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房產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暫行規定
財稅地字[1986]第008號
一、關于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的解釋
城市是指經國務院批準設立的市。
縣城是指未設立建制鎮的縣人民政府所在地。
建制鎮是指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設立的建制鎮。
工礦區是指工商業比較發達、人口比較集中,符合國務院規定的建制鎮標準,但尚未設立鎮建制的大中型工礦企業所在地。
開征房產稅的工礦區須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
開征房產稅的工礦區須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
二、關于城市、建制鎮征稅范圍的解釋
城市的征稅范圍為市區、郊區和市轄縣縣城。不包括農村。
1986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