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中央關于健全社會信用體系的要求,增強行業信用意識,加強行業自律,規范建筑業企業信用評價工作,推動行業誠信體系建設,依據商務部、國資委、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建筑業企業信用評價工作。
第三條 建筑業企業信用評價遵循為企業服務、不以營利為目的和自愿、公開、公正的原則。
第二章 組織機構和職責
第四條 中國建筑業協會成立全國建筑業企業信用評價指導委員會(以下簡稱“指導委員會”),其主要職責是:
(一)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在政府主管部門的指導下,研究制訂建筑業企業信用體系建設的發展規劃和工作方案。
(二)研究起草中國建筑業協會信用體系建設工作的有關文件,包括信用評價指標體系和評分標準。
(三)具體組織實施建筑業企業AAA級信用評價工作。
(四)指導分支機構開展專項信用評價工作。
(五)研究建筑業企業信用體系建設的其他事項。
第五條 指導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中國建筑業協會會員管理部,是指導委員會的日常辦事機構,負責組織企業申報及其資料的審核、專家評價工作。
第三章 信用等級標準
第六條 建筑業企業信用評價包括企業基本素質、經營能力及財務指標、管理指標、競爭力指標、信用記錄指標等內容,按照《建筑業企業信用評價指標》(見附件1)評分,其中信用記錄指標按照《建筑業企業不良行為記分標準》(見附件2)進行評分。
不良行為是指建筑業企業在工程建設過程中,違反有關工程建設的法律、法規、規章或強制性標準和執業行為規范,經縣級以上建設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執法監督機構查實并作出行政處罰的行為。
第七條 建筑業企業信用等級分為AAA、AA、A、B、C三等五級。
AAA級:信用很好。表示受信單位誠信度很高,各項指標優秀,企業素質很高、誠信意識很強、經營狀況很好、履約能力很強、社會信譽很好。
AA級:信用良好。表示受信單位誠信度高,各項指標先進,企業素質高、誠信意識強、經營狀況好、履約能力強、社會信譽好。
A級:信用較好。表示受信單位誠信度較高,各項指標較先進,企業素質較高、誠信意識較強、經營狀況較好、履約能力較強、社會信譽較好。
B級:信用一般。表示受信單位誠信度一般,各項指標一般,企業素質一般、誠信意識一般、經營狀況一般、履約能力一般、社會信譽一般。
C級:信用差。表示受信單位誠信度差,各項指標落后,企業素質低、誠信意識淡薄、經營狀況不良、履約能力弱、社會信譽差。
第八條 建筑業企業信用等級劃分標準為:
AAA級信用企業:企業綜合得分在90分(含)以上,且評價期內不得發生《建筑業企業不良行為記分標準》中單項為10分的不良行為;
AA級信用企業:企業綜合得分在80(含)—90分,且評價期內不得發生《建筑業企業不良行為記分標準》中單項為10分的不良行為;
A級信用企業:企業綜合得分在70(含)—80分,且評價期內不得發生《建筑業企業不良行為記分標準》中單項為10分的不良行為;
B級信用企業:企業綜合得分在60(含)—70分;
C級信用企業:企業綜合得分在60分以下。
第四章 評價實施
第九條 建筑業企業信用評價工作在政府主管部門的指導下,在中國建筑業協會團體會員和單位會員中組織實施,并重視發揮第三方中介機構的作用。其中,A、AA、AAA級信用企業評價采取層級組織的方式。
團體會員中的市(區、縣)建筑業協會可作A級信用企業評價并發布評價結果。
團體會員中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建筑業協會可作AA級信用企業評價并發布評價結果。
團體會員中的有關行業建設協會、解放軍工程建設協會和有關單位可作A、AA級信用企業評價并發布評價結果。
有關單位是指沒有成立建筑業(建設)協會,并與中國建筑業協會商妥的歸口本系統申報企業的單位。
中國建筑業協會負責AAA級信用企業評價并發布評價結果。
