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建設創新獎評選辦法實施細則
一、總則
第一條 為做好重慶市建設創新獎的評選工作,保證重慶市建設創新獎的評選質量,根據《重慶市建設創新獎評選辦法》(渝建發〔2011〕 號)(以下簡稱評選辦法),特制訂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于重慶市建設創新獎的申報、審查、評選、授予等各項活動。
第三條 重慶市建設創新獎評選貫徹“尊重知識、尊重人才”的方針,堅持實事求是、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
第四條 重慶市建設創新獎的申報、審查、評選和授予不受任何單位或個人的非法干涉。
第五條 重慶市建設創新獎是授予個人或單位的榮譽,授獎證書不作為確定科學技術權屬的直接依據。
二、評選范圍和評選標準
第六條 重慶市建設創新獎授予在城鄉規劃、村鎮規劃、工程建設、城市建設、村鎮建設、園林綠化、建筑業、房地產業、勘察設計咨詢業、市政公用事業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及個人。
第七條 評選辦法第六條第一款所稱“重要技術發明”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前人尚未發明或者尚未公開;
(2)具有先進性和創造性;
(3)經實施,創造顯著經濟效益或者社會效益。
第八條 獎勵辦法第六條第二款所稱“技術開發項目”,是指在建設科學技術研究及開發活動中,形成具有重大市場價值的產品、技術、工藝、材料、設計并完成其推廣應用。
第九條 評選辦法第六條第三款所稱“社會公益項目”,是指在建設標準、計量、科技信息、科技檔案等建設科學技術基礎性工作和環境保護、自然資源調查和合理利用、自然災害監測預報和防治等建設科學技術事業中取得的重大成果。
第十條 評選辦法第六條第四款所稱“推廣實施已有建設科技成果”,是指組織實施推廣本單位(含個人)或其他單位(含個人)已有的先進建設科技成果并形成較大規模的應用范圍,取得重大的經濟和社會效益;蛘呦⑽、引進國內外先進技術或重大生產設備、成套技術裝置,并在技術上有所創新,取得重大的經濟和社會效益。
第十一條 評選辦法第六條第五款所稱“重大建設工程項目”,是指列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的重大建設工程等。
第十二條 獎勵辦法第六條第六款所稱“軟科學研究項目”,是指為決策科學化和管理現代化而進行的有關規劃、政策法規、管理、體制改革及軟科學的基本理論和方法研究,重大技術經濟分析、重大項目可行性研究等,其研究結果被采納、實施,推動科學技術與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并取得一定經濟和社會效益。
第十三條 重慶市建設創新獎候選單位應當是在項目研制、開發、投產、應用和推廣過程中提供技術、設備、資金和人員等條件,對項目的完成起到組織、管理和協調作用的主要完成單位。
第十四條 重慶市建設創新獎申報項目的主要完成人是指對該項目的完成做出創造性貢獻的主要人員。具備下列基本條件之一者可作為申報項目的主要完成人:
(一)提出和確定項目的總體方案設計;
(二)在研制過程中直接參與并對關鍵技術和疑難問題的解決做出重要貢獻;
(三)直接參與并解決在投產、應用或推廣過程中的重要技術難點。
第十五條 建設成果創新獎申報項目的主要完成單位和主要完成人的限額數為:
一等獎成果的主要完成單位不超過7個,主要完成人不超過11名;
二等獎成果的主要完成單位不超過5個,主要完成人不超過9名;
三等獎成果的主要完成單位不超過3個,主要完成人不超過7名。
第十六條 科技建筑創新獎申報項目的主要完成單位不超過5個,主要完成人不超過11名。
第十七條 重慶市建設創新獎申報項目應當經過一年以上較大規模的實施應用。
第十八條 建設成果創新獎授獎等級根據候選人或者候選單位所完成的項目進行綜合評定,評定標準如下:
(一)技術發明項目類:
屬于國內外首創,或者國內外雖已有、但尚未公開的重大技術發明,技術思路新穎,技術上有較大的創新,技術經濟指標達到了同類技術的先進水平,對建設領域的技術進步有推動作用,并產生了顯著的經濟效益或者社會效益,可以評為一等獎。
屬于國內首創,比國外已公開的重大技術發明,其技術思路更新穎,技術上有較大的創新,技術經濟指標達到了同類技術的先進水平,對建設領域的技術進步有推動作用,并產生了明顯的經濟效益或者社會效益,可以評為二等獎。
