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關于房屋所有權登記
工作中對違章建筑處理的原則意見
城房字[1988]95號
各省、自治區建設廳(建委)、直轄市、計劃單列城市建委(市政管委)、城市堪規劃局、房地產管理局:
各地房屋所有權屬登記發證工作中,普遍反映涉許多歷史遺留的違章建筑問題。由于情況比較復雜,需要慎重對待妥善處理。為了確保城市規劃的實施和嚴格執行,保障產權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的安定團結,促進房屋所有權登記發證工作順利進行,現根據各地在房屋所有權登記發證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提出如下原則意見:
一、關于時間界限。考慮到《城市規劃條例》是國務院一九八四年新頒發的,各地制定審批城市規劃也有先有后,各市、縣可根據實際情況合情合理地確定處理違章建筑的時間界限。各地在處理違章建筑時,對時限以前的可適當放寬,時限以后的應從嚴處理。
二、關于地域界限。凡影響近期規化建設或城市發展的重要地段,違章建筑應從嚴處理,其它規劃發展地區可適當放寬。
三、凡直接影響交通、消防、市政設施、房屋修繕施工、綠地、環保、防災和鄰里居住條件的違章建筑應從嚴處理,反之可適當放寬。
四、參照以上原則確定從寬處理的范圍,只要房屋建筑正規,結構合理,經過一定的申報審批程序,給予批評教育或適當罰款之后,可能補辦手續,確認其所有權,發給產權證件,罰款額度由各地制定標準,市人民政府批準執行,所得罰款按有關規定處理。
五、違章建筑不論其能否給予從寬確權處理,一律都要進行登記,做到不重不漏,為城市規劃建設和管理積累資料。
六、各地規劃部門應會同房管部門參照上述原則意見,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定房屋所有權登記發證中處理違章建筑的具體辦法,報經市(縣)人民政府批準后執
1988年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