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加強住房公積金信貸業務管理的通知
銀發[2002]247號
中國人民銀行各分行、營業管理部、各國有獨資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
現將《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住房公積金管理的通知》(國發[2002]12號)、《關于嚴禁在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調整工作中發生違紀違法行為的通知》(建房改[2002]110號)、《關于完善住房公積金決策制度的意見》(建房改[2002]149號)和《關于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調整工作的實施意見》(建房改[2002]150號)等文件轉發你們,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受委托辦理住房公積金信貸業務的商業銀行為中國工商銀行、中國農業銀行、中國銀行、中國建設銀行和交通銀行(以下簡稱承辦銀行)。受委托辦理住房公積金帳戶設立、繳存、歸還等手續的承辦銀行,一個城市不得超過兩家。其他金融機構一律不得辦理住房公積金業務。
二、住房公積金的提取和使用,應嚴格按照《條例》的規定執行。若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違反《條例》規定使用住房公積金,各承辦銀行應堅決拒絕,不予辦理,并向當地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和上級監管部門報告。凡未能拒絕的,要承擔必要的責任。
三、受委托辦理住房公積金信貸業務的承辦銀行,要為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建立個人帳戶,定期與當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對帳。對違反政策規定,不允許或阻撓承辦銀行為職工建立個人帳戶的,承辦銀行應向當地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和上級監管部門報告。
四、住房公積金信貸業務的有關利率,應嚴格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利率水平執行。
五、中國人民銀行各分支機構,應對承辦銀行的住房公積金信貸業務實施監管。
六、對違反國務院規定,違規委托非承辦銀行辦理住房公積金信貸業務的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中國人民銀行各分支機構應向當地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建議,并向上級監管部門報告,由當地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責成其辦理帳戶注銷、停止委托等事宜。對已發生的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委托貸款的,可按借款合同的約定,按期向借款人收回委托貸款本息,并將收回的資金歸還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七、各承辦銀行應積極配合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的調整,做好住房公積金資產清理交接的資金劃轉和撤并機構的帳戶注銷等工作。
各承辦銀行總行應認真組織學習上述文件的精神,加強對此項業務的監督和管理。對執行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要及時協調、研究解決,并將有關情況書面報中國人民銀行。
請中國人民銀行各分行、營業管理部將本通知轉發至轄區內各城市商業銀行、城鄉信用社。
附件:1、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略)
2、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住房公積金管理的通知(略)
3、關于嚴禁在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調整工作中發生違紀違法行為的通知(略)
4、關于完善住房公積金決策制度的意見(略)
5、關于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調整工作的實施意見(略)
2002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