屬于市內首創,比市外已公開的重大技術發明,其技術思路更新穎,技術上有較大的創新,技術經濟指標達到了同類技術的先進水平,對建設領域的技術進步有推動作用,并產生了較好的經濟效益或者社會效益,可以評為三等獎。
(二)技術開發項目類:
在關鍵技術或者系統集成上有重大創新,技術難度大,總體技術水平和主要技術經濟指標達到了國際或國內同類技術或者產品的先進水平,市場競爭力強,成果轉化程度高,創造了重大的經濟效益,對建設領域的技術進步和產業結構優化升級有重大作用的,可以評為一等獎。
在關鍵技術或者系統集成上有較大創新,技術難度較大,總體技術水平和主要技術經濟指標達到國際或國內同類技術或者產品的水平,市場競爭力較強,成果轉化程度較高,創造了較大的經濟效益,對建設領域的技術進步和產業結構調整有較大意義的,可以評為二等獎。
在關鍵技術或者系統集成上有一定創新,有一定技術難度,總體技術水平和主要技術經濟指標達到國內同類技術或者產品的水平,市場競爭力較強,成果轉化程度較高,創造了較大的經濟效益,對建設領域的技術進步和產業結構調整有促進意義的,可以評為三等獎。
(三)社會公益項目類:
在關鍵技術或者系統集成上有重大創新,技術難度大,總體技術水平和主要技術經濟指標達到了國際先進或國內領先水平,并在建設領域得到廣泛應用,取得了重大的社會效益,對加快建設領域技術進步、提高管理水平和優化產業結構有重大作用的,可以評為一等獎。
在關鍵技術或者系統集成上有較大創新,技術難度較大,總體技術水平和技術經濟指標達到國際或國內同類技術或者產品的水平,在建設領域較大范圍應用,取得了較大的社會效益,對加快建設領域技術進步、提高管理水平和優化產業結構有較大促進作用的,可以評為二等獎。
在關鍵技術或者系統集成上有一定創新,有一定技術難度,總體技術水平和技術經濟指標達到國內同類技術或者產品的水平,在建設領域一定范圍應用,取得了較大的社會效益,對加快建設領域技術進步、提高管理水平和優化產業結構有一定促進作用的,可以評為三等獎。
(四)推廣應用項目類:
組織推廣、應用國內外已有的建設科技成果中,結合本地實際,因地制宜,通過集成,成果轉化程度高、推廣規模大,具有很強的示范推動作用,主要技術經濟指標和綜合性能達到國際先進水平,經過一年以上實踐應用,取得重大的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的成果,可以評為一等獎。
組織推廣、應用國內外已有的建設科技成果中,結合本地實際、因地制宜,通過整合,成果的轉化程度較高、推廣規模較大,有較強的示范推動作用,或對已有科技成果進行中試、后續試驗,開發形成了新技術、新產品等,主要技術經濟指標和綜合性能達到國內領先水平,經過一年以上實踐應用,取得顯著的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的成果,可以評為二等獎。
組織推廣、應用建設科技成果過程中,對已有技術組裝配套,成果具有一定的轉化程度,有一定的示范推動作用,主要技術經濟指標和綜合性能達到國內先進水平,經過一年以上實踐應用,取得比較顯著的經濟、社會效益的成果,可以評為三等獎。
(五)重大工程項目類:
團結協作、聯合攻關,在關鍵技術、系統集成和系統管理方面有重大創新,技術難度和工程復雜程度大,總體技術水平、主要技術經濟指標達到國際或國內同類項目的先進水平,對推動建設領域的科技發展有重大意義,對經濟建設、社會發展具有重大戰略意義的,可以評為一等獎;
團結協作、聯合攻關,在關鍵技術、系統集成和系統管理方面有較大創新,技術難度和工程復雜程度較大,總體技術水平、主要技術經濟指標達到國際國內同類項目的水平,對推動建設領域的科技發展有較大意義,對經濟建設、社會發展具有戰略意義的,可以評為二等獎。
團結協作、聯合攻關,在關鍵技術、系統集成和系統管理方面有創新,技術難度和工程復雜程度較大,總體技術水平、主要技術經濟指標達到國內同類項目的水平,對推動建設領域的科技發展有促進意義,對經濟建設、社會發展具有戰略意義的,可以評為三等獎。
(六)軟科學項目類:
研究成果具有很高的學術水平,研究內容的技術難度和復雜程度很大;在理論和方法上有重大創新;成果達到國際先進水平或國內領先水平;研究成果具有重大實用價值,對推動國家和地方管理現代化具有重大作用;已被國家或市級政府有關部門或單位所采納,取得了重大經濟效益或者社會效益,可以評為一等獎。
研究成果具有較高的學術水平,研究內容的技術難度和復雜程度較大;在理論和方法上有較大創新;成果達到國內先進水平或市內領先水平;研究成果具有較大實用價值,對推動國家和地方管理現代化具有較大作用;已被國家或市級政府有關部門或單位所采納,取得了較大經濟效益或者社會效益,可以評為二等獎。
