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投資土地開發整理項目管理暫行辦法
國土資發[2000]316號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國家投資土地開發整理項目的管理,切實做好耕地開發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和國土資源部、財政部關于《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收繳使用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國家投資土地開發整理項目(以下簡稱“項目”)是指國家使用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上繳中央財政部分安排的土地開發整理項目。項目包括重點項目、示范項目和補助項目。
重點項目是指國家以增加耕地面積為主要目的,集中資金成規模進行耕地開發的土地開發整理項目。
示范項目是指國家在耕地開發中,為完成有關土地開發整理管理與技術等方面的改革、創新任務,具有示范作用的土地開發整理項目。
補助項目是指國家對特定地區耕地開發給予適當資金補助的土地開發整理項目。
第三條 項目的審查確定和組織實施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促進土地資源可持續利用;
(二)增加有效耕地面積,促進實現耕地總量動態平衡與農業可持續發展;
(三)依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開發整理專項規劃),符合土地利用年度計劃;
(四)以土地整理和土地復墾為主,適度開發未利用土地;
(五)采用先進科學技術,達到經濟、社會和生態效益的統一;
(六)因地制宜,先易后難,調動社會各方面的積極性。
第四條 國土資源部負責項目的審查確定、年度項目計劃與預算的編制、項目實施監督檢查及項目終驗等管理工作;地方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項目申報、審核、實施、初驗及成果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項目申報
第五條 國家對項目建設實行一年一定制度。新建項目實行年度申報與審定,續建項目實行年度核定。
第六條 各省(區、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本地區土地后備資源狀況、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開發整理專項規劃)、土地利用年度計劃、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收入預算負責組織項目申報。
項目申報單位為縣(市、區)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申報的項目須經地(市)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簽署意見,省(區、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由省(區、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集中報國土資源部。項目申報實行一年一報,每年申報時間為第四季度。
申報項目原則上以重點項目為主,示范項目與補助項目為輔。對于土地違法嚴重,造成耕地大量減少的地方,不應安排重點項目和示范項目。
第七條 項目申報條件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重點項目申報條件
1、基礎條件:項目所在區位具有土地開發整理復墾所必需的路、水、電等配套基礎設施;或已經擬定相關的道路,水利、電力工程,村莊改造等建設方案,有關措施與資金已經落實,擬同步規劃、同步實施;或上述幾項建設正在實施。
2、建設規模:
土地開地:丘陵山區100~600公頃(1500-9000畝),項目相對集中連片,單片面積不少于20公頃(300畝),片塊不超過10片;平原地區400-2000公頃(6000-30000畝),項目相對集中連片,單片面積不少于50公頃(750畝),片塊不超過10片。
土地整理:丘陵山區100-1000公頃(1500-15000畝),項目相對集中連片,單片面積不少于40公頃(600畝),片塊不超過10片;平原地區400-2000公頃(6000-30000畝),項目相對集中連片,單片面積不少于60公頃(900畝),片塊不超過10片。
土地復墾:丘陵山區60-400公頃(900-6000畝),項目相對集中連片,單片面積不少于20公頃(300畝),片塊不超過10片;平原地區200-1000公頃(3000-15000畝),項目相對集中連片,單片面積不少于60公頃(900畝),片塊不超過10片。
3、項目凈增耕地面積比例:土地開發凈增耕地面積不低于項目規劃設計面積的60%;土地復墾凈增耕地面積不低于項目規劃設計面積的40%;土地整理凈增耕地面積不低于項目規劃設計面積的10%。
4、資金配套:國家根據批準的項目預算安排投資。中央資金與地方資金原則上按1:1比例配套,其中地方資金省、地、縣級資金配套比例由各省(區、市)確定。地方配套資金來源為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地方分配部分和其他與耕地開發有關的資金以及社會籌資。
(二)示范項目申報條件
1、基礎條件:項目所在區位具有土地開發整理復墾所必需的路、水、電等配套基礎設施;或已經擬定相關的道路,水利、電力工程,村莊改造等建設方案,有關措施與資金已經落實,擬同步規劃、同步實施;或上述幾項建設正在實施。項目具有代表性。
2、管理工作:項目所在地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在土地開發整理復墾有關政策配套、管理機制與手段、應用先進科學技術等方面工作比較突出。
3、建設規模:不高于重點項目同等類型建設規劃。
4、資金配套:國家根據批準的項目預算安排投資。項目投資以中央資金為主,地方進行資金配套。地方配套資金來源為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地方分配部分和其他與耕地開發有關的資金以及社會籌資。
(三)補助項目申報條件
1、項目所在地區:貧困地區、少數民族地區、革命老區、受災地區。通過項目建設,能增加耕地面積,改善農業生產條件,發展當地經濟。
2、建設規模:項目相對集中連片,丘陵山區100公頃(1500畝)以上,平原地區200公頃(3000畝)以上。
3、資金配套:國家根據項目建設需要給予適當資金補助。其余資金由各省(區、市)根據地方各級財力自行解決。
第八條 項目申報要求:
(一)規劃建設期:重點項目、示范項目規劃建設期不超過3年,補助項目規劃建設期一般為1年。
(二)資金使用范圍:符合國土資源部《土地開發整理項目資金管理暫行辦法》及有關規定。
(三)投資額度:依據當地土地開發整理復墾建設實際情況進行投資則算,但項目投資標準不得超過規定的預算標準。
(四)項目評估論證:重點項目與示范項目應由省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對項目可行性組織評估論證。補助項目可不予評估論證。
第九條 項目申報材料:
(一)省(區、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報告;
