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發布《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制度總體框架及實施規劃》及《全國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管理委員會組成人員名單》的通知
人發[2001]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廳(局)、建設廳(委、局),國務院有關部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
現將《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制度總體框架及實施規劃》及《全國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管理委員會組成人員名單》予以公布。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事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
二○○一年一月四日
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制度總體框架及實施規劃
結合我國國情并參照國外注冊執業制度的通行作法,我國勘察設計行業執業注冊資格分為三大類,即:注冊工程師、注冊建筑師、注冊景觀設計師。根據分行業分類建立和推行執業注冊制度的原則,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制度總體框架及實施規劃如下:
一、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專業劃分總體框架
專用分類 | 執業范圍 | 涵蓋工程內容 | |
1 | 土木 | 巖土工程 | 各類建設工程的巖土工程 |
水利工程 | 水壩、灌渠、河道整治等 | ||
港口與航道工程 | 碼頭、航道、防波堤、船闡等 | ||
公路工程 | 公路、城市道路、隧道等 | ||
鐵路工程 | 鐵路、輕軌工程、隧道等 | ||
民航工程 | 機場跑道、滑行道、停機坪等 | ||
2 | 結構 | 房屋結構工程 | 工業與民用建筑 |
塔架工程 | 各類塔架及構筑物 | ||
橋梁工程 | 各類橋梁 | ||
3 | 公用設備 | 暖通及空調工程 | 采暖、通風、空調等 |
動力工程 | 供熱、制冷、供氣、燃氣等 | ||
給排水工程 | 城市給排水及工業與民用建筑給排水工程 | ||
4 | 電氣 | 發電、傳輸工程 | 發電、輸變電、供配電、自控 |
供配電工程 | 照明、防雷接地等 | ||
5 | 機械 | 機構制造工程 | 制造工藝、設備及生產線等 |
6 | 化工 | 化工工程 | 化工、石化、化纖、醫藥、輕化 |
7 | 電子工程 | 電子信息工程 | (待研究確定) |
廣播電影電視工程 | |||
8 | 航天航空 | 航天航空工程 | |
9 | 農業 | 農業工程 | |
10 | 冶金 | 冶金工程 | |
11 | 礦業/礦物 | 礦業/礦物工程 | |
12 | 核工業 | 核工業工程 | |
13 | 石油/天然氣 | 石油/天然氣工程 | |
14 | 造船 | 造船工程 | |
15 | 軍工 | 軍工工程 | |
16 | 海洋 | 海洋工程 | |
17 | 環保 | 環保工程 |
二、建立和完善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執業法規、標準和管理辦法
㈠逐步制定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制度的法律規章,明確注冊工程師的法律地位,作為開展執業注冊工作的依據。
㈡制定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教育評估、職業實踐、考試、注冊、執業、繼續教育等標準。
㈢制定管理機構設置及職責分工管理辦法。
三、注冊工程師名稱及執業范圍界定
采用專業分類命名執業注冊名稱,即“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ⅩⅩ工程師”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結構工程師”、“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土木工程師。”某些專業如需明確執業范圍的可在注冊證書上加注執業范圍。
四、管理辦法
㈠人事部、建設部的職責:
⒈籌備成立協調議事機構——全國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管理委員會;
⒉指導全國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管理委員會的工作;
⒊制定各專業實施注冊工程師執業資格制度的政策規定;
⒋對注冊工程師制度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
⒌協調各部門、各專業之間的關系。
㈡全國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管理委員會職責:
⒈受人事部、建設部的委托,實施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總體框架方案,負責審批專業委員會提交的立項報告;
⒉負責組織協調全國統一的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考試工作與教育評估工作;
⒊負責制定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職業實踐、考試、注冊、執業、繼續教育等標準的統一原則;
⒋確定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命題工作規程。審定考試大綱、年度試題、評分標準與合格標準;
⒌統一印制“注冊證書”,規范執業印章的統一模式和編號;
⒍指導、協調、監督、檢查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專業管理委員會和地方管理委員會的工作;
⒎負責與境外注冊工程師機構的聯絡與交流及資格互認工作;
