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層建筑防火設計若干問題的意見
針對重慶市近年來高層建筑防火設計中遇到的有關問題,重慶市城鄉建設委員會、重慶市公安局結合本市實際情況,特制定以下意見。
一、建筑物內設有下列功能時,在進行建筑分類時可不單獨作為一種功能計:
(一)配套使用的設備用房、車庫;
(二)底部設置的層數不超過二層或地下一層設置的單個建筑面積不超過300平方米,采用耐火極限大于1.5小時的樓板和耐火極限大于2小時且不開門窗洞口的隔墻與其他用房完全分隔,疏散樓梯和安全出口獨立設置的物業管理和居委會用房;
二、設置在商業營業區內附屬的丙、丁、戊類物品庫房,應采用耐火極限大于1.5小時的樓板和耐火極限大于2小時的隔墻進行分隔,門應采用甲級防火門,每個庫房建筑面積不應超過300平方米。
三、居住建筑的商業服務網點、物管等管理用房均應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或獨立式感煙探測器。商業服務網點、物管等管理用房內任一點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疏散距離不應大于30米。
四、居住部分與其他功能空間處于同一建筑內時,當滿足以下要求時,居住部分自建筑首層起算,按居住建筑進行防火設計。該建筑按整體定性確定消防用水量:
(一)居住部分與其他功能空間之間應采用不開設門窗洞口的耐火極限大于1.5小時的不燃燒體樓板和大于2小時的不燃燒體墻完全分隔;
(二)分界處應設置寬度大于1米且耐火極限大于1.5小時的防火挑檐或高度不小于2米且耐火極限大于2小時的窗檻墻,或在分界處居住部分的外墻與其他功能部分的外墻之間的水平距離不小于2米;
(三)居住部分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樓梯應獨立設置。
五、一類高層居住建筑每層住宅戶數不超過2戶(含2戶)、二類高層居住建筑每層住宅戶數不超過4戶(含4戶)時,戶門可直接開向前室;二類高層居住建筑每層住宅戶數超過4戶時,直接開向前室的戶門不應超過該層總戶數的1/2;同時應滿足以下要求:
(一)直接開向前室的戶門必須為乙級防火門;
(二)水、電管道井的檢查門不應開向樓梯間;當直接開向前室時,應采用乙級防火門;
(三)電氣井、管道井直接設置在前室時,每層樓板處必須用相當于樓板耐火極限的不燃燒體分隔。
六、高層建筑的兩座疏散樓梯宜獨立設置。確有困難時,以下建筑可設置剪刀樓梯:
(一)建筑高度超過100米,且每層不超過8戶、建筑面積不超過650平方米的居住建筑;
(二)建筑高度不超過100米的居住建筑;
(三)建筑高度不超過100米的建筑的居住部分。
七、剪刀樓梯的設置應滿足以下要求:
(一)應分別設置前室;
(二)當每層住宅戶數超過2戶時,不應利用公共走道設置樓梯間前室。
八、內走道長度按單向不重合的最長路徑計算,以確定排煙設施和應急照明的設置。
九、消防電梯間前室或合用前室的防火門以及經常有人出入的防火門應設置常開防火門,并增設能與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聯動和手動控制的釋放器;疏散樓梯間及其獨立前室應設置常閉防火門。
十、建筑內設有機械防排煙系統、常開防火門、防火卷簾等需要聯動控制的消防設施時,應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
十一、下列情形應設置機械排煙設施:
(一)高層建筑內商業營業廳、餐廳、觀眾廳、多功能廳等公眾聚集場所,雖有直接自然通風條件,但開啟外窗的自然排煙口距室內最遠點的水平距離超過30米時;
(二)應設置排煙設施的房間或走道,雖有直接自然通風條件,但開啟外窗的自然排煙口距室內最遠點的水平距離超過30米時。
十二、該意見自發布之日起執行,在此之前已通過有關行政審批的項目除外。原《<高層民用建筑設計防火規范>若干問題的實施意見》(渝建發【2004】124號)同時廢止。