(二)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與評估意見;
(三)省(區、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項目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開發整理專項規劃)的審核意見;
(四)涉及土地開發的有關批復文件;
(五)項目總體規劃圖、項目區標準分幅土地利用現狀圖;
(六)其他有關資料(如有關影像資料等)。
第十條 國土資源部根據年度項目計劃與預算,每年對續建項目進行核定。省(區、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上報核定續建項目所需材料,上報材料時間為每年7月。核定續建項目的上報材料包括:
(一)年度項目計劃與預算實施情況;
(二)續建年度計劃任務;
(三)配套資金承諾意見。
第三章 項目審查和年度項目計劃與預算下達
第十一條 國土資源部對申報項目進行審查,其中,對建設規劃超過600公頃(9000畝,含9000畝)的重點項目組織進行評估,符合規定要求的,納入部土地開發整理項目庫(備選庫);并通知有關省(區、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組織項目申報單位,按規定要求編制項目規劃設計、年度項目計劃和預算,逐級上報。
省(區、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對項目規劃設計、年度項目計劃和預算進行審核,將審核同意的項目排列優先順序,報國土資源部。每年上報時間不遲于5月底。
第十二條 國土資源對上報的項目規劃設計、年度項目計劃和預算進行審查,符合部有關規定的,納入部土地開發整理項目庫(初審庫)。
第十三條 國土資源部根據國家宏觀經濟政策、土地利用年度計劃、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收入預算、項目入庫(初審庫)情況、項目計劃任務完成情況等,組織編制國家年度項目計劃與預算,并通過部專題會議或部長辦公會議確定。
國家年度項目計劃與預算中的項目是在各省(區、市)推薦意見的基礎上,從部土地開發整理項目庫(初審庫)中篩選。
對于續建項目,在項目承擔單位按時保質完成上一年度項目計劃任務與預算,且上報材料符合要求的前提下,按原批準的項目建設和國土資源部共同下達年度項目計劃與預算。
第十四條 國土資源部將國家年度項目預算報送財政部,經同意后,由財政部和國土資源部共同下達年度項目計劃與預算。
下達執行的國家年度項目計劃與預算中的項目納入部土地開發整理項目庫(預算庫)并予以公告。
第四章 項目實施管理
第十五條 項目申報單位根據批準下達的年度項目計劃與預算,在當地人民政府的統一領導下,組織項目實施。
批準下達的年度項目計劃與預算和申報的年度項目計劃與預算不一致的,項目申報單位應按批準的年度項目計劃與預算執行,并將實施方案逐級上報國土資源部備案。
第十六條 項目實施應實行公告、工程招投標、項目法人、工程監理等管理制度。
項目實施應采取合同管理方式。由項目申報單位與項目承擔單位簽訂實施合同,并按照合同規定嚴格管理。
第十七條 各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項目實施的指導和監督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解決。
省(區、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每半年組織項目申報單位向國土資源部報告項目實施情況。
第十八條 年度項目計劃與預算一經下達,原則上不得修改。因特殊原因確需調整的,須報原批準機關批準。
第十九條 項目實施前應明確土地權屬關系,項目實施過程中一般不作權屬調整;項目竣工后,應按照可行性研究報告中土地權屬調整方案及時進行土地權屬調整、變更調查和登記發證等工作。
第五章 項目驗收及成果管理
第二十條 年末或項目竣工后,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根據批準下達的項目計劃與預算,按照國土資源部《土地開發整理項目驗收規程》及有關規定,及時組織項目的年度驗收或竣工驗收。項目承擔單位應按規定做好項目的結算或決算工作。
項目驗收內容主要包括:項目規劃設計執行情況、項目計劃任務完成情況、工程建設質量、資金配套與使用情況、土地使用管理與工程管護措施、土地權屬管理、檔案資料管理等。
第二十一條 項目驗收采取自下而上方式進行。
(一)自查。項目計劃任務完成后,縣(市、區)或地(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組織開展自查;自查完成后,向省(區、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驗收申請,并將自查情況和有關材料一并上報。
(二)初驗。有關省(區、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在接到驗收申請后,及時組織驗收組,對自查成果進行初驗。在本省(區、市)范圍內,所有項目初驗后,將所有項目的建設與初驗情況進行匯總,報國土資源部。
(三)終驗。國土資源部根據省(區、市)初驗情況,組織進行項目終驗。其中,補助項目,委托有關省(區、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進行終驗。
國土資源部根據項目驗收情況對年度項目計劃與預算完成情況予以總結和公布。
第二十二條 國土資源部在組織進行項目終驗后確認年度項目任務完成的,作為該項目下一年度續建的依據;確認項目規劃設計任務全部完成并通過竣工驗收的,頒發項目合格證書。對驗收不合格的項目,責令限期整改;規定期限內不糾正的,停止安排下一年度項目計劃并取消項目所在縣(市、區)申報項目資格。發現有截留、挪用和擠占項目資金等違紀、違規行為的,按有關規定嚴肅查處。
第二十三條 項目竣工驗收合格后,新增耕地納入省級補充耕地儲備庫。使用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形成的新增耕地不得作為建設占用耕地的占補平衡補充耕地指標。
第二十四條 項目竣工驗收合格后新增耕地要嚴格加以保護,并不斷提高質量,符合條件的,劃入基本農田保護區。新增耕地與其他農用地應及時加以利用,未確定土地使用權的,可通過承包、租賃、拍賣等方式確定土地使用權。
第二十五條 項目申報單位應做好項目成果有關檔案管理工作,從項目申報到驗收通過的有關文件和資料,要收集整理,立卷歸檔,妥善保管。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各省(區、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可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參照本辦法規定,制定使用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地方分配部分安排的土地開發整理項目的管理辦法,并報國土資源部備案。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由國土資源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國土資源部
二○○○年十一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