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統計局關于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
制度改革后的勞動統計若干問題的通知
國統字[1994]3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統計局,中央、國務院各部門:
根據《國務院關于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制度改革問題的通知》(國發[1993]79號)和《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機關、事業單位工資制度改革三個實施辦法的通知》(國辦發[1993]85號),從1993年10月1日起對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現行工資制度進行改革。改革后,機關和事業單位的工資結構將有一些調整。現對有關勞動統計中的若干問題通知如下:
一、機關、事業單位工資制度改革后,其工資總額構成統計仍分為計時工資 、獎金、津貼和補貼、其他工資。
1.計時工資列入機關工改范圍的單位包括:實行職級工資制的職務工資 ,級別工資,基礎工資;實行崗位技術等級(職務)工資制的崗位工資 ,技術等級(職務)工資,實行崗位工資制的崗位工資。
列入事業單位工改范圍的單位包括:實行專業技術職務等級工資制和實行專業技術職務崗位工資制的專業技術職務工資;實行藝術結構工資制的藝術專業職務工資;實行體育津貼、獎金制的體育基礎津貼;實行行員等級工資制的行員等級工資;實行職員等級工資制的職員職務工資;實行技術等級工資制的技術等級工資,實行等級工資制的等級工資。
2.獎金包括各類人員的年終一次性獎、機關工人的獎金、專業技術人員的一次性重獎和體育運動員的獎金。
3.津貼和補貼包括實行職級工資制的工齡工資;實行專業技術職務等級工資制的津貼;實行專業技術職務崗位工資制的崗位津貼;實行藝術結構工資制的表演檔次津貼、演出場次津貼;實行體育津貼、獎金制的運動成績津貼、突出貢獻津貼;實行行員等級工資制的責任目標津貼;實行職員職務等級工資制的崗位目標管理津貼;實行技術等級工資制的崗位津貼;實行等級工資制的作業津貼。
此外還包括艱苦邊遠地區津貼、地區附加津貼、政府特殊津貼、其他新建和各種津貼以及國務院文件明確保留和現行經國家批準建立的津貼,如機關工作人員崗位津貼、特殊教師津貼、教齡津貼、護齡津貼、為特殊行業設立的津貼等。
二、對其他問題的說明:
1.對現執行七類以上工資區工資標準未列入艱苦邊遠地區津貼實施范圍的工作人員,這次按六類工資區標準套改后,其現行工資高于六類區工資標準的部分,統計在“津貼和補貼”項內。
2.中小學教師、護士在新的專業技術職務工資標準的基礎上提高10%的部分仍統計在“計時工資”項內。
3.套改工資后,原按國家和地方規定發放的物價、福利性補貼及自行建立的津貼,扣除已納入工資的64元以外的部分(不含獨生子女補貼),統計在“津貼和補貼”中的津貼項內。
4.增資額未達到35元的,按35元增加工資,其超出職級工資線的部分暫統計在“其他工資”項內。
5.此次工資制度改革文件未涉及到的工資構成項目,如單位伙食補貼等,仍按原規定統計。
6.補發1993的三個月的工資統計在“其他工資”項內。
7.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制度改革后,原統計在保險福利費用中的洗理衛生費、上下班交通費補貼已納入工資總額。因此對企業工資總額的統計口徑作適當調整,從1994年起企業的洗理衛生費、上下班交通費補貼一律計入工資總額中“津貼和補貼”中的津貼項內。
8.勞動綜合統計報表制度中企業、事業、機關的分組仍按統制字[1990]304號文件執行。
三、本通知自1994年定期統計報表起開始施行。
1994年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