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國土資源部關于調整新增建設用地
土地有償使用費征收等別的通知
財綜[2002]9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國土資源管理廳: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財政部、國土資源部印發了《關于印發〈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收繳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財綜字[1999]117號,以下簡稱《辦法》),對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的收繳程序、征收標準及使用范圍等內容作出了明確規定,對加強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收繳使用的管理,促進耕地總量動態平衡目標的實現發揮了積極作用。隨著各地經濟發展水平的變化,部分市、縣和城市轄區征收等別不盡合理的問題逐步顯露出來,在一定程序上影響了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的征收效率。為進一步規范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收入管理,確保其應收盡收,經研究,決定部分調整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征收等別,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這次征收等別調整是根據《辦法》第四條規定,對部分市、縣和城市轄區的征收等別進行的必要調整,與等別相對應的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征收標準保持不變。
二、為減少等別調整對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收入管理工作的影響,這次征收等別調整于2003年1月1日起執行。在2003年1月1日前審批的新增建設用地,其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按調整前的征收等別和與等別相對應的征收標準收繳;2003年1月1日(含1月1日)以后審批的新增建設用地,其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按調整后的等別和與等別相對應的征收標準收繳。
三、除征收等別調整內容外,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收繳使用管理仍按《辦法》有關規定執行。
附件:全國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征收等別劃分(略)
二○○二年十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