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對房管部門經租的居民住房暫緩征收房產稅的通知
財稅地字[1987]第03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各計劃單列市稅務局,加發南京、成都市稅務局,海洋石油稅務局各分局:
為了有利于房租改革和照顧房管部門經租的居民住房目前收取租金偏低的際情況,經研究確定:從一九八八年一月一日起,對房管部門經租的居民住房,在房租調整改革之前收取租金偏低的,可暫緩征收房產稅;對房管部門經租的其它非營業用房,是否給予照顧,可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當地具體情況按稅收管理體制的規定辦理。
1987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