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國家計委
關于《全國工程勘察、設計單位資格認證管理暫行辦法》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
根據國家計委計設[1986]1137號文頒發的《全國工程勘察、設計單位資格認證管理暫行規定》的精神,結合城鄉建設(包括建筑、市政、園林、規劃等)勘察、設計單位分布面廣、主要隸屬于地方領導等特點,特作如下補充通知:
一、城鄉建設(包括建筑、市政、園林、規劃等)勘察、設計單位資格分級標準,由建設部制訂。
二、凡符合計設[1986]1137號文第二章發證條件的城鄉建設系統勘察、設計單位,可向單位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勘察設計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甲級證書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主管部門審查、簽署定級意見,報建設部審查,經國家計委平衡后由建設部蓋章頒發;乙、丙、丁級單位因數量較多,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勘察設計主管部門按照建設部規定的分級標準審查,蓋章頒發。
三、凡符合發證條件的國務院各部門及地方所屬持有專業證書的單位,如承擔城鄉建設任務,一般要低于主專業的等級。如承擔城鄉建設甲級設計任務時,需送建設部審查簽署意見。
四、持證單位跨地區承擔城鄉建設勘察、設計任務時,甲、乙級需向項目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勘察設計主管部門出示證書的副本進行驗證;丙級持證單位需經項目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勘察設計主管部門審查驗證;以利于地方進行勘察、設計市場的管理。各地不能搞層層驗證,也不得借驗證收取費用或搞新的封鎖。
五、勘察、設計證書由國家計委統一印制。
1986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