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計劃委員會、國家旅游局、對外經濟貿易部、海關總署
關于重申嚴格執行中外合資、合作建設旅游飯店審批程序的通知
關于中外合資、合作建設旅游飯店審批程序問題,1986年11月17日《國務院關于使用國際商業貸款自建旅游飯店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發[1986]101號文件)中作了明確規定:從現在起,除已批準立項并簽訂了合同的合資、合作項目外,在北京、上海、廣州等城市,一般不再批準中外合資或合作建設飯店、公寓、寫字樓(含老飯店改造),今后凡需建設合資合作飯店,需征求經貿部、國家旅游局的意見,報國家計委審批。1988年7月,國務院辦公廳以國辦發[1988]32號文件轉發了國家計委和國家旅游局關于重申嚴格執行101號文件的請示。同年9月,國務院發布的《樓堂館所建設管理暫行條例》對旅游飯店的審批權限也作了明確規定。三年來,多數地區和部門能夠認真執行上述文件的有關規定,基本上控制了合資合作飯店的過快發展,但也有一些地區和部門沒有執行文件規定,越權自行批準了一批合資、合作飯店的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甚至簽訂了合同。據統計,自1987年1月至1989年9月,全國批準了一百九十九個中外合資、合作旅游飯店的合同,其中多數是違反審批程序擅自批準的,而且過多地集中在旅游熱點城市和地區,使這些城市和地區出現了飯店檔次偏高,飯店發展速度過快等問題。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是造成這些問題的主要原因。
為了切實有效地執行國務院文件,制止擅自批準建設中外合資、合作旅游飯店的行為,現通知如下:
一、凡在國發[1986]101號文件下達以后,國辦發[1988]32號文件下達以前(即1987年1月1日至1988年9月1日),未按文件規定程序申報立項、可行性研究報告而自行批準的合資、合作飯店項目(包括批準合同的),或者雖在101號文件以前已批準立項,但未簽合同(包括草簽合同)的合資、合作飯店項目,均需按照國家有關文件規定報送國家旅游局、對外經濟貿易部審查后報國家計委批準,再由海關辦理減免稅手續。越權審批單位應同時作出書面檢查,并負責處理對外造成的不良影響。
二、凡在國發[1986]101號文件下達以后,按規定已由國家主管部門批準合同,執行中更換合資或合作對象的在建飯店項目,如果投資總額超過原批準概算的15%,建設規模、檔次及主要合同條款發生變化的,需重新送國家旅游局、對外經濟貿易部審查后報國家計委審批,其余情況報經貿部門審核。
三、對在國務院1988年9月22日發布的《樓堂館所建設管理暫行條例》以后未按文件規定程序申報立項、可行性研究報告自行批準的合資、合作飯店、公寓、寫字樓(含老飯店改造)項目,一律不予補辦立項手續,海關不予備案,對飯店建設進口的貨物也不予減免稅。所造成的經濟損失及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由項目批準單位負責,有關單位要負責做好對外善后工作。
四、今后外商獨資建造旅游飯店、公寓、寫字樓,應比照中外合資、合作建造這些項目的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五、對違反項目審批程序造成重大經濟損失,以及今后仍擅自批準建設中外合資、合作、獨資飯店項目的單位和負責人,要追究其行政責任。
1990年4月13日
關于重申嚴格執行中外合資、合作建設旅游飯店審批程序的通知
關于中外合資、合作建設旅游飯店審批程序問題,1986年11月17日《國務院關于使用國際商業貸款自建旅游飯店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發[1986]101號文件)中作了明確規定:從現在起,除已批準立項并簽訂了合同的合資、合作項目外,在北京、上海、廣州等城市,一般不再批準中外合資或合作建設飯店、公寓、寫字樓(含老飯店改造),今后凡需建設合資合作飯店,需征求經貿部、國家旅游局的意見,報國家計委審批。1988年7月,國務院辦公廳以國辦發[1988]32號文件轉發了國家計委和國家旅游局關于重申嚴格執行101號文件的請示。同年9月,國務院發布的《樓堂館所建設管理暫行條例》對旅游飯店的審批權限也作了明確規定。三年來,多數地區和部門能夠認真執行上述文件的有關規定,基本上控制了合資合作飯店的過快發展,但也有一些地區和部門沒有執行文件規定,越權自行批準了一批合資、合作飯店的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甚至簽訂了合同。據統計,自1987年1月至1989年9月,全國批準了一百九十九個中外合資、合作旅游飯店的合同,其中多數是違反審批程序擅自批準的,而且過多地集中在旅游熱點城市和地區,使這些城市和地區出現了飯店檔次偏高,飯店發展速度過快等問題。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是造成這些問題的主要原因。
為了切實有效地執行國務院文件,制止擅自批準建設中外合資、合作旅游飯店的行為,現通知如下:
一、凡在國發[1986]101號文件下達以后,國辦發[1988]32號文件下達以前(即1987年1月1日至1988年9月1日),未按文件規定程序申報立項、可行性研究報告而自行批準的合資、合作飯店項目(包括批準合同的),或者雖在101號文件以前已批準立項,但未簽合同(包括草簽合同)的合資、合作飯店項目,均需按照國家有關文件規定報送國家旅游局、對外經濟貿易部審查后報國家計委批準,再由海關辦理減免稅手續。越權審批單位應同時作出書面檢查,并負責處理對外造成的不良影響。
二、凡在國發[1986]101號文件下達以后,按規定已由國家主管部門批準合同,執行中更換合資或合作對象的在建飯店項目,如果投資總額超過原批準概算的15%,建設規模、檔次及主要合同條款發生變化的,需重新送國家旅游局、對外經濟貿易部審查后報國家計委審批,其余情況報經貿部門審核。
三、對在國務院1988年9月22日發布的《樓堂館所建設管理暫行條例》以后未按文件規定程序申報立項、可行性研究報告自行批準的合資、合作飯店、公寓、寫字樓(含老飯店改造)項目,一律不予補辦立項手續,海關不予備案,對飯店建設進口的貨物也不予減免稅。所造成的經濟損失及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由項目批準單位負責,有關單位要負責做好對外善后工作。
四、今后外商獨資建造旅游飯店、公寓、寫字樓,應比照中外合資、合作建造這些項目的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五、對違反項目審批程序造成重大經濟損失,以及今后仍擅自批準建設中外合資、合作、獨資飯店項目的單位和負責人,要追究其行政責任。
1990年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