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計劃委員會、財政部關于第一批
降低22項收費標準的通知
計價費[1997]2500號
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治理向企業亂收費、亂罰款和各種攤派等有關問題的決定》(中發[1997]14號)精神,國家計委、財政部對部分行業的收費進行了清理,經國務院減輕企業負擔部際聯席會議批準,決定第一批降低22項收費標準。現將具體項目和標準通知如下:
一、管理費(9項)
(一)公路運輸管理費。收費標準從最高不超過營運(營業)收入的1%,降低到最高不超過營運(營業)收入的0.8%。
(二)水路運輸管理費。收費標準從最高不超過營運(營業)收入的2%,降低到最高不超過營運(營業)收入的1.6%。
(三)證券、期貨市場監管費。國家計委、財政部已以計價費[1997]2023號文件下達收費標準,請按照執行。
(四)鄉鎮企業管理費。收費標準從按銷售收入的0.5%-0.7%,降低到0.1%。
(五)野生動物資源保護管理費。對中醫藥生產企業收取的野生動物資源保護管理費收費標準從按銷售額的6%-8%,降低到1%-2%。
(六)免稅商品海關監管手續費。收費標準從接進貨到岸價格的2%,降低到1.5%。
(七)工程定額編制管理費。對沿海城市和建安工作量大的地區,收費標準從不超過建安工作量的0.5‰一1‰降低到0.4‰一0.8‰;對其它地區收費標準從不超過建安工作量的0.5‰一1,5‰,降低到0.4‰一1.3‰。
(八)勞動定額測定費。凡單獨設立勞動定額管理機構進行定額測定編制工作,并為企業提供服務的,收費標準從不超過建安工作量的0.3‰一1‰,降低到0.2‰一0.8‰;未單獨設立勞動定額管理機構的各級定額管理站,其測定勞動定額只是為編制概預算定額服務的,按本文第(七)項降低后收費標準執行;對在測定的基礎上單獨編制勞動定額,且為企業提供服務的,收費標準從在工程定額編制管理費基礎上增加 0.3‰-0.5‰的定額測定費一并收取,降低到在第(七)項降低后收費標準基礎上增加0.1‰-0.3‰的定額測定費一并收取。
(九)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費。收費標準從不超過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費用的0.5%-1%,降低到0.3%一0.6%。
二、證照費(3項)
(一)取水許可證收費。收費標準從每套35元,降低到每套10元。
(二)統一代碼證書費。正本收費標準從每本50元,降低到工本費每本10元,另收技術服務費35元;副本收費標準從每本30元,降低到每本8元。
(三)監理工程師證書費。收費標準從每套35元,降低到每套10元。
三、許可證費(1項)
核材料許可證收費。對核研究單位收費標準從每個領證單位5000-10000元,降低到每個領證單位2500元。
四、資源費(1項)
無線尋呼系統頻率占用費。收費標準從全國范圍使用每頻點300萬元,全省范圍使用每頻點30萬元,地方范圍使用每頻點6萬元,降低到全國范圍使用每頻點200萬元,全省范圍使用每頻點20萬元,地方范圍使用每頻點4萬元。
五、檢驗檢疫費(6項)
(一)動植檢運輸工具檢疫費。火車收費標準從每廂次20元降低到4元;汽車收費標準從每輛次10元降低到5元;集裝廂收費標準從每廂次10元降低到4元。
(二)農業部門國內植物調運檢疫費。調整為對國家專儲糧調運部分不收費,商品糧調運檢疫費標準由按貨值的1.2‰降低到1‰。
(三)國境衛生檢疫部門小批量進口食品檢驗費。收費標準從進口金額的6‰,降低到5‰。
(四)商檢部門一般商品包裝性能鑒定收費。麻袋包裝性能鑒定收費標準從每件0.02元,降低到每件0.01元。
(五)商檢部門進出品商品品質檢驗費。對進口化肥收費標準從商品總值的2.5‰,降低到2‰。
(六)交通部門船舶檢驗費。按《船舶檢驗計費規定》([93]價費字119號)規定的各項收費標準降低10%。
六、其它(2項)
(一)條形碼服務費。膠片研制費收費標準從60元降低到48元,對進出口公司收取的系統維護費收費標準從每年3500元,降低到每年3100元。
(二)內河航道養護費。收費標準從按運費收入的8%收取,降低到6%。本通知自1998年1月1日起執行,過去國家計委(包括原國家物價局)會同財政部及國務院其它有關部門制定的收費標準與本通知規定不符的,以本通知為準。
1997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