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民銀行國務院住房制度改革領導小組財政部
關于《政策性住房信貸業務管理暫行規定》
銀發[1994]313號
第一條 為加強對政策性住房信貸業務的管理,推進城鎮住房制度改革,根據《國務院關于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的決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政策住房信貸業務系指受各市(縣)人民政府和軍隊、煤炭、鐵道、石油等系統(以下統稱委托人)委托,由指定銀行以政策性住房資金為來源而經營的住房信貸業務。
第三條 政策性住房資金來源:
一、城市住房基金;
二、行政、事業、企業單位住房基金;
三、行政、事業、企業單位收取的住房租賃保證金;
四、職工住房公積金;
五、地方政府發行住房建設債券籌集的資金;
六、國際金融組織為地方政府提供的住房貸款資金。
第四條 政策性住房資金的運用范圍:
一、對實行房改單位的職工購買、建造、大修理自住住房發放抵押貸款;
二、發放城市經濟適用住房開發貸款;
三、對實行房改的單位購買、建設職工住房發放抵押貸款;
四、經委托人同意購買國家債券。
第五條 中國人民建設銀行、中國工商銀行、中國農業銀行為辦理政策性住房信貸業務的指定銀行。在此規定下達前,原接受委托辦理的業務不再變動,新發生的政策性住房信貸業務,經委托人委托,按下列原則辦理:
一、煙臺、蚌埠兩城市(含所轄縣和縣級市),由住房儲蓄銀行辦理;
二、直轄市、省轄市、縣級市及大型工礦區,由中國人民建設銀行、中國工商銀行辦理;
三、縣(不含縣級市),由中國農業銀行辦理。
除本條指定銀行外,其他任何金融機構均不得吸收政策性住房資金存款和辦理政策性住房信貸業務。
第六條 委托各指定銀行辦理政策性住房信貸業務,委托人與受托銀行應按照國家住房制度改革有關政策規定簽訂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七條 政策性住房資金應按規定存入受托銀行的房地產信貸部(住房儲蓄銀行、國有商業銀行縣和縣級市支行為營業部,下同)。銀行房地產信貸部應根據各項資金的屬性,分別為政府、單位和職工個人開設賬戶進行核算。
按照委托合同規定,職工住房公積金由委托人指定的住房資金管理機構負責歸集和償還的,銀行房地產信貸部為該住房資金管理機構開設住房公積金專用賬戶。
第八條 各有關金融機構應當按照委托人的要求和結算制度將政策性住房資金劃入指定銀行房地產信貸部開設的賬戶。企業住房基金的劃入須征得企業的同意。
第九條 銀行房地產信貸部根據委托人下達年度政策性住房資金使用計劃,按照政策性住房貸款管理規定,審定、發放和回收各項住房貸款。
政策性住房信貸業務,按照財政部有關規定提取呆賬準備金和沖銷呆賬。
第十條 對于不符合政策性住房貸款管理規定條件的住房貸款項目,銀行房地產信貸部要向委托人提出建議;委托人應當尊重銀行的意見,并調整使用計劃。
第十一條 政策性住房存、貸款和債券利率,由中國人民銀行制定。
一、按職工個人及其家庭住房面積派購的期限不超過5年的住房建設債券,可暫行低利率,但最低不得低于法定期存款利率。具體利率水平由中國人民銀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行制訂,報中國人民銀行總行備案。
二、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存款,一般按法定半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計息,住房公積金存款于每年6月30日按上半年7月1日銀行掛牌利率結息,并自結息日起自動轉存。
三、單位和職工個人住房貸款利率,在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存款利率基礎上加規定利差:
單位住房貸款利率(按季結息),3年以內加1.8個百分點,3年以上至5年加2.16個百分點;附加還本寬限期的,第年寬限期另加0.18個百分點;無貸款抵押的,另加0.99個百分點。
職工個人住房抵押貸款利率(按月或按季結息),5年以內加1.8個百分點,5年以上至10年加2.34個百分點,10年以上至15年加2.88個百分點,15年以上至20年加3.42個百分點。
