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以房產作投資、作股轉讓契稅問題的復函
財農稅字[1991]38號
廈門市財政局:
你局[91]廈財農字第37號文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一、以房產作為投資,與外商及其它企業合資經營,凡辦理房屋產權交易和產權變更登記手續的,應由承受方按買契稅率交納契稅。
二、對房產作股轉讓,凡辦理房屋產權交易和產權變更登記手續的,均視同房屋買賣,應由承受方按照買契稅率交納契稅。
三、中外合資經營或合作經營企業承受房屋所有權,應比照[91]財農稅字第5號文件的規定照章交納契稅。
1991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