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計委關于頒發
《全國工程勘察、設計單位資格認證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現將《全國工程勘察、設計單位資格認證管理暫行辦法》印發你們試行。在試行中有什么情況問題,請及時告訴我們,以便進一步修改、完善。
1986年6月30日
全國工程勘察、設計單位資格認證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保證勘察、設計質量,促進技術進步,提高工程效益,進一步加強工程勘察、設計單位的資格管理,特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我國的工程勘察、設計單位,必須經過資格認證,獲得工程勘察證書或工程設計證書,才能承擔工程勘察任務或工程設計任務。
第三條勘察、設計工作是工程建設的關鍵環節,是技術性很強的工程。它對工程建設的效益和人民生命、財產的安全有著直接的影響,各級勘察、設計管理部門,必須切實做好工程勘察、設計單位資格認證工作。
第二章發證條件
第四條發給工程勘察證書或工程設計證書,必須具備的條件是:有按國家規定的權限,經主管部門批準成立工程勘察、設計機構的文件;有專門從事工程勘察、設計工作的固定職工組成的實體;有固定的工作場所和一定的儀器、裝備;具備獨立承擔工程勘察、設計任務的能力。
1980年以后新組建的工程勘察、設計單位,要根據國務院批轉國家計委關于調整企業、事業單位隸屬關系審批權限的請示報告(國發[1978]145號)的精神和(80)建發施字263號文的規定,辦理批準手續后,才具備申請工程勘察、設計證書的條件。
第五條科研單位、大專院校中的工程勘察、設計機構,和城市規劃設計單位,地質系統中的水文地質隊,以及有能力承擔工程地質的地質隊,如果具備本章第四條規定的條件,經資格審查后,可以發給工程勘察、設計證書。如果實行收費制,必須經濟上獨立核算,扣除其注冊人員的事業經費,執行國家規定的有關技術經濟責任制。
生產、施工企業中的工程勘察、設計機構,除個別大型聯合企業中在1980年以前成立的工程勘察、設計機構外,在頒發證書時,應明確只限于承擔本企業的工程勘察、設計任務,對所承擔項目的規模要加以限制。
黨政機關和群眾團體,不應發給工程勘察、設計證書。
第三章證書等級
第六條工程勘察、設計證書分為甲、乙、丙、丁四級,制定分級標準的原則是:
甲級單位,是本行業的骨干勘察、設計單位。獨立地承擔過本行業中的大型工程項目的勘察或設計任務,并已建成投產。有較高的社會信譽。技術力量雄厚,各專業配備齊全,技術經濟人員(包括概預算人員)配套。其中,各主要專業應配備一定數量并具有較長勘察或設計資歷的技術骨干。有相應的技術專利、特長,或者能夠利用國內、外的工藝包,做出具有國內先進水平的設計。有比較完善的質量、技術等管理制度。有比較先進、齊全的技術裝備。
乙級單位,是本行業的主要勘察、設計單位。獨立地承擔過本行業中的中型工程項目的勘察或設計任務,并已建成投資。有較好的社會信譽。技術力量強,各專業配備齊全,技術經濟人員(包括概預算人員)配套。其中,各主要專業應配備一定數量并具有一定勘察或設計資歷的技術骨干。有相應的技術專利、特長,或者能夠利用國內、外的基礎設計,鑄出具有國內先進或比較先進水平的設計。有比較健全的質量、技術等管理制度。有基本配套的技術裝備。
丙級單位,獨立地承擔過本行業中的小型工程項目的勘察或設計任務,并已建成投產,有一定的技術力量,專業齊全,人員配備合理。其中,主要專業應配備具有一定勘察設計資歷的技術骨干。有相應的技術水平。有質量、技術等管理制度。有必需的技術裝備。
丁級單位,獨立地承擔過縣以下單位或本企業中的小型工程項目的勘察或設計任務,并已建成投產。專業基本齊全,人員配備基本合理。其中,主要專業應配備有助理工程師以上技術人員。有質量、技術等管理制度。有相應的技術水平和必要的工具。
第七條甲、乙、丙、丁各級工程勘察、設計單位的分級標準,由國務院有關行業的主管部門根據本辦法第六條的原則,在征求地方意見的基礎上,分別制定,經國家計委統一平衡后,由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頒布執行,并抄送各地各部工程勘察、設計管理部門。工程勘察工作內容相近的主管部門,可以聯合起來制定分級標準,由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分別頒布。
第八條工程勘察證書和工程設計證書,包括證書和副本。副本中要詳細寫明工程勘察、設計單位等級和承擔勘察、設計任務的具體范圍,以及是否屬于實行收費制單位。
