部執法監督局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