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城鄉建設委員會
關于加強工程勘察巖土試驗測試管理的意見
關于加強工程勘察巖土試驗測試管理的意見
各區縣(自治縣)城鄉建委,兩江新區建管局,北部新區、經開區、高新區建設局,萬盛、雙橋經開區建管局,各工程勘察單位、試驗室,施工圖審查機構,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規范工程勘察巖土試驗測試工作,確保巖土試驗測試數據的真實、準確,根據住建部《關于修改〈建設工程勘察質量管理辦法〉的決定》(建設部163號令)、《關于深入開展全國工程質量專項治理工作的通知》(建質〔2013〕149號)等規定,結合我市實際,現就加強工程勘察巖土試驗測試管理提出如下意見:
一、嚴格試驗測試范圍為進一步規范工程勘察巖土試驗測試工作,確保巖土試驗測試數據的真實、準確,根據住建部《關于修改〈建設工程勘察質量管理辦法〉的決定》(建設部163號令)、《關于深入開展全國工程質量專項治理工作的通知》(建質〔2013〕149號)等規定,結合我市實際,現就加強工程勘察巖土試驗測試管理提出如下意見:
(一)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勘察項目有關試驗測試任務可在承接該項目的工程勘察單位的試驗室(下稱“自有試驗室”)完成,或委托經市城鄉建委考核合格的試驗室(下稱“對外試驗室”)完成。勘察企業對工程勘察項目質量負總責,試驗室對試驗測試的數據負責。
(二)勘察企業委托“自有試驗室”時可簽訂書面委托書;委托“對外試驗室”承擔巖土試驗測試時,應簽訂書面合同并支付費用。
(三)試驗室和勘察單位應保障從事試驗測試人員的合法權益,與其簽訂勞動合同、辦理社會保險。
(四)“對外試驗室”及“自有試驗室”的試驗測試人員均納入“重慶市勘察設計行業管理系統”統一管理。市城鄉建委將定期向社會公布我市工程勘察巖土試驗室、試驗測試人員的業績信息和誠信記錄。
二、規范試驗測試行為
(一)試驗室應根據試驗測試內容,對每一個所承接任務確定1名試驗項目負責人和不少于1名試驗測試人員、試驗審核人員。
(二)試驗測試工作應進行詳細準確的開樣描述記錄,明確樣品質量是否合格,不合格的樣品不得用于試驗測試。
(三)試驗測試成果(含圖表)上,應注明工程名稱、試驗室名稱、試驗測試內容等,并由試驗測試人員、試驗審核人員、試驗項目負責人逐頁簽名(同時簽署日期)確認。
(四)自2015年7月1日起,試驗室應登錄“重慶市工程勘察項目信息系統”,在線打印《重慶市工程勘察巖土試驗測試報告》(下稱《試驗報告》)封面及扉頁(詳附件一),與試驗測試成果一起裝訂成冊,簽署完成后,提交給勘察單位。
(五)勘察項目負責人應按試驗測試合同(或委托書)對試驗室提交的試驗測試成果報告進行驗收。對符合合同(或委托書)要求的試驗測試報告,登錄“重慶市工程勘察項目信息系統”,在線打印《重慶市工程勘察巖土試驗測試成果報告驗收單》(下稱《驗收單》)(見附件二)。勘察項目負責人應在《驗收單》上簽名(同時簽署日期)確認。
對未按合同(委托書)要求完成試驗測試工作或巖土試驗成果報告簽署不全的,勘察項目負責人不得通過驗收。
(六)建設單位應將含《試驗報告》、《驗收單》的勘察報告送施工圖審查機構審查。
三、有關要求
(一)施工圖審查機構在進行勘察成果審查時,應將巖土試驗測試成果納入審查范圍,重點審查勘察單位是否與試驗室簽訂巖土試驗測試合同(或委托書)、“對外試驗室”是否超越考核范圍承攬試驗測試業務,試驗測試人員是否在“系統”備案。
自2015年9月1日起,凡未提供在線打印《驗收單》的勘察報告,審查機構不得發放勘察成果審查合格書,并及時上報負責項目勘察質量監督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二)市、區縣(自治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在初步設計審查時,將巖土試驗測試成果納入對勘察質量的審查,對發現弄虛作假、審查機構把關不嚴等違法違規行為應按照《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相關法規進行處理。
附件:1、重慶市工程勘察巖土試驗測試報告扉頁(示范文本)
2、重慶市工程勘察巖土試驗測試報告驗收單(示范文本)
重慶市城鄉建設委員會
2015年5月13日
2015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