研究成果具有明顯的學術水平,研究內容具有明顯的技術難度和復雜程度;在理論和方法上有明顯創新;成果達到市內先進水平;研究成果具有明顯實用價值,對推動國家和地方管理現代化具有明顯作用;已被國家或市級政府有關部門或單位所采納,取得了較顯著的經濟效益或者社會效益,可以評為三等獎。
第十九條 科技建筑創新獎根據候選人或者候選單位所完成的項目進行綜合評定,評定標準如下:
項目通過國家或本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認定,獲得“綠色建筑”、“綠色生態住宅小區”、“星級(A級)住宅”、“建筑節能示范工程”、“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示范工程”、“科技示范工程”等稱號,并已竣工驗收的房地產開發項目。
獲獎項目應當是在建筑節能、節地、節材、節水和環境保護等關鍵技術、系統集成和工程管理方面有較大創新,對引導我市房地產業的健康、可持續發展,推動房地產業技術進步和住宅產業現代化具有積極示范作用的房地產項目。
三、評選機構
第二十條 重慶市建設創新獎獎勵委員會(以下簡稱獎勵委員會)由建設領域知名管理和技術專家組成。獎勵委員會設主任1人,副主任2~3人,委員總數原則上不超過20人。獎勵委員會委員組成人選由重慶市建設科學技術委員會辦公室提出,報重慶市建設科學技術委員會批準。
主要職責:
(一)負責建設創新獎項目的評審;
(二)為完善獎勵工作提供政策性意見和建議;
第二十一條 根據評選工作需要,可分別或合并設立學科(專業)評選組,負責各學科(專業)范圍內的建設創新獎的初評工作。
學科(專業)評選組設組長1人,副組長1~2人,委員若干人。學科(專業)評選組委員實行資格聘任制,重慶市建設科學技術委員會辦公室根據當年重慶市建設創新獎申報的具體情況,從具備資格的專家中聘請學科(專業)評選組的委員。學科(專業)評選組組長原則上由獎勵委員會委員兼任。
第二十二條 獎勵委員會及其學科(專業)評選組委員的條件:
(一)關心建設領域科技發展,熱心于建設科技獎勵工作;
(二)熟悉本行業技術領域,國內外現狀和發展動向,并具備綜合判斷能力;
(三)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認真負責;
(四)具有高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稱、身體健康,年齡原則上不超過70歲;
第二十三條 獎勵委員會及其學科(專業)評選組委員和相關工作人員應當對候選人和候選單位所完成項目的技術內容及評選情況嚴格保守秘密。
四、申報
第二十四條 符合評選辦法第七條、第八條和本細則規定評選范圍的,均可申報重慶市建設創新獎。重慶市建設創新獎每年的申報期以當年通知為準。
第二十五條 申報重慶市建設創新獎,提交的資料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建設成果創新獎
(1)技術發明項目類應當提交:《重慶市建設創新獎申報書》,發明專利證書或查新報告,應用單位證明及其他有關材料。
(2)技術開發項目類、社會公益項目類,軟科學項目類應當提交:《重慶市建設創新獎申報書》,鑒定證書,應用單位證明及其他有關材料。
(3)推廣應用項目類應當提交:《重慶市建設創新獎申報書》,經過國家(或重慶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它有關部門組織的技術論證或技術鑒定,應用單位證明及其他有關材料。
(4)重大工程項目類應當提交:《重慶市建設創新獎申報書》,工程建設竣工驗收文件,工程建設實施方案,應用新材料、新產品、新工藝、新設備和先進適用技術的證明文件及其他有關材料。
(二)科技建筑創新獎
《重慶市建設創新獎申報書》,工程建設竣工驗收文件,項目實施工作報告,國家或本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認定證書或文件,規劃設計方案、圖紙及項目相關圖片資料(按A3紙規格裝訂成冊,同時提供相應的電子文檔,其中的圖片另存一份jpg格式文件,其分辨率不低于600dpi),應用新材料、新產品、新工藝、新設備和先進適用技術的證明文件及其他有關材料。
第二十六條 凡存在知識產權以及有關完成單位、完成人員等方面有爭議的,在爭議未解決之前不能申報重慶市建設創新獎評選。
第二十七條 幾個單位共同完成的科技成果,由成果第一完成單位(以技術評價證明為準)按要求進行申報。第一完成單位應在申報前與其它完成單位共同協商,對主要完成單位、主要完成人員及其排列順序等取得一致意見,并在申報書的主要完成單位欄內加蓋各完成單位的公章,或附有能表明取得一致意見的傳真、信函等證明文件。
