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已經一九九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國務院第十二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總理 李鵬
一九九三年十二月十三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
第一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委托加工和進口本條例規定的消費品(以下簡稱應稅消費品)的單位和個人,為消費稅的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消費稅。
第二條消費稅的科目、稅率(稅額),依照本條例所附的《消費稅目稅率(稅額)表》執行。
消費稅稅目、稅率(稅額)的調整,由國務院決定。
第三條納稅人兼營不同稅率的應稅消費品,應當分別核算不同稅率應稅消費品銷售額、銷售數量。未分別核算銷售額、銷售數量,或者將不同稅率的應稅消費品組成成套消費品銷售的,從高適用稅率。
第四條納稅人生產的應稅消費品,于銷售時納稅。納稅人自產自用的應稅消費品,用于連續生產應稅消費品的,不納稅;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時納稅。
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貨時代收代繳稅款。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委托方用于連續生產應稅消費品的,所納稅款準予近規定抵扣。
進口的應稅消費品,于報關進口時納稅。
第五條消費稅實行從價定率或者從理定額的辦法計算應納稅額。應納稅額計算公式:
實行從價定率辦法計算的應納稅額=銷售額5 稅率
實行從量定額辦法計算的應納稅額=銷售數量5 單位稅額
納稅人銷售的應稅消費品,以外匯計算銷售額的,應當按外匯市場價格折合成人民幣計算應納稅額。
第六條本條例第五條規定的銷售額,為納稅人銷售應稅消費品向購買力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
第七條納稅人自產自用的應稅消費品,依照本條例第四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納稅的,按照納稅人生產的同類消費品的銷售價格計算納稅;沒有同類消費品銷售價格的,按照組成計稅價格計算納稅。組成計稅價格計算公式:
組成計稅價格=(成本+利潤)÷(1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