第十條 中國建筑業協會組織的建筑業企業信用評價的對象是,取得相應施工總承包或專業承包資質證書并已成為中國建筑業協會單位會員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建筑業企業,以及從事工程總承包的其他企業。對于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單位不進行信用評價。對于已參加其他全國性行業協會組織信用評價的企業,原則上不再重復進行信用評價。
第十一條 建筑業企業AAA級信用評價的程序是:
(一)建筑業企業提出申請,向所在地區或所在行業建筑業(建設)協會、解放軍工程建設協會或有關單位提交申報材料。
(二)省、自治區、直轄市建筑業協會,有關行業建設協會、解放軍工程建設協會或有關單位收到企業的申報材料后,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和完整性進行初步審核并簽署意見后,向指導委員會辦公室報送企業申報材料。
(三)指導委員會辦公室組織專家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查。
(四)成立專家評價工作委員會。專家評價工作委員會成員從中國建筑業協會建筑工程技術專家委員會專家庫中隨機抽取,由企業管理、財務管理、人力資源管理、質量管理和信用評價等方面的專家組成。專家評價可通過現場調查、書面材料審查等方式進行審核、評價,并將評價結果上報指導委員會。
(五)指導委員會對評價結果進行終審,并在中國建筑業協會網、中國反商業欺詐網等媒體上公示,公示期為7天。
(六)對于公示期滿且沒有異議的,由中國建筑業協會向社會公布參評企業信用等級,并頒發相應的標牌和證書。標牌和證書按照商務部信用辦公室和國資委行業協會聯系辦公室規定的統一格式制作。
第十二條 申請AAA級信用評價的建筑業企業應當提供以下資料:
(一)建筑業企業信用評價申請表(見附件3)。
(二)企業簡介(歷史沿革、經營范圍、組織機構、企業誠信建設及成效等)。
(三)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書、資質證書、安全生產許可證等復印件。
(四)企業取得的相關認證證書、獲獎證書及其他證明文件。
(五)企業最新的質量、安全、文明施工、合同、設備、材料采購、勞資、信用管理等規章制度的目錄及文號。
(六)企業發展戰略、技術創新規劃或技術創新措施。
(七)近3年的資產負債表、利潤表、現金流量表。
第十三條 申請企業對提交材料的真實性、有效性負責,并應接受必要的現場調查和驗證工作。
第十四條 建筑業企業信用評價工作原則上每年組織開展一次,考核期為申請年度的前3年。對于A級以上信用企業的評價應嚴格執行標準并有適當的數量控制。
第十五條 中國建筑業協會組織的建筑業企業AAA級信用評價結果有效期為3年。在有效期內如果企業發生重大不良行為的,中國建筑業協會可取消其信用等級,并在中國反商業欺詐網和中國建筑業協會網上予以公布。
建筑業企業AAA級信用評價結果有效期滿后,企業可申請復評,重新確定信用等級。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十六條 建筑業企業信用評價工作接受社會各界監督,任何單位和個人如對評價結果有異議的,均有權向政府主管部門和中國建筑業協會投訴。
第十七條 參評企業在申請信用評價過程中,不得有行賄、隱瞞事實、弄虛作假等行為。如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取消其參評資格;對已獲得信用等級的,取消其信用等級并予以公告,且2年內不得重新申請。因虛假申報對社會公共利益造成損害或引發糾紛的,由參評單位及其有關責任人承擔相關責任。
第十八條 參與信用評價的人員,應遵守相關法律,秉公辦事、廉潔自律。對于有影響評價結果公平、公正行為的人員,中國建筑業協會應當視其情節輕重和造成的后果,予以通報批評、取消其參加信用評價工作資格等處理。
第十九條 建筑業企業信用評價收費標準按照商務部信用工作辦公室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2008年11月3日頒發的《建筑業企業信用評價試行辦法》(建協〔2008〕36號)同時廢止。
附件:1、 建筑業企業信用評價指標.doc
2、 建筑業企業不良行為記分標準.doc
3、 建筑業企業信用評價申請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