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局關于房產管理部門經租的居民住房用地
住房租調整改革后征收土地使用稅問題的批復
國稅函發[1991]403號
山東省稅務局:
你局魯稅三[1991]42號文收悉。關于房產管理部門在房租調整改革前經租的居民住房用地,在房租調整改革后是否征收土地使用稅的問題,現明確如下:
我局在(88)國稅地字第015號《關于土地使用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暫行規定》中,對房產管理部門在房租調整改革前經租的居民住房用地,規定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確定征免土地使用稅。這樣規定,主要是考慮到在房租調整改革前,房產管理部門經租居民住房收取的租金標準一般較低,許多地方納稅確有困難的實際情況而制定的一項臨時性照顧措施。房租調整改革后,房產管理部門經租的居民住房用地(不論是何時經租的),都應照章繳納土地使用稅。
至于房租調整改革后,有的房產管理部門按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稅還有實際困難的,可按稅收體制的規定,報經批準后再給予適當的減征或免征土地使用稅的照顧。
1991年3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