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計委、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中國人民建設銀行
關于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監督范圍和取費標準的補充通知
今年3月11日國家計委和中國人民建設銀行聯合發出了計施[1986]307號文《關于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監督范圍和取費標準的通知》。執行中有的地方提出了一些需要進一步加以明確的問題。經我們共同商定,現補充通知如下:
一、地方所屬大中型工業交通建設項目由建設單位負責監督檢查。小型工業交通項目,按項目隸屬關系,屬國務院工交各部門的,按計施[1986]307號文執行;屬地方的由地方規定。
二、各地建筑工程質量監督檢測費用:大城市暫按不超過委托受監工程的建筑安裝工作量的1.5‰收取;中等城市暫按不超過2‰收取;小城市暫按不超過2.5‰收取。具體標準由各地規定。
三、各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均應在當地建設銀行開戶,并由建設銀行負責財務管理。
1986年9月11日
關于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監督范圍和取費標準的補充通知
今年3月11日國家計委和中國人民建設銀行聯合發出了計施[1986]307號文《關于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監督范圍和取費標準的通知》。執行中有的地方提出了一些需要進一步加以明確的問題。經我們共同商定,現補充通知如下:
一、地方所屬大中型工業交通建設項目由建設單位負責監督檢查。小型工業交通項目,按項目隸屬關系,屬國務院工交各部門的,按計施[1986]307號文執行;屬地方的由地方規定。
二、各地建筑工程質量監督檢測費用:大城市暫按不超過委托受監工程的建筑安裝工作量的1.5‰收取;中等城市暫按不超過2‰收取;小城市暫按不超過2.5‰收取。具體標準由各地規定。
三、各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均應在當地建設銀行開戶,并由建設銀行負責財務管理。
1986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