針對重慶市近年來高層建筑防火設計中遇到的有關問題,重慶市城鄉建設委員會、重慶市公安局結合本市實際情況,特制定以下意見。
一、建筑物內設有下列功能時,在進行建筑分類時可不單獨作為一種功能計:
(一)配套使用的設備用房、車庫;
(二)底部設置的層數不超過二層或地下一層設置的單個建筑面積不超過300平方米,采用耐火極限大于1.5小時的樓板和耐火極限大于2小時且不開門窗洞口的隔墻與其他用房完全分隔,疏散樓梯和安全出口獨立設置的物業管理和居委會用房;
二、設置在商業營業區內附屬的丙、丁、戊類物品庫房,應采用耐火極限大于1.5小時的樓板和耐火極限大于2小時的隔墻進行分隔,門應采用甲級防火門,每個庫房建筑面積不應超過300平方米。
三、居住建筑的商業服務網點、物管等管理用房均應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或獨立式感煙探測器。商業服務網點、物管等管理用房內任一點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疏散距離不應大于30米。
四、居住部分與其他功能空間處于同一建筑內時,當滿足以下要求時,居住部分自建筑首層起算,按居住建筑進行防火設計。該建筑按整體定性確定消防用水量:
(一)居住部分與其他功能空間之間應采用不開設門窗洞口的耐火極限大于1.5小時的不燃燒體樓板和大于2小時的不燃燒體墻完全分隔;
(二)分界處應設置寬度大于1米且耐火極限大于1.5小時的防火挑檐或高度不小于2米且耐火極限大于2小時的窗檻墻,或在分界處居住部分的外墻與其他功能部分的外墻之間的水平距離不小于2米;
(三)居住部分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樓梯應獨立設置。
五、一類高層居住建筑每層住宅戶數不超過2戶(含2戶)、二類高層居住建筑每層住宅戶數不超過4戶(含4戶)時,戶門可直接開向前室;二類高層居住建筑每層住宅戶數超過4戶時,直接開向前室的戶門不應超過該層總戶數的1/2;同時應滿足以下要求:
(一)直接開向前室的戶門必須為乙級防火門;
(二)水、電管道井的檢查門不應開向樓梯間;當直接開向前室時,應采用乙級防火門;
(三)電氣井、管道井直接設置在前室時,每層樓板處必須用相當于樓板耐火極限的不燃燒體分隔。
六、高層建筑的兩座疏散樓梯宜獨立設置。確有困難時,以下建筑可設置剪刀樓梯:
(一)建筑高度超過100米,且每層不超過8戶、建筑面積不超過650平方米的居住建筑;
(二)建筑高度不超過100米的居住建筑;
(三)建筑高度不超過100米的建筑的居住部分。
七、剪刀樓梯的設置應滿足以下要求:
(一)應分別設置前室;
(二)當每層住宅戶數超過2戶時,不應利用公共走道設置樓梯間前室。
八、內走道長度按單向不重合的最長路徑計算,以確定排煙設施和應急照明的設置。
九、消防電梯間前室或合用前室的防火門以及經常有人出入的防火門應設置常開防火門,并增設能與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聯動和手動控制的釋放器;疏散樓梯間及其獨立前室應設置常閉防火門。
十、建筑內設有機械防排煙系統、常開防火門、防火卷簾等需要聯動控制的消防設施時,應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
十一、下列情形應設置機械排煙設施:
(一)高層建筑內商業營業廳、餐廳、觀眾廳、多功能廳等公眾聚集場所,雖有直接自然通風條件,但開啟外窗的自然排煙口距室內最遠點的水平距離超過30米時;
(二)應設置排煙設施的房間或走道,雖有直接自然通風條件,但開啟外窗的自然排煙口距室內最遠點的水平距離超過30米時。
十二、該意見自發布之日起執行,在此之前已通過有關行政審批的項目除外。原《<高層民用建筑設計防火規范>若干問題的實施意見》(渝建發【2004】124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