第四章審批權限
第九條申請工程勘察證書或工程設計證書的單位,必須先填寫申請表(申請表式附后),按隸屬關系報送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省、自治區、直轄市勘察設計的管理部門審查。
主管部門要根據分級標準和允許收費的條件,確定申請單位承擔本行業勘察、設計任務的等級和具體范圍,以及是否屬于收費制單位。如要承擔其他行業的勘察、設計任務,也要根據有關的分級標準,確定承擔其他行業任務的等級和具體范圍,一般要低于主專業的等級。如要申請其行業的甲級資格,必須經過國務院有關行業的主管部門審查簽署意見。
第十條國務院有關部門所屬的工程勘察、設計單位,經資格審查后,屬甲、乙級單位,請主管部門簽署審查定級意見,由國家計劃委員會平衡后發給證書;屬丙、丁級單位,由主管部門批準、發給證書。
第十一條地區所屬的工程勘察、設計單位,經省、自治區、直轄市資格審查后,屬甲、乙級單位,請省、自治區、直轄市勘察、設計的管理部門簽署審查定級意見,按主專業分別報送有關部,經行業資格審查后由主管部簽署意見,再經國家計劃委員會平衡后發給證書;屬丙、丁級單位,由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勘察、設計的管理部門批準、發給證書。
第十二條獲得甲、乙級證書的單位,可在全國范圍內承擔證書規定范圍的工程勘察、設計任務,各地、各部不需再進行審查、登記和驗證。
獲得丙級證書的單位,只能承擔本地區或本行業內的勘察、設計任務,如要跨地區跨行業承擔任務,須經任務所在地或項目主管部門審查,驗證。
獲得丁級證書的單位,只能承擔本單位,本縣內的勘察、設計任務。
第十三條審查和頒發工程勘察、設計證書的主管部門,要根據發證條件,對申請單位認真審查,嚴格把關。對不顧條件濫發證書和下放證書審批權限的主管部門要追究責任。
第五章管理和監督
第十四條工程勘察證書和工程設計證書,由國家計委統一印制、編號和發放,任何地區和部門不得翻印或自行印制。
第十五條國務院有關部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勘察、設計管理部門,要加強對工程勘察證書和工程設計證書經常性的管理工作,建立證書資格升降制度,至少每兩年對工程勘察、設計單位的資格進行一次統一檢查。如發現達不到所持工程勘察、設計證書級別的條件,應及時按本規定的審批手續降低其證書級別或注銷其證書。有的單位因條件變化要求提升證書等級,應按其隸屬關系由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勘察、設計管理部門經過嚴格審查后,發給臨時升級通知書,允許承擔一、兩項升級后的任務。如經過實踐考驗證實其確已合格,可按本辦法規定的審批手續發給升級后的證書。如果甲、乙級單位4年內沒有做出省、部級以上的優秀勘察、設計成果,對其資格等級要重新進行評定。
第十六條工程勘察、設計單位所提交的勘察、設計文件,必須標明工程勘察證書或工程設計證書的級別和批準編號。審查勘察、設計的部門和單位,必要時可以核查其工程勘察、設計資格。
第十七條未按照本規定獲得工程勘察證書或工程設計證書的單位,不得承攬工程勘察或工程設計任務。如違反本規定承接勘察、設計任務,一經發現,應立即制止。其勘察設計的工程項目,設計審查部門不予審查,施工單位不得施工,銀行不予付款。如果發現無證單位或個人承擔工程勘察、設計任務已收費者,應沒收其全部收入,嚴重的要給予處分。
持證的工程勘察、設計單位,不得為無證單位或個人承擔的工程勘察、設計提供證書或圖簽,未經批準也不得超越證書規定范圍承擔任務,違者視情節輕重處以罰款,直至吊銷證書。
第六章附則
第十八條本辦法適用于全國從事工程勘察、設計工作的單位。軍隊的勘察、設計單位由軍隊主管勘察、設計的部門發證,適用于軍隊內部。如果承擔地方任務,須經任務所在地或項目主管部門驗證。集體、個體設計單位仍按《集體和個體設計單位管理暫行辦法》(計設[1985]422號文件)執行,但如果申請甲、乙級證書,要按本辦法辦理審批手續。
第十九條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勘察、設計管理部門,應根據本辦法,制訂實施細則。
第二十條本辦法的解釋權屬國家計劃委員會。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自1987年1月1日起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