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計委關于加強工程勘察設計收費管理工作的通知
自1983年以來,全國工程勘察、設計單位按照國家計委、財政部、勞動人事部計設[1983]1022號文的規定,已陸續實行技術經濟責任制,由靠國家撥事業費改為承擔任務時收取勘察、設計費。1984年4月, 國家計委又組織制定并頒發了全國統一的《工程設計收費標準》,對《工程勘察取費標準》也做了修訂。一年多來執行的情況基本上是好的,但也存在一些問題,例如:有的單位沒有經過批準,就隨意提高或修改收費標準;有的不應該收費的單位或個人,也擅自收取工程勘察、設計費;個別單位用勘察設計費收授“回扣”,甚至套取現金進行私分等。為了加強工程勘察設計收費管理,以保證勘察設計改革的順利進行,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工程勘察、設計任務,必須由持有按國家有關規定頒發的勘察設計證書的單位承擔。任何無證單位和個人,都不能承擔工程勘察、設計任務、不能收取勘察、設計費。
二、持有勘察設計證書的單位,只有經過主管部門批準,按照計設[1983]1022號文規定,實行技術經濟責任制之后,才允許收取勘察、設計費。目前沒有按上述規定實行技術經濟責任制的事業單位(包括勘察、設計、規劃、科研、教育、地質、測繪、群眾團體等單位),承擔工程勘察、設計任務時,均不準收取勘察、設計費。
企業所屬的勘察、設計單位的收入,要嚴格按照企業財務制度的規定,納入企業的總收入,并按國家對企業的有關規定納稅和上交,不得私設小金庫。
三、現行的全國統一頒發的《工程勘察取費標準》和《工程設計收費標準》,體現了國家對勘察、設計單位的現行政策,任何部門、地區和單位,未經批準,都不能隨意修改或制訂自己的收費標準。
四、《工程設計收費標準》采用了以定額收費為主要內容的收費辦法。各單位在執行中,凡應采用定額收費的,一律不得以任何借口改為按投資額百分比收費。
五、對少數不能按定額收費的項目,執行《工程設計收費標準》中按投資額百分比收費的辦法,其計算基數為單項工程費用,并按國家計委、中國人民建設銀行聯合頒發的計標[1985]352號文《關于改進工程建設概預算管理工作的若干規定》等三個文件中規定的費用劃分,扣除“臨時工程費”、“技術裝備費”和“施工機械購置費”,加入“工程建設其他費用”中的“聯合試轉費”,而不得以建設項目的總費用作為計算基數。
六、工程設計收費是按設計全過程的工作量制定的,包括初步設計和總概算,施工圖設計,按合同規定的配合施工,進行設計技術交底,參加試車及工程竣工驗收等工作的費用。在設計時,應嚴格按照規定的設計內容和深度進行設計,不能減免設計內容,更不能為了多收費,把一些設計內容分出來另立項重復收費。
七、對標準設計、復用設計,必須嚴格按照收費標準中的有關規定收費,不能把重新描曬甚至于只改換圖標的設計,按新項目標準收費。
八、勘察設計單位不能以任何名義收“回扣”,也不能向建設單位授“回扣”,更不能索現現金,否則,主管部門要沒收其收入,處以一定數額的罰款,并追究其領導人員的責任。
九、建設單位必須委托有勘察設計證書的單位進行勘察設計,并應嚴格執行合同,按合同規定的期限支付勘察設計費,否則,建設單位應按合同規定償付逾期違約金。
十、各級基建主管部門,要加強對勘察、設計單位收費的管理和監督,配合財務、審計部門建立、健全必要的制度和報表,認真審查勘察、設計單位的收、支和經費使用情況,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十一、勘察設計費由有關銀行統一撥付。撥付時,銀行有權按本通知的規定,驗證其勘察、設計證書和批準實行技術經濟責任制的文件,核審是否符合收費條件和標準。對不具備勘察、設計資格或不符合收費條件和標準的。銀行應拒付勘察、設計費。
十二、各地、各部勘察設計主管部門,要在1986年1季度以前,對勘察、設計的收費情況進行一次檢查,對違反國家有關勘察、設計收費管理規定的單位,要進行批評,糾正,對情節嚴重的,要嚴肅處理,追究領導責任,直至法律責任。通過檢查,各部、各地應結合實際情況,制定加強勘察、設計收費管理的具體規定,報國家計委備案。
1985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