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計委、財政部、中國人民建設銀行計施[1987]1806號《關于改革國營施工企業經營機制的若干規定》印發后,部分地區和部門提出了落實計劃利潤和稅利承包過程中遇到的一些具體問題,要求進一步予以明確。現對有關問題補充規定如下:
一、關于計劃利潤問題
1、計劃利潤從1988年1月1日起施行。跨年工程(包括實行總承包和招標的工程)在1988年1月1日以后完成的工程量,也應按新的規定辦理。
2、計劃利潤計算基礎的工程直接費和間接費的內容,按國家計委、中國人民建設銀行計標[1985]352號文《關于建筑安裝工程費用項目劃分暫行規定》執行。計劃利潤在編制工程概、算及工程招標標底時計入工程造價。但材料實際價格與預算價格的價差,不應作為計算計劃利潤的基礎。
3、施工企業主管部門領導的實行獨立核算,自負盈虧、具有法人資格和承擔納稅人義務的構件廠、木材加工廠、機修廠和運輸隊等企業,其產品或勞務價格執行國家頒發的預算定額和取費標準的,可計取一定數量的計劃利潤,計劃利潤率不應超過直接費和間接費之和的4%。施工企業內部不實行獨立核算、不按預算定額結算的構件廠、木材加工廠、機修廠和運輸隊等企業的產品和勞務價格中,不應計算計劃利潤。
4、安裝工程的計劃利潤率,仍按國家計委、中國人民建設銀行計標[1985]352號文件的規定,以人工費為計算基礎,計劃利潤率暫定為工程直接費中人工工資的85%。
5、實行計劃利潤后,施工企業擴大生產能力、增添機械設備需要的資金,主要依靠企業生產發展基金。對某些工程建設中必需的大型專用機械設備,一般應向大型機械施工企業(或其它企業)租賃;情況特殊的,經投資主管部門批準,由建設單位在項目概算中列支購買,租給施工企業使用。
6、縣以上集體所有制施工企業的計劃利潤率,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委、建委(建設廳)、財政廳(局)、建設銀行分行研究確定,但最高不得超過工程直接費和間接費之和的2.5%。縣以下城鎮集體施工企業和農村建筑隊及由農村建筑隊聯合組成的集體建筑公司,不收取計劃利潤。
二、關于上交所得稅和上交利潤承包問題
1、國營施工企業應積極實行稅利承包,按照“包死基數、確保上交、超收多留、欠收自補”的原則,明確企業對國家的責任。實行投入產出包干部門的施工企業如何落實稅利承包,由主管部門自行研究確定。
2、實行上交所得稅和上交利潤承包的施工企業或部門,可與建設銀行簽訂承包合同,或采用雙方協商一致的其他形式,明確各項事宜。有條件的企業可以一定三年不變,經營條件變化較大的企業,也可一年一定或一定二年。
3、各級建設銀行要積極做好稅利承包方案的測算和審定工作。建設銀行要加強與同級財政部門的聯系,及時通報承包方案的測算情況,并在簽訂承包合同的過程中,交換審定意見。各級財政部門應積極支持和配合同級建設銀行的工作,承包合同規定給承包單位的超交分成應按期返還。
4、承包基數要合理確定。承包基礎一般是財稅部門和建設銀行核定的1986年實際應交所得稅或應交利潤。個別企業1986年上交稅利偏高或偏低的,也可以1985、1986、1987年3年上交稅利的平均數作為基礎,并根據預測的生產任務的增長幅度,加上適當的年遞增比例作為上交財政的承包基數。
5、實行上交所得稅和上交利潤承包以后,企業仍按財部部門和建設銀行核定的現行所得稅稅率納稅。
企業實際交納的所得稅總額超過承包多交的部分,實行分檔分成,達不到基數的由承包單位用自有資金補齊。
企業超交數額和應返回企業的數額按年終決算進行清算,并由建設銀行承包合同的規定按承包單位分批進行匯總,報送同級財政部門,財政部門據此將應返還數撥給建設銀行,再由建設銀行逐一返還給承包單位,作為企業的留利處理。上述清算、返還工作應在當年財務決算審批后的2個月之內辦理完畢。
6、施工企業實際上交的所得稅超過承包基數多交部分的分檔分成辦法有兩種:一種是按所得稅率分檔分成,即所得稅率在30%(不含30%)以上的,企業分成不低于8/10;所得稅率在30%以下的,企業分成不低于7/10。一種是按超交比例分檔分成,超交的越多,企業分成比例越高。
上述兩種辦法,實行哪一種,以及具體分成比例,國務院各部直屬企業,由主管部門和中國人民建設銀行總行商定;地方企業,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省轄市)自行確定。
7、在承包期間,由于國家對稅種、稅率等重大政策作調整,按國家有關規定,由承包雙方協商調整承包基數。
三、國務院各部門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委、建委(建設廳)、財政廳(局)、建設銀行分行,可根據《關于改革國營施工企業經營機制的若干規定》和本補充規定,制定本部門、本地區的實施細則,并報國家計委、財政部、中國人民建設銀行備案。
1988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