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產建筑面積的計算
(一)計算全部建筑面積的范圍
1、房屋按其外墻勒腳以上結構的外圍水平面積計算,多層房屋的建筑面積按各層建筑面積之和計算。
2、假層、閣(暗)樓和斜面結構屋面其室內凈高在2.00m以上(含2.00m)的部分,按其投影面積計算。
3、房屋天面上層高在2.20m以上(含2.20m)的樓梯間、電梯機房、按其結構的外圍水平投影面積計算。
4、底層、夾層、地下室中以及獨立建造的自行車房、汽車庫,層高在2.20m以上(2.20m)的,按其結構的外圍水平投影面積計算。
5、玻璃幕墻等作為房屋外墻的,按其外圍水平投影面積計算。不作為外墻僅為裝飾的,按結構的外圍水平投影面積計算。
6、有伸縮縫的房屋,若其與室內相通的,伸縮縫計算建筑面積。
7、有頂蓋的室外樓梯,按各層水平投影面積計算。
8、挑樓、全封閉的陽臺和挑廊,按其結構的外圍水平投影面積計算。
9、復式、躍層建筑中的挑空層部分,不論層高多少,均按一層計算建筑面積。樓梯井不作為挑空層認定。
(二)計算一半建筑面積的范圍
1、敞開式陽臺和挑廊,按其結構的外圍水平投影面積的一半計算。
2、房屋中挑陽臺,其周邊設置欄桿等圍護結構、無雨罩的,以敞開式陽臺認定,按其結構的外圍水平投影面積的一半計算。
3、無頂蓋的室外樓梯按各層水平投影面積的一半計算。
4、挑陽臺的底層投影部分,設有類似于樓上陽臺圍護結構的,按其結構的外圍水平面積的一半計算。
(三)不計算建筑面積的范圍
1、在房屋屋頂周邊設置欄桿等圍護結構形成的曬臺、露臺等,不計算建筑面積。
2、房屋中與室內不相通的伸縮縫不計算建筑面積。
3、假層、閣(暗)樓和斜面結構屋內凈高在2.00m以下(不含2.00m)的部分不計算建筑面積。
4、挑樓、挑廊、挑陽臺的底層投影部分不計算建筑面積。
二、公用共有部位建筑面積的組成及其分攤
(一)公用共有部分建筑的組成:
1、房屋中的電梯間、樓梯間、垃圾道、變電室(配電間)設備間、公共門廳和過道、值班警衛室以及其它功能上為整幢建筑或某一層建筑及某一部位建筑服務的公共用房、管理用房和公用通道等的建筑面積。
2、套(單元)及自有部位與公用共有部分之間的分隔以用外墻(包括山墻)墻體水平投影面積析一半。
公用共有建筑面積不包括建設成本已攤入房價中的小區配套建筑物的建筑面積。
(二)公用共有建筑面積的分攤方法
1、住宅樓公用共有建筑面積的分攤方法
住宅樓的公用共有建筑面積,根據《規范》附錄B2.2.b項:“無產權分割文件或協議的,可按相關房屋的建筑面積按比例進行分攤”的規定,按樓梯單元,以該單元相關房屋的自有建筑面積按比例分攤,求得各套房屋分攤所得的公用共有建筑面積。
2、商住樓公用共有建筑面積的分攤方法
根據住宅和商業等的不同使用功能 ,先按各自的建筑面積將全幢的公用共有建筑面積分為應由住宅分攤的面積和應由商業等用房分攤的面積兩部分;然后住宅和商業等部分將分攤到的面積再各自進行分攤。
住宅部分:各樓梯單元將分攤到的幢公用共有建筑面積,按住宅樓公用共有建筑面積分攤方法分攤到樓梯單元各戶,加上住宅本身按樓梯單元分攤的公用共有建筑面積,得到各套就分攤的公用共有建筑面積。
商業等部分:將分攤得到的幢公用共有建筑面積,按各自有部位的建筑面積依比例分攤至各自有部位,即為整幢服務的公用共有建筑面積按某層分攤的建筑面積,得到時各自有部位分攤得到的公用共有建筑面積。
3、多功能綜合樓公用共有建筑面積的分攤方法
多功能綜合樓公用共有建筑面積按照各自的使用功能,參照商住樓的分攤計算方法進行分攤。
4、特殊部位建筑面積的處理方法
(1)下部若干層為非住宅,上部為住宅或非住宅,設計上專為通往上部各層服務的室外或室內樓梯、走廊,斜道等的建筑面積單列計算,不計入公用共有建筑面積分攤,其建設費用攤入所在層造價。
但當還設有專為上部各層服務的電梯間、前室,電梯間、前室的建筑面積上部各層分攤。
(2)底層公用通道的建筑面積單列計算,不計入公用共有建筑面積,其建設費用攤入總造價。
(三)公用共有建筑面積的計算及分攤
整幢建筑物的建筑面積扣除整幢建筑物各套套內(或各自有部位)建筑面積之和,并扣除已作為獨立使用空間銷售或出租等部位的建筑面積,即為整幢建筑物的公用共有建筑面積。
1、公用共有建筑面積分攤系數
公用共有建筑面積
公用共有建筑面積分攤系數=-------------------------------
套內(或自有部位)建筑面積之和
2、公用共有建筑面積的分攤計算
各套的套內(或自有部位)的建筑面積乘以公用共有建筑面積分攤系數,得到產權人應分攤的公用共有建筑面積,即:
分攤的公用共有建筑面積=套內(或自有部位)建筑面積×公用共有建筑面積分攤系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