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土資源部關于設立土地開發整理示范區的通知
國土資發[1999]50號
湖南、湖北、江西、吉林、黑龍江、內蒙古、北京、上海、江蘇、浙江、山東、河北、河南、四川、貴州、甘肅等省(自治區、直轄市)土地(國土)管理局(廳):
為貫徹實施《土地管理法》,推動和規范土地開發整理工作,經研究決定,將湖南省澄縣、湖北省公安縣、江西省進賢縣、吉林省鎮青縣、黑龍江省嫩江下游地區、內蒙古自治區興安盟科右中旗等六個遭受嚴重洪澇災害的地區和北京市大興縣、上海市奉賢縣、江蘇省蘇州市和無錫市、浙江省慈溪市、山東省商河縣和臨朐縣、河北省淶源縣、河南省永城市和鞏義市、四川省遂寧市和古藺縣、貴州省遵義縣、甘肅省金塔縣十四個具有土地開發整理工作基礎的市、縣,列為國土資源部首批土地開發整理示范區(以下簡稱示范區)。現就示范區工作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建立組織機構,切實加強領導示范區工作要在所在地人民政府統一領導下進行,建議由市縣政府分管領導掛帥,可成立土地、財政、農業、水利、林業等有關部門參加的領導小組,負責協調工作,保證示范區工作按照有關要求順利實施。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示范區的日常工作。根據工作需要,應設立技術工作機構,加強技術指導。
二、選好項目,搞好規劃設計示范區內設若干個土地開發整理項目,項目分布要盡可能集中連片,形成一定的規模。各地區要因地制宜、科學論證、搞好項目規劃設計工作。災區示范區項目規劃設計要認真貫徹黨中央、國務院關于災后重建工作的方針及國土資源部(關于加強平垸行洪退田還湖移民建鎮土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國土資發[1998) 237號)精神,結合災區移民建鎮、平垸行洪、退田還湖等,搞好田、水、路、林、村的統一規劃。要以水毀農田的整復和移民后舊宅基復耕為重點,增加耕地面積,為災區重建、安置災民、恢復農業生產創造有利條件。非災區示范區項目規劃設計,要按照國土資源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土地開發整理管理工作的通知》(國土資發[1998]166號)的要求,以改善農業生產條件,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增加有效耕地面積,降低生產成本,提高土地產出率為目標。有關技術問題,請參照本通知所附技術要點。
三、大膽實踐,積極探索,走出一條土地開發整理新路各地區要結合本地實際情況,積極探索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促進土地開發整理的有效機制。
(一)通過土地開發整理新增耕地,補充建設占用和災毀耕地,達到耕地“占補平衡”和“毀補平衡”,為實現耕地總量動態平衡目標摸索經驗。
(二)根據當地實際情況,探討通過土地整理新增耕地面積用作折抵建設占用耕地補償指標的實施辦法和具體政策。
(三)將土地開發整理與農田水利建設、農業綜合開發、生態環境工程相結合,積極為農業生產服務,實現土地的可持續利用。
(四)探索開發整理新增土地實行有償使用的路子,建立土地開發整理資金投入良性循環機制,調動社會各方面參與土地開發整理的積極性。
(五)建立和完善土地開發整理一系列管理制度、技術規范,將土地開發整理工作納入法制管理的軌道。
四、廣開渠道,積極籌集資金示范區工作所需資金在當地人民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多途徑籌集,要爭取地方財政的大力支持,同時要本著“誰投資、誰受益”的原則,吸收社會資金。國家在依法征收新增建設用地有償使用費后,將對示范區給予一定的資金支持。
五、充分發揮示范區的示范作用各地要及時總結示范經驗和成效,并要在本行政區內大力宣傳推廣,以推動其他地區工作。國土資源部將適時組織對示范區實施情況進行抽查,總結推廣示范經驗,設立新的示范區,帶動和促進土地開發整理工作全面開展。
六、按照要求盡快開展工作非災區示范區所在地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在接到本通知后一個月內,抓緊編制示范區內土地開發整理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規劃設計和工作方案,上報國士資源部,經批準后組織實施。災區示范區做好項目規劃設計,報省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后即可實施,同時報國土資源部備案。
附件:一、土地開發整理示范區實施技術要點
二、土地開發整理示范區一覽表(略)
一九九九年二月十二日
土地開發整理示范區實施技術要點
為了規范土地開發整理示范區(以下簡稱示范區)工作,總結和推廣士地開發整理經驗,使土地開發整理工作健康有序發展,現提出以下示范區實施技術要點,供各示范區參照執行。