⒏委員會下設專家組及常設辦事機構,負責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㈢國務院有關部門或政府授權的行業協會的職責:
⒈協助全國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管理委員會籌備成立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專業管理委員會;
⒉審核專業注冊工程師管理規定;
⒊監督專業注冊工程師的執業活動。
㈣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專業管理委員會的職責:
⒈受有關部委或行業協會的委托,并在全國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管理委員會統一指導下,組織制定本專業注冊工程師考試大綱,建立并管理考試試題庫、負責組織閱卷評分,提出本專業評分標準和合格標準建議;
⒉負責專業注冊工程師的注冊、繼續教育、培訓以及監督管理等工作;
⒊參與本專業的教育評估工作;
⒋頒發統一印制的注冊證書,制作和管理執業印章。
㈤地方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管理委員會的職責:
在全國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管理委員會和專業管理委員會的指導下,組織實施考試、培訓、注冊、繼續教育等具體工作。
五、實施計劃
㈠組建全國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管理委員會;2001年制定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制度暫行規定及實施細則、專業注冊工程師立項程序及管理辦法;指導開展建立注冊工程師制度的各項工作。
㈡各專業管理委員會,按照專業劃分,本著既有利于管理,又不造成專業劃分過細過多的原則,專業管理委員會除土木可按執業范圍成立專業管理委員會外,其它均按專業劃分設置。具體意見如下:
⒈土木專業委員會的職能由全國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管理委員會代行,主要負責指導、協調土木專業的管理事務;
⒉巖土專業管理委員會——由建設部負責組建;
⒊水利專業管理委員會——由水利部負責組建;
⒋港口與航道工程專業管理委員會——由交通部負責組建;
⒌公路專業管理委員會——由交通部負責組建;
⒍鐵路專業管理委員會——由鐵道部負責組建;
⒎民航專業管理委員會——由國家民航總局負責組建;
⒏結構專業管理委員會——已組建;
⒐公用設備專業管理委員會——由建設部、中國機械工業勘察設計協會負責組建;
⒑電氣專業管理委員會——由中國電力規劃設計協會等牽頭組建;
⒒電子信息專業管理委員會——由信息產業部、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牽頭組建;
⒓化工專業管理委員會——由醫藥、輕化等部門參加,中國化工勘察設計協會牽頭負責組建;
⒔機械專業管理委員會——由中國機械工業勘察設計協會負責組建;
上述專業管理委員會準備工作成熟的,制定具體實施計劃,經全國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管理委員會審批同意后,即開始實施。其它專業管理委員會根據工作發展需要再行組建。
㈢完善注冊結構工程師的考試大綱,2001年增設塔架、橋梁專業的考試內容。
㈣土木、公用設備、電氣、化工等專業涉及面廣,安全性強,直接關系到國家財產和人民生命安全,將逐步在3-5年內分別實行注冊執業制度。巖土工程、港口工程等專業已做了大量的準備工作,條件基本成熟,在近兩年內推行注冊執業制度。
㈤其它專業的注冊工程師的立項工作將根據行業和市場需要由全國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管理委員會制定實施計劃。
㈥教育評估工作由建設部、教育部牽頭,相關行業部門參加,與考試準備工作同時開展;首批將對土木、結構、公用設備、電氣、化工等五個專業的有關重點院校進行教育評估,公布評估結果。
㈦參照國際慣例和國內注冊結構工程師的成功做法,由全國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管理委員會制定統一的考試標準。考試分為勘察考試和專業考試,各基礎、專業考試的題型、題量統一。
㈧總體規劃,到2010年全面實行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執業注冊制度。
六、其它問題
㈠關于注冊建筑師
注冊建筑師制度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建筑師條例》已于1995年在全國推行,第一批注冊建筑師于1997年開始執業,目前工作開展順利。根據專業發展,擬在注冊建筑師中增設注冊室內(裝飾)設計師,其可行性由人事部、建設部會同有關部門另行論證。
㈡關于注冊景觀設計師
注冊景觀設計師主要從事風景園林設計、城市及小區景觀設計和廣場設計。
注冊景觀設計師執業制度目前尚處于論證階段,待條件成熟時,參照注冊建筑師的模式和管理辦法成立全國注冊景觀設計師管理委員會,指導開展執業注冊工作。
全國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管理委員會組成人員名單
主 任:葉如棠 建設部副部長
副主任:范 勇 人事部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司副司長
林選才 建設部勘察設計司司長
容柏生 中國工程院院士
鐘秉林 教育部高教司司長
徐 光 交通部水運司副司長
顧 聰 鐵道部建設管理司副司長
汪 洪 水利部水電規劃設計總院副院長
劉寶英 人事部考試中心主任
李竹成 建設部執業資格注冊中心主任
成 員:王素卿 建設部勘察設計司副司長
蔣作舟 民航總局機場司司長
沈 融 中國電力規劃設計協會理事長
孟祥恩 中國機械工業勘察設計協會理事長
袁 紐 中國化工勘察設計協會原副司長
魏成林 北京市規劃委員會副主任
趙春山 建設部執業資格注冊中心副主任
鄭富仕 人事部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司職稱處處長
張文斗 建設部勘察設計司處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