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征管問題的通知
國稅發[1998]23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地方稅務局:
根據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設的通知》(國發[1998]23號)的精神,為支持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現對經濟適用住房建設投資征收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問題特作如下通知:
經濟適用住房是供中低收入家庭購買自住的優惠商品房,按現行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政策規定,屬“城鄉個人住宅”建設零稅率項目。現明確:凡經稅務機關審核確屬經濟適用住房建設,不論是房地產開發企業還是其他企事業單位的建設投資,一律按零稅率項目對待。如建成后未按規定銷售,轉為非個人購買自住的,應按稅收法規規定征稅,由售房單位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暫行條例》規定的適用稅率主動申報并繳納稅款。對未申報納稅者,一經查實,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理。具體控管辦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稅務局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制定。
國家稅務總局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主題詞: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 住房 征管 通知
抄送:建設部。
國家稅務總局辦公廳 1998年12月31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