單位和職工個人住房貸款利率,隨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存款利率調整。
四、其他住房存款、貸款利率,按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法定利率執行。
第十二條 受托銀行辦理政策性住房信貸業務的手續費率,由委托人和受托銀行按照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規定協商確定。
第十三條 政策性住房信貸業務納入全社會信用規劃,實行比例管理,住房貸款與住房存款的比例按80%執行。存大于貸的部分存入指定銀行,按同期限、同檔次的一般性存款計息。受托銀行應逐級上報并向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報告政策性住房存貸款執行情況,人民銀行對受托銀行、受托銀行上級行對下級行的政策性住房存貸款執行情況按月進行監測。
第十四條 本規定第三條各項政策性住房資金存款免繳存款準備金。
第十五條 銀行房地產信貸部辦理政策性住房信貸業務,資金應自求平衡,不得使用非政策性住房存款和同業借款發放政策性住房貸款。
第十六條 銀行房地產信貸部辦理政策性信貸業務,應單獨設賬進行核算。
第十七條 銀行房地產信貸部辦理政策性住房信貸業務,應按期向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當地財政部門、住房資金管理機構和其上級行報送有關業務月報表和年報表。
第十八條 違反本規定第四條,擴大政策性住房資金運用范圍的,按擅自經營金融業務處理;違反本規定第五條,不經人民銀行批準擅自吸收政策性住房資金存款和辦理政策性住房信貸業務的,按占用財政性資金和擅自經營金融業務處理;違反本規定第八條,扣壓政策性住房資金的,按違反銀行結算紀律處理;違反本規定第十一條,提高或降低政策性存貸款利率的,按違反國家利率政策處理。
第十九條 本規定由中國人民銀行總行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實行。在本規定實行之前公布的規章與本規定有抵觸的,以本規定為準。
1994年12月1日
關于《政策性住房信貸業務管理暫行規定》
銀發[1994]313號
第一條 為加強對政策性住房信貸業務的管理,推進城鎮住房制度改革,根據《國務院關于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的決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政策住房信貸業務系指受各市(縣)人民政府和軍隊、煤炭、鐵道、石油等系統(以下統稱委托人)委托,由指定銀行以政策性住房資金為來源而經營的住房信貸業務。
第三條 政策性住房資金來源:
一、城市住房基金;
二、行政、事業、企業單位住房基金;
三、行政、事業、企業單位收取的住房租賃保證金;
四、職工住房公積金;
五、地方政府發行住房建設債券籌集的資金;
六、國際金融組織為地方政府提供的住房貸款資金。
第四條 政策性住房資金的運用范圍:
一、對實行房改單位的職工購買、建造、大修理自住住房發放抵押貸款;
二、發放城市經濟適用住房開發貸款;
三、對實行房改的單位購買、建設職工住房發放抵押貸款;
四、經委托人同意購買國家債券。
第五條 中國人民建設銀行、中國工商銀行、中國農業銀行為辦理政策性住房信貸業務的指定銀行。在此規定下達前,原接受委托辦理的業務不再變動,新發生的政策性住房信貸業務,經委托人委托,按下列原則辦理:
一、煙臺、蚌埠兩城市(含所轄縣和縣級市),由住房儲蓄銀行辦理;
二、直轄市、省轄市、縣級市及大型工礦區,由中國人民建設銀行、中國工商銀行辦理;
三、縣(不含縣級市),由中國農業銀行辦理。
除本條指定銀行外,其他任何金融機構均不得吸收政策性住房資金存款和辦理政策性住房信貸業務。
第六條 委托各指定銀行辦理政策性住房信貸業務,委托人與受托銀行應按照國家住房制度改革有關政策規定簽訂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七條 政策性住房資金應按規定存入受托銀行的房地產信貸部(住房儲蓄銀行、國有商業銀行縣和縣級市支行為營業部,下同)。銀行房地產信貸部應根據各項資金的屬性,分別為政府、單位和職工個人開設賬戶進行核算。
