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土資源部關于在民用機場管理體制改革中
認真做好土地管理工作的通知
國土資發[2002]18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土資源廳(國土環境資源廳、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資源管理局、規劃和國土資源局):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印發民航體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國發[2002]6號)精神,全國推進民航體制改革,中國民用航空總局擬在民用機場管理體制改革中,對民用機場用地按各駐場單位的用地現狀予以劃分,以明晰各用地單位的土地產權關系,建立新型的機場用地管理方式,為民用機場管理體制改革創造條件。此次民用機場體制改革是整個民航體制改革的重要組成部分,民用機場體制改革的成功,將有力地推動整個民航體制改革的深化。因此,各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要從國家對國有企業實行戰略性調整的大局出發,充分認識民航體制改革的重要性,要把認真做好機場體制改革中的土地管理工作作為促進民航體制改革的一項重要工作抓緊、抓好。現將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按照權屬合法、界址清楚、面積準確的原則,及時做好民用機場用地劃分后的土地登記發證工作。對已進行土地登記發證的民用機場用地,在民用機場用地劃分后,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憑各用地單位提交的中國民用航空總局出具的機場用地劃分結果確認文件及土地登記申請相關材料,辦理土地分割登記手續。對末進行土地登記發證的民用機場用地,在機場用地劃分后,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憑各用地單位提交的土地權屬來源證明、省級以上民航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機場用地劃分結果確認文件及土地登記申請相關材料,組織開展地籍調查,辦理土地登記手續。
二、為確保民用機場管理體制改革的進程,凡擬進行劃分的民用機場用地與民航系統以外的用地單位存在土地權屬糾紛且在短期內難以解決的,對其中屬于宗地邊界存在土地權屬糾紛的,可將土地權屬爭議部分劃出,其余土地先進行確權登記;對屬整宗地存在土地權屬糾紛的,暫不納入本次民用機場用地劃分的范圍。
三、民用機場用地的劃分要以地籍圖或平面現狀圖為基礎,按照有利于機場整體運行、盡可能避免產生糾紛的原則進行。在民用機場用地劃分的文件中,要對劃分后宗地的土地使用者,土地使用權類型、用途、位置、界址、面積進行準確、詳細的描述,并配以圖、表加以說明,且文字、圖、表對應內容必須一致。在機場用地的具體劃分中,應按照土地用途進行劃分,分割的界線應盡量與道路等線狀地物保持一致。
四、各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要按照民航體制改革的精神,嚴格規范民用機場體制改革中的土地利用管理工作。本次民用機場體制改革只涉及民航系統內部企業的合并、分立,不涉及企業改制。因此,本次只對民用機場內各單位的用地進行邊界劃分和確權登記,不按用途和劃撥用地目錄補辦有償用地手續。未經民航管理部門同意,各地不得借辦理土地登記手續之機,強行辦理有償用地手續。
五、各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要切實轉變工作作風,增強服務意識,加強與民航有關部門的溝通與協調,為民用機場體制改革提供優質服務。要進一步簡化辦事手續,提高辦事效率。要加強涉及民用機場體制改革的各項土地管理工作的收費管理,嚴格按照規定的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執行,以降低改革成本,促進改革目標的實現。
二○○二年六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