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關于頒發土地管理執法證件的請示》的復函
國土資執法函[1999]116號
云南省土地管理局:
你局《關于頒發土地管理執法證件的請示)收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八條“土地管理監督檢查人員履行職責。需要進人現場進行勘測、要求有關單位或個人提供文件、資料和作出說明的,應當出示土地管理監督檢查證件”和第五條“國務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統一負責全國土地的管理和監督工作”的規定及國土資源執法監察的特殊性,部已經統一制定、印刷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土資源執法監察證》,作為全國國土資源執法監察的行政執法證件。
考慮到地方機構改革即將開始,部決定待地方機構改革結束后,按照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三十條的規定,對國土資源執法監察人員進行培訓,經考核合格后,統一頒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土資源執法監察證》。特此函復。
國土資源部執法監督局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