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計委、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關于制訂國營施工企業資格等級標準和定級發證工作的通知
為了進一步貫徹執行國務院《關于改革建筑業和基本建設管理體制若干問題的暫行規定》,推進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的健康進行,適應建筑市場開放后施工企業跨地區、跨部門承擔施工任務的新形勢,為招標單位恰當地選擇施工單位提供必要的依據,防止施工企業因承擔力不勝任的工程而造成工程質量事故,需要盡快制定國營施工企業的資格等級標準,并切實做好定級發證工作。為此,通知如下:
一、國務院有關部門根據本部門專業工程的特點和施工企業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行業施工企業的資格等級標準。資格等級標準的內容,一般應包括:企業負責人、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技術工人的素質、數量及構成;技術裝備和技術管理水平;固定資金、流動資金和施工能力等。施工企業的等級可劃分為1-4級。
為便于各部門在制訂資格等級標準時掌握好劃分等級的尺度,請各部門在今年八月上旬將制定的資格等級標準送國家計委施工管理局,經協調后再由各部門正式頒布,并由國家計委施工管理局匯總成冊,一并轉發。
城鄉建設系統施工企業的資格等級標準,按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1984年的規定執行。
二、國務院各部門的直屬施工企業(含直屬廠、礦自營施工企業)由主管部門按照本部門的資格等級標準核定等級,發給資格等級證書。
省、自治區、直轄市各廳、局所屬施工企業的資格等級,由其主管廳、局按照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的等級標準核定等級,發給資格等級證書,并分別報主管部門和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基建主管部門備案。
定級、發證的對象是獨立核算,自負盈虧、具備法人條件的施工企業。定級發證工作,一定要嚴格掌握標準。
三、所有國營施工企業,憑主管部門核發的資格等級證書,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辦理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取得法人資格后,始得經營。
四、施工企業分立,合并或人員構成、技術裝備發生變化時,應重新核定等級,換發等級證書,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換發營業執照。
施工企業跨地區承擔施工任務,應向施工現場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備案。
五、施工企業的資格等級證書和營業執照在全國有效,作為招標單位審查投標企業資格的憑證。
1985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