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計劃委員會、建設部、中國人民建設銀行、
審計署、國家統計局、國家物價局關于
加強商品住宅建設管理的通知
計投資[1990]109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計委(計經委)、建委、建設銀行分行、審計局、統計局、物價局:
為加強商品住宅建設管理,促進商品住宅建設事業的健康發展,根據國務院國發[1989]39號文件的規定,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稱的商品住宅是指有資格的商品房屋開發公司開發的住宅及其必要的配套設施。商品住宅投資包括下列內容:
1.開發區內的征地、拆遷、改造、翻建實際費用;
2.商品住宅建筑安裝工程;
3.開發區紅線內的市政配套;
4.為開發區商品住宅配套的非經營性的公用服務網點。
上述項目以外的下列內容不列入商品住宅投資規模,但必須按國家規定列入有關固定資產投資規模,不得放在計劃外:
1.開發區內的非商品住宅項目,包括各種商業、金融、科研、展銷等樓宇及其它各種生產性建筑;
2.對商品住宅建設的各種取費及商品住宅出售所得利稅。
二、商品住宅建設投資是整個固定資產投資的組成部分,實行指令計劃。從一九九○年起,所有商品住宅建設項目(包括續建、新建項目),建設時都要列入商品住宅建設投資規模。嚴禁搞計劃外的商品住宅開發建設。
三、從一九九○年起,商品住宅建設計劃在國家固定資產投資計劃中單列,并一律按全民所有制固定資產投資計劃管理。
四、商品住宅投資計劃,均由各地區計委匯總編制,報國家計委綜合平衡后下達到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計委(計經委),其中,中央單位開發公司建設商品住宅投資計劃,由國家計委征求建設部意見后戴帽下達。
五、商品住宅建設項目的審批
1.開發區總建筑面積二十萬平方米以上或總投資一億元以上(含二十萬平方米、一億元)的規劃開發項目,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計委(計經委)上報,建設部初審后,由國家計委審批;
2.開發區總建筑面積二十萬平方米以下或總投資一億元以下的項目,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計委(計經省)審批。
六、商品住宅銷售計劃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計委(計經委)負責編制、要做到以銷定產,產銷平衡。具體出售辦法:
1.北京地區的中央單位購買商品住宅和涉外銷售商品住宅,由首都規劃建設委員會審批,地方單位購買商品住宅由市計委審批。
2.北京地區以外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銷售商品住宅,均由當地計委(計經委)審批,其中屬中央單位的,商有關部門審批。
3.國家鼓勵私人購買商品住宅,對私人購買的商品住宅應優先安排。具體辦法由各地計委商有關部門本著“方便、易行”的原則制定。
開發公司不得在計劃外擅自出售商品住宅。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倒賣商品住宅。
七、開發公司綜合開發的樓堂館所項目建設,按國務院《樓堂館所建設管理條例》和國家有關政策執行。不得按商品住宅項目審批,不得列入商品住宅計劃。經批準建設的樓堂館所項目列入基本建設投資計劃。
八、各級建設部門要做好開發公司的資質審查工作,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商品住宅建設標準,提高工程質量,配合計劃部門做好商品住宅計劃的實施,保證商品住宅計劃的順利實現。
九、商品住宅價格的制定應以成本為主要依據,嚴格按照國家有關作價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物價部門會同計劃、建設、審計部門,并請建設銀行參加制定。商品住宅的售價均不得高于物價部門規定的價格,嚴禁亂漲價。
十、商品住宅開發建設資金一律存入項目所在地建設銀行或住房銀行,實行統一管理,其他專業銀行不得辦理商品住宅建設資金撥付業務。
十一、商品住宅開發公司必須按國家規定繳納投資方向調節稅。投資方向調節稅列入項目投資概算,但不得作為其它取費的依據。
十二、各級審計部門要加強對商品住宅建設項目的審計監督,重點審計建設投資規模是否列入國家計劃,資金來源是否正當;各級物價部門及監督檢查部門要加強對商品房屋的價格管理與監督。對違反規定的,有關部門要及時按有關規定進行嚴肅處理。
十三、從一九九○年起建立單獨的商品住宅統計制度。各級房屋開發公司應按月向當地統計部門報送施工的建筑面積、本年新開工建筑面積、竣工建筑面積、實際完成投資和銷售建筑面積、銷售額,由統計部門逐級匯總上報國家統計局。
十四、對搞計劃外項目或擅自出售計劃外商品住宅和自行提高商品住宅價格的單位,要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通報批準、罰款和行政處分。
十五、過去有關商品住宅的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
一九九○年八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