一、收集資料、確認現狀示范區工作應因地制宜,從實際出發。收集資料和確認現狀,主要內容包括:土地利用現狀資料(含現狀圖、照片、現狀景觀錄象)、社會經濟狀況資料、自然環境資料。當地工程定額標準、士地權屬資料、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開發整理專項規劃等。
二、可行性研究在資料收集基礎上,編寫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主要內容有:項目的基本情況,包括自然和社會經濟等;項目范圍內的土地利用現狀及士地權屬狀況;開發整理土地的規模及范圍、類型;項目范圍內土地適宜性評價及是否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項目的生態環境保護方案;水土保持及水資源供應方案;項目工程量及投資;項目預期效益包括社會、生態、經濟等方面的效益分析;項目實施方案包括工程、生物等技術可行性保證和有關政策支持;項目對區域社會經濟發展的影響;項目組織等。
三、擬定示范區工作方案在可行性研究的基礎上制定示范區工作方案即項目實施工作計劃。項目實施計劃應對項目目標、項目進度計劃、項目工期安排和項目內土地產權關系的調整等方案加以明確說明。
四、項目規劃設計和設計規范項目規劃設計應當依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開發整理專項規劃進行。
1.規劃設計的內容為:規劃設計指導思想;規劃設計一般應當包括田、水、路、林、村等方面的設計內容。田主要是指耕地地塊、開發整理后的耕地等級;水主要是指農田水利設施布局及水源保證情況;路主要是指農村道路和田間道路布局;村主要是指農村居民點用地規模、布局及其它配套、輔助設施用地;此外還應當包括項目實施的技術路線、建設工期、所需投資概算等。
2.規劃設計規范要求:田塊規模要適應農業機械化耕作的要求;水利設施要滿足能灌、能排和節約用地的要求。有條件的地方可采取噴灌、滴灌等節地方式;林網的布局既要滿足防護農田、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的要求,又要盡可能少占土地;田間道路的設計要在節約用地的前提下,有利于農產品運輸和農業機械化的要求;村莊用地選址要盡可能不占或少占耕地,用地規模必須符合村鎮用地的國家標準,做到少占耕地。田間道路、橋涵、水利設施、林網等設施設計應執行有關部門的設計規范和環境保護的要求。
3.設計成果:設計成果主要有:土地整理規劃設計圖、設計說明書。土地整理規劃設計說明書除對土地整理規劃設計的有關內容作出必要的說明外,還應包括項目區土地整理前后各類用地數量、質量等內容。
五、項目實施項目按批準后的規劃設計、標準、程序實施。要求項目承擔單位設立項目專門管理機構,并有指定的專人與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聯系。
六、權屬調整開發整理工程實施前應制定土地開發整理土地權屬調整方案,即開發整理前明確土地權屬現狀,實施過程中應嚴格依照有關政策法規辦理。實施后對土地權屬應按法定程序確定。
七、資金管理項目資金管理應根據資金的不同來源,按有關項目資金使用管理辦法執行。
八、質量標準項目各項工程設施質量標準,要嚴格按照規劃設計要求,各工程項目性質按交通、水利、林業、環境保護等部門的質量要求執行。對農田建設的質量標準應結合當地情況擬定具體指標。
九、檢查驗收項目竣工后一月內,承辦單位向市、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驗收申請,經市、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初步驗收合格后,逐級向上級主管部門提出驗收申請。經確認后,由省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向國士資源部提出驗收申請。由國土資源部按照統一標準進行驗收,并提出驗收意見。凡驗收合格的,由國土資源部發給合格證。驗收的統一標準為:是否符合政策法規要求、是否按標準完成規劃設計,是否達到提出的經濟技術指標(耕地凈增數量、耕地質量等)、是否符合生態環境、交通、水利、林業。建設等相關部門的專業要求。示范區驗收時,承辦單位需提供如下資料:示范區批復文件及有關圖表;示范區項目承擔合同書;示范區工作方案、規劃設計文件及有關圖表;示范區驗收申請文件及有關圖表;示范區工作總結報告;示范區竣工財務決算報表及審計報告;其他有關資料。示范區驗收不合格,存在的問題須限期更正。逾期不更改的,國土資源部將收回中央資金,撤銷其“國土資源部土地開發整理示范區”資格。
十、檔案管理示范區要加強建檔、建制工作。建立專管制度、落實專管人員,檔案管理工作做到科學化、系統化和規范化。承辦單位要按有關規定及時向各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報送工作和財務決算。本要點中所提及的文件資料均應歸人檔案。
十一、成果確定 示范區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要認真做好開發整理后土地的確權、登記工作,確認示范區土地開發整理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