第二十八條 同一內容的科技成果已獲國家或重慶市科技獎勵,不能申報重慶市建設創新獎評選。
第二十九條 經評選未授獎的項目,如果該項目在此后的研究開發活動中獲得新的實質性進展,并符合獎勵辦法及本細則有關規定條件的,可以按照規定程序重新申報。
五、評選及獎勵
第三十條 符合評選辦法第七條、第八條和本細則規定評選范圍的,申報單位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內,向重慶市建設科學技術委員會辦公室提交申報書及相關材料。重慶市建設科學技術委員會辦公室負責對申報材料進行形式審查。對不符合規定的申報材料可以要求申報單位在規定的時間內補正,逾期未補正或經補正仍不符合要求的,不提交評選。
第三十一條 對形式審查合格的申報材料,由重慶市建設科學技術委員會辦公室提交獎勵委員會組織相應學科(專業)評選組進行初評,并給出初評意見,提出推薦獎勵的項目或人選。
第三十二條 獎勵委員會根據學科(專業)評選組的初評意見,對推薦的獎勵項目或人選進行綜合評選,審定獲獎項目、人選和等級。
第三十三條 重慶市建設科學技術委員會辦公室對評選結果進行公示。公示期為10天。任何單位和個人對公布的項目或人選提出的異議,由重慶市建設科學技術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處理。公示后無異議的,由重慶市建設科學技術委員會批準。
第三十四條 重慶市建設創新獎評選表決規則如下:
(一)初評由學科(專業)評選組以會議評選方式進行,并形成書面評選意見。評選采用定性與定量相結合的評價方法。以記名投票表決產生初評結果。
(二)獎勵委員會以會議方式進行評選,在初評結果的基礎上,以記名投票表決產生評選結果。
(三)獎勵委員會及學科(專業)評選組的評選表決應當有三分之二多數(含三分之二)委員參加,會議表決結果有效。
(四)建設成果創新獎的一、二等獎及科技建筑創新獎,應當由到會獎勵委員會委員三分之二多數(含三分之二)通過; 建設成果創新獎的三等獎,應當由到會委員二分之一多數(含二分之一)通過。
第三十五條 重慶市建設創新獎評選實行回避制度,重慶市建設創新獎的候選人不得作為獎勵委員會和學科(專業)評選組的委員參加當年的評選工作。
第三十六條 每年度評選工作結束后,對獲獎個人、單位頒發證書、獎金、獎牌。
六、異議及處理
第三十七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對重慶市建設創新獎候選人、候選單位及其項目持有異議的,應當在重慶市建設創新獎結果公示之日起10日內向重慶市建設科學技術委員會辦公室提出;逾期或無正當理由的,不予受理。
第三十八條 提出異議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提出書面異議材料,并提供必要的證明文件。提出異議的單位、個人應當表明真實身份。個人提出異議的,應當在異議材料上簽署真實姓名,以單位名義提出異議的,應當加蓋本單位公章。
第三十九條 對涉及候選人、候選單位所完成項目的創新性、先進性、實用性等,以及申報書填寫不實或提供的證明材料不實所提的異議,由重慶市建設科學技術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處理;對候選人、候選單位排序的異議,由申報單位負責協調解決。申報單位、申報人及項目完成人和完成單位對評選等級的意見,不屬于異議范圍。
第四十條 異議處理過程中,涉及異議的任何一方應當積極配合,不得推諉和延誤。候選人、候選單位在規定時間內未按要求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的,視為承認異議內容;提出異議的單位、個人在規定時間內未按要求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的,視為放棄異議。
第四十一條 異議的處理意見報重慶市建設科學技術委員會批準后,由重慶市建設科學技術委員會辦公室通知異議方和申報單位或申報人。
第四十二條 申報人或申報單位以剽竊、假冒、侵占他人的發明或者其他科學技術成果,或者以其他不正當手段騙取重慶市建設創新獎的,由重慶市建設科學技術委員會撤銷獎勵,追回證書、獎金、獎牌,取消其三年內申報重慶市建設創新獎的資格,并予以公告。
七、附則
第四十三條 本實施細則由重慶市建設科學技術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四十四條 本實施細則自發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