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計委、中國人民建設銀行
關于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監督范圍和取費標準的通知
近兩年來,一些省、自治區、直轄市和國務院有關部門(以下簡稱地區和部門),根據國務院國發[1984]123號《關于改革建筑業和基本建設管理體制若干問題的暫行規定》中改革工程質量監督辦法的條款,相繼制定了質量監督條例,建立了質量監督機構,指定了質量檢測站,開展了質量監督工作。為了協調地區和部門的工程質量監督機構之間的關系,共同搞好工程質量監督工作,現通知如下:
一、實行工程質量監督,是保證工程質量的重要措施。目前尚未制定工程質量監督辦法和建立監督機構的地區和部門,應于1986年年底以前完成這項工作。在建立質量監督機構的同時,要逐步建立健全相應的質量檢測機構。
二、民用建設項目和市政工程建設項目由地方質量監督機構負責監督檢查;工業交通建設項目及其配套、輔助(含住宅與文化衛生設施)和附屬工程,按項目隸屬關系由國務院有關工交主管部門的質量監督機構負責監督檢查。建立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有困難的部門,可按建設項目的專業性質,由建設單位委托有關的質量監督機構監督檢查。
三、按照國務院國發[1984]123號文有關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可向委托單位收取一定的監督和檢測費用的規定,以及國發[1981]30號《國務院關于加強基本建設計劃管理、控制基本建設規模的若干規定》和國發[1984]35號《國務院批轉國家計委關于清理向建設項目取費情況和整頓意見的報告的通知》的精神,現規定,監督和檢測費用暫按不超過委托監督工程的建筑安裝工作量的0.5‰至1.5‰收取。各地區、各部門應根據不同性質的工程,本著“量出為入”的原則,在上述取費范圍內擬定具體收費標準,并報國家計劃委員會備案。該項費用從建設單位管理費中支付,但不得因此提高建設單位管理費在總概算中的比例。建設單位可在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接受委托并實施監督后,分期向質量監督機構付款,待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付清。目前建設單位有能力承擔質量監督任務的,亦可不委托。不委托監督的項目不交費。質量監督機構要認真履行監督職責,對玩忽職守,違法亂紀而造成重大損失的監督員和監督機構負責人,要根據情節輕重,分別給予經濟、行政處分,以至追究法律責任。
四、在建立質量監督機構的同時,要強化施工企業內部的質量管理和檢驗機構,并保證質檢機構的相對獨立性和權威性。企業內部的質檢機構應接受質量監督部門的業務指導。
五、各地區、各部門要根據工程質量監督站的組建和人員配備情況,逐步作到對所有工程項目進行監督檢查,并請將建立健全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的情況和質量監督工作中的主要問題及時告國家計委施工管理局。
六、各地區、各部門的有關工程質量監督范圍和取費標準,凡與本通知相矛盾的,按本通知執行。
1986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