按照委托合同規定,職工住房公積金由委托人指定的住房資金管理機構負責歸集和償還的,銀行房地產信貸部為該住房資金管理機構開設住房公積金專用賬戶。
第八條 各有關金融機構應當按照委托人的要求和結算制度將政策性住房資金劃入指定銀行房地產信貸部開設的賬戶。企業住房基金的劃入須征得企業的同意。
第九條 銀行房地產信貸部根據委托人下達年度政策性住房資金使用計劃,按照政策性住房貸款管理規定,審定、發放和回收各項住房貸款。
政策性住房信貸業務,按照財政部有關規定提取呆賬準備金和沖銷呆賬。
第十條 對于不符合政策性住房貸款管理規定條件的住房貸款項目,銀行房地產信貸部要向委托人提出建議;委托人應當尊重銀行的意見,并調整使用計劃。
第十一條 政策性住房存、貸款和債券利率,由中國人民銀行制定。
一、按職工個人及其家庭住房面積派購的期限不超過5年的住房建設債券,可暫行低利率,但最低不得低于法定期存款利率。具體利率水平由中國人民銀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行制訂,報中國人民銀行總行備案。
二、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存款,一般按法定半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計息,住房公積金存款于每年6月30日按上半年7月1日銀行掛牌利率結息,并自結息日起自動轉存。
三、單位和職工個人住房貸款利率,在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存款利率基礎上加規定利差:
單位住房貸款利率(按季結息),3年以內加1.8個百分點,3年以上至5年加2.16個百分點;附加還本寬限期的,第年寬限期另加0.18個百分點;無貸款抵押的,另加0.99個百分點。
職工個人住房抵押貸款利率(按月或按季結息),5年以內加1.8個百分點,5年以上至10年加2.34個百分點,10年以上至15年加2.88個百分點,15年以上至20年加3.42個百分點。
單位和職工個人住房貸款利率,隨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存款利率調整。
四、其他住房存款、貸款利率,按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法定利率執行。
第十二條 受托銀行辦理政策性住房信貸業務的手續費率,由委托人和受托銀行按照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規定協商確定。
第十三條 政策性住房信貸業務納入全社會信用規劃,實行比例管理,住房貸款與住房存款的比例按80%執行。存大于貸的部分存入指定銀行,按同期限、同檔次的一般性存款計息。受托銀行應逐級上報并向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報告政策性住房存貸款執行情況,人民銀行對受托銀行、受托銀行上級行對下級行的政策性住房存貸款執行情況按月進行監測。
第十四條 本規定第三條各項政策性住房資金存款免繳存款準備金。
第十五條 銀行房地產信貸部辦理政策性住房信貸業務,資金應自求平衡,不得使用非政策性住房存款和同業借款發放政策性住房貸款。
第十六條 銀行房地產信貸部辦理政策性信貸業務,應單獨設賬進行核算。
第十七條 銀行房地產信貸部辦理政策性住房信貸業務,應按期向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當地財政部門、住房資金管理機構和其上級行報送有關業務月報表和年報表。
第十八條 違反本規定第四條,擴大政策性住房資金運用范圍的,按擅自經營金融業務處理;違反本規定第五條,不經人民銀行批準擅自吸收政策性住房資金存款和辦理政策性住房信貸業務的,按占用財政性資金和擅自經營金融業務處理;違反本規定第八條,扣壓政策性住房資金的,按違反銀行結算紀律處理;違反本規定第十一條,提高或降低政策性存貸款利率的,按違反國家利率政策處理。
第十九條 本規定由中國人民銀行總行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實行。在本規定實行之前公布的規章與本規定有抵觸的,以本規定為準。
199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