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堅決制止破壞行為加強保護性建筑保護工作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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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直轄市規劃局(規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建設局: 近來,各地拆除保護性建筑行為時有發生,對文化遺產保護和城鎮風貌造成了不可挽回的損失。為了加強保護性建筑的保護工作,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充分認識加強保護性建筑保護意義,堅決制止破壞行為。保護性建筑是指已經納入法定保護體系的各類建筑遺產,及其他具有保護價值的各類建筑。保護性建筑是悠久華夏文明的結晶,是城鄉文化遺產的重要組成部分,是不可再生的寶貴資源。在新型城鎮化過程中做好保護性建筑的保護工作,對于弘揚優秀傳統文化,塑造城鎮風貌特色,建設體現歷史記憶、地域特色和民族特色的美麗城鎮具有重要意義。各地應認識到對保護性建筑進行保護的重要性與緊迫性,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和《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要求,加大保護工作力度,堅決制止破壞行為。 二、完善部門聯動機制,強化落實保護責任。保護性建筑保護是一項系統工作,需要部門聯動。各地要結合實際情況,完善保護性建筑保護法規和技術標準,建立多部門參與保護的有效工作機制。歷史文化名城要在2015年年底前制定完成名城保護規劃實施行動計劃,明確具體目標任務、責任分工、牽頭單位、保障措施、進度安排,將保護性建筑的保護作為專項內容納入行動計劃,進行任務分解,逐步建立保護工作年度報告制度。 三、開展普查工作,建立保護名錄。各地要盡快啟動保護性建筑的普查工作,全面掌握保護性建筑的數量、分布、特征、保存現狀、環境狀況等基本情況,為準確判斷保護形勢、科學制定保護政策和規劃提供依據。各地要根據普查結果,在2015年年底之前,公布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性建筑名錄。 四、加強城鄉規劃編制,強化規劃實施管理。在城鄉規劃編制工作中,要將保護性建筑的保護作為城鄉規劃的強制性內容,合理確定保護原則,劃定保護范圍,提出分類保護要求,明確保護措施。各級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在城鄉規劃審查工作中,應加強對保護性建筑的保護措施、保護區劃等內容的審查。加強規劃建設管理,嚴格規劃許可制度,對涉及保護性建筑的各類建設活動應全過程嚴格依法履行基本建設程序,對未取得規劃許可的,不得批準用地和進行建設。 五、重視民生問題改善,做好建筑修繕和設施更新。將保護與改善民生有機結合,要堅持保護第一、合理利用的方針,注重完善基礎設施、修繕建筑本體,改善群眾的生活條件。對于保護性建筑的修繕活動應當根據不同保護等級、保存狀態,采取合理保護措施。在棚戶區和城中村改造中,應當注重保護性建筑的保護,禁止大拆大建、拆古建新,不僅要對保護性建筑的建筑本體進行保護,還應當保護其歷史環境、整體風貌和空間特色。 六、加大監督檢查力度,嚴肅追究違法責任。各地要建立社會公眾監督機制,加強對保護性建筑的保護。對于違反有關法規,造成保護性建筑破壞的,要嚴肅追究相關責任。省級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進行監督檢查,我部將加強工作指導。 各地應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要求,加強對保護性建筑的保護,堅決制止拆毀、破壞保護性建筑的行為,切實做好保護性建筑的保護工作。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