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計劃委員會關于加強省級國土規劃工作的通知
為了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認真編制省(區、市)國土規劃的要求,進一步加強國土規劃工作,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編制國土綜合開發整治規劃,是社會經濟發展到一定程度、一定階段的客觀要求。它標志著人們征服、改造利用大自然,處理好經濟發展與資源、人口、環境之間的關系,進入了一個更自覺、更主動的階段。當前,我國經濟建設已進入了一個新的歷史時期。在人口眾多、按人口平均的各項自然資源相對不足的情況下,要實現本世紀末工農業總產值翻兩番和二十一世紀中葉經濟上達到中等發達國家水平的戰略目標,我國國土資源合理開發利用的任務很重,要求很高。如何充分合理地利用有限的資源,提高資源利用率,有效地保護好生態環境,需要我們認真研究并提出對策和措施。隨著我國經濟體制改革不斷深化和對內搞活、對外開放政策的進一步貫徹實施,加強對各地區資源開發和經濟建設的宏觀控制和指導,已是現實的迫切需要。因此,重視和加強國土綜合開發整治規劃工作,使之在現實的經濟建設中發揮指導作用,是擺在我們面前的一項極為重要的任務。
二、國土規劃是一個國家或地區高層次的綜合性規劃,是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國務院國發[1985]44號文件指出:“搞好國土開發整治是我國進入社會主義四化建設的重要基礎工作。國土規劃是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的重要組成部分,對于合理開發利用資源,提高宏觀經濟效益,保持生態平衡等具有重要的指導作用,也是加強長期計劃的一項重要內容”。根據國務院批示精神,國土規劃的主要作用是:第一,對規劃區范圍的資源開發和建設具有約束力。從原則上講,任何開發建設都不應與國土規劃相矛盾。如果在資源開發、環境整治方面與國土規劃發生矛盾,都應與規劃的行政主管部門協商解決;第二,國土規劃中提出的地域分工、資源配置、生產力布局、重點開發地區、江河防洪、沙漠化治理、水土流失防治、森林保護和發展、城市布局、城市化速度預測等具體內容,都是編制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長期計劃的重要依據和基礎;第三,國土規劃對行業規劃、城市規劃和有關專項規劃起指導作用并提供依據。
為此,各省、區一定要把國土規劃編好,加強編制進度,爭取在1990年完成第一次國土規劃的編制任務。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要努力創造條件,盡快組織編制和完成市域國土規劃工作。全國國土總體規劃中確定的重點開發地區也要分期分批組織編制區域規劃,請各有關省(區、市)積極主動地參與和配合。
三、國土規劃的基本內容概括起來是:資源的綜合開發,生產力的合理布局,生態環境的綜合整治。具體包括:
(一)分析論證和充分體現當地政府和上級政府提出的社會經濟發展戰略,研究和提出地區的總體發展方向和目標。
(二)在對國土資源進行分析研究和綜合評價的基礎上,提出資源開發的時序和規模。
(三)研究和提出地域的合理分工、綜合開發的重點地域,并從資源綜合開發、生態環境綜合整治的角度,提出基礎設施基礎產業的結構和布局。
(四)提出區域性環境整治目標、任務、要求和措施。
(五)對資源開發和經濟建設中的重大項目,從資源、技術經濟、基礎設施的條件以及環境保護等方面分析論證其合理性和可行性。
各地區自然資源條件和經濟基礎不同,要從實際出發,確定規劃內容并突出重點。對重點問題要作充分的論證,不求面面俱到。規劃完成后,應按照《國土規劃編制辦法》的規定上報審批。
四、為了科學地編制國土規劃,要注意以下幾點:
(一)國土規劃要從綜合分析規劃區資源、社會經濟和生態環境條件出發,研究地域分工和生產力布局,發揮區域優勢,以取得最佳綜合效益。
(二)國土規劃要密切聯系實際,同當地經濟建設發展的需要與可能相結合,為經濟建設服務。規劃要緊緊圍繞各級政府提出的社會經濟發展戰略,并在認真分析論讓的基礎上予以充分體現。當前,省(區、市)國土規劃應以2000年為基本規劃年限,內容重點放在為編制“八五”、“九五”計劃提供依據上。對有些重大問題,需要展望到二十一世紀初期。
(三)國土規劃要因地制宜、發揮地區優勢,正確處理局部與整體的關系。既要發揮地區的區位、資源和技術經濟優勢,又要服從更大地域乃至全國總體發展的要求。
(四)國土規劃要按照計劃經濟與市場調節相結合和進一步改革開放的要求,立足當地,放眼全國經濟發展狀況以及國際市場狀況,避免封閉式地自成體系。
(五)資源開發和生產力布局要研究環境和地區經濟承受能力,環境保護與整治要考慮國力的可能。要寓治理于開發,寓開發于治理,把開發和治理保護有機地結合起來。
五、國土規劃完成后,要采取各項積極措施,使之發揮作用。主要途徑是:
(一)對國土規劃提出的任務、布局方案和項目,要在進一步論證的基礎上,同經濟綜合部門密切配合、協同一致,納入長期計劃、五年計劃,分期分批組織實施。
(二)各部門(公司)、地方和單位在編制重大建設項目的項目建議書時,要認真聽取國土機構關于資源保護程度、開發規模、布局的合理性和對生態環境的影響等方面的意見。重大建設項目的立項,要符合經批準的國土規劃的要求。
(三)為了保護規劃的實施,必須加強資源的計劃管理,建立健全土地、水資源、礦產資源及環保方面的計劃管理制度。
(四)各省(區、市)如認為必要,可以根據各自的條件,逐步建立國土開發整治基金,作為誘導性投資。主要用于重點開發地區的某些基礎設施建設,改善重點地區的投資環境,組織開展一些關系全局的重大問題的研究和前期工作。
(五)各省(區、市)在按排以工代賑、經費補貼等計劃方案時,可以考慮同國土規劃中的有關部分相結合,動員和組織群眾實施規劃中提出的宜于由群眾實施的國土開發整治任務。
(六)為了使國土規劃方案具有相當的穩定性的約束力,國土規劃方案經上級領導機關審查和批準后,不應隨意變動。各省(區、市)政府可以考慮制定必要的規則、辦法,以利于國土規劃的逐步落實。
六、國土規劃是一項長期性、綜合性的工作,任務很重。各省(區、市)計委(計經委)必須加強領導,把它擺到議事日程上來;同時要有一個力量較強、能適應國土規劃工作需要的、穩定的職能機構,并積極建立國土規劃研究機構,開展研究工作。要保持國土干部的穩定性,加強培訓,提高素質。各地還要請省(區、市)政府按照地方財政管理的有關規定,將國土工作經費列入財政預算科目,予以保證。
1989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