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土資源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土地證書印制和使用管理的通知
國土資發[2001]29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土資源廳(國土環境資源廳、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資源管理局、規劃和國土資源局):
土地登記是依法保護土地權利人合法權益,加強土地管理的重要手段。土地證書是土地登記的法律憑證,其記載的內容具有法律效力。為規范土地登記行為,保證土地登記公信力,規范土地證書管理,原國家土地管理局于1996年下發了《關于印發<印制土地證書的若干規定>的通知》([1996]國土[籍]字第147號,以下簡稱《若干規定》),對土地證書的印制、管理等做了明確規定。從執行情況看,絕大多數地區能夠嚴格按照規定,加強土地證書的印制和使用管理,保證了土地登記結果的規范化和公信力。但也有極少數地違反規定,未經授權,擅自印制、購買假土地證書,致使不具法律效力的假土地證書流入社會,嚴重損害了土地權利人的合法權益,影響了土地登記的公信力和權威性。為進一步加強土地證書的印制和使用管理,規范土地登記行為,保障土地權利人的合法權益,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繼續嚴格執行土地證書印制有關規定,杜絕印制、發放假土地證書。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要嚴格執行《若干規定》,按照規定的程序,自主選擇取得《承印土地證書資格證》的廠家,經部授權后,統一印制土地證書。市、縣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必須向所在地省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訂購。對擅自印制、購買的土地證書,上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宣布其無效并責令銷毀。
二、全面清理檢查土地證書印制、使用情況。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按照《若干規定》及《土地登記規則》中有關規定,對本地區土地證書的印制及使用情況進行一次全面檢查。對擅自印制、購買的假土地證書堅決清理,已經發放的假土地證書,要免費予以更換,尚未發放的,要及時銷毀。對有關責任人,要給予紀律處分,情節嚴重的,應移交有關部門處理。請各地將檢查結果于年底前上報部。部將對有關土地證書的印制和使用情況進行抽查,對發現的問題,將追查來源,嚴肅處理。
三、嚴格查處偽造和非法印制土地證書的廠家。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要主動會同工商、稅務、公安等有關部門,嚴格查處偽造和非法印制土地證書的廠家,從源頭上杜絕偽造和私自印制土地證書的行為。對違反規定,未經授權私自印制土地證書的指定廠家,一經發現,將取消其土地證書印制資格。部已決定修改現行土地證書,以方便管理,同時降低土地證書印制成本,在利益上不給不法廠家可乘之機。
四、加大宣傳力度,利用社會監督。各地要結合依法行政,大力宣傳土地登記的地位和作用,宣傳依法登記、規范管理的意義。要加大宣傳使用非法印制土地證書的危害,利用社會監督,杜絕非法印制、使用偽造土地證書的行為。
五、加強自身隊伍建設,提高人員素質。各地要繼續做好土地登記人員持證上崗工作,加強土地登記規范化管理,提高土地登記人員的政治和業務素質。要建章立制,加強土地證書印制和使用管理,從制度上堵塞假土地證書流入社會的渠道。要加強依法行政和廉政勤政教育,提高管理人員自身覺悟,自覺抵制非法印制、使用假土地證書的行為,保證土地登記的規范化、制度化,提高土地登記的公信力。
2001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