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數字化城市市政管理辦法》已經2013年12月4日市人民政府第31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
市長 黃奇帆
二○一三年十二月十八日
重慶市數字化城市市政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整合城市管理資源,規范數字化城市市政管理行為,提高城市管理效能和公共服務能力,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城市規劃區內的數字化城市市政管理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數字化城市市政管理,是指運用現代信息技術,量化管理標準,構建數字化城市市政管理信息系統發現和處置,城市管理部件、城市管理事件相關信息,并對處置情況進行監督評價的管理活動。
本辦法所稱城市管理部件是城市市政管理公共區域內的各項設施,包括公用設施類、道路交通類、市容環境類、園林綠化類、房屋土地類等市政工程設施和市政公用設施。
本辦法所稱城市管理事件是指人為或者自然因素導致城市市容環境、秩序受到影響或者破壞,需要城市管理有關專業部門處理,使之恢復正常的現象和行為。
第四條 數字化城市管理工作實行統籌規劃、資源整合、分級管理、分工協作、及時處置的原則。
第五條 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統籌全市數字化城市市政管理工作;負責組織建設和協調運行數字化城市市政管理信息系統,日常工作由其所屬市數字化城市市政管理機構承擔。
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含市人民政府設立的新區、開發區、園區等管理機構,下同)負責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轄區)數字化城市市政管理工作。
市和區縣(自治縣)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協同實施數字化城市市政管理工作。
市政公用、環境衛生、園林綠化、公共交通、供水排水、油氣加注、電力、燃氣、通信、郵政、消防等城市管理部件的所有人、管理人和管理維護單位(以下統稱公共服務單位)應當履行管理維護義務,負責數字化城市市政管理相關工作。
第六條 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和公共服務單位組織編制全市數字化城市市政管理規劃,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
區縣(自治縣)市政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全市數字化城市市政管理規劃,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轄區)數字化城市市政管理規劃,經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
第七條 數字化城市市政管理信息系統中的公益性公共服務基礎設施,其規劃建設、運行維護和更新升級等所需資金投入由同級財政予以保障。
第八條 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數字化城市管理的標準和規范,根據本地實際情況組織制定城市管理部件、事件的信息采集、立案、處置、結案等地方標準和規范。
第九條 市和區縣(自治縣)數字化城市市政管理信息系統建設和運行應當符合法律法規和有關規范、標準的規定。
數字化城市市政管理信息系統應當具有兼容性和可拓展性,滿足智慧城市建設發展的需求,與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以及城市管理有關單位建設的地理信息、應急指揮、公共安全視頻、交通管理、地下管網等系統共享資源。
第十條 市和區縣(自治縣)市政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配備適當的信息采集、坐席話務、技術維護等專業人員,保障數字化城市市政管理信息系統正常運行。
市和區縣(自治縣)市政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12319城市管理服務熱線等公眾服務平臺,納入數字化城市市政管理信息系統,24小時接受公眾咨詢,受理舉報、投訴。
第十一條 市和區縣(自治縣)市政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標準和規范,組織進行城市管理部件、事件以及區域單元網格劃分等數字化城市市政管理對象的綜合普查。相關單位應當提供真實、準確的城市管理部件、事件的基礎信息。
承擔數字化城市市政管理綜合普查的單位,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資質和業務范圍的規定。
第十二條 數字化城市市政管理綜合普查數據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的規定適時更新。
第十三條 城市管理部件、事件的問題處置,由其所有人、管理人或者管理維護單位負責。
市和區縣(自治縣)市政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公共服務單位對城市管理部件、事件處置責任進行劃分,確定處置責任單位。
處置責任單位不明確的,由所在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協調確定處置責任單位;跨區縣的,由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門協調確定處置責任單位。
第十四條 處置責任單位應當制定應急處置預案和日常處置方案。
第十五條 市和區縣(自治縣)市政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專業機構應當通過日常巡查、系統監控等方法采集城市管理部件、事件等城市管理問題信息并及時傳輸至數字化城市市政管理信息系統。相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信息采集工作。
信息采集應當符合數字化城市管理部件、事件標準以及信息采集規范,依法保護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
第十六條 市和區縣(自治縣)市政行政主管部門對收到的城市管理問題信息,應當依照立案標準判別立案。不予立案的,應當說明理由。
第十七條 市和區縣(自治縣)市政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處置責任劃分、處置標準和時限,將立案任務及時派遣到處置責任單位。
處置責任單位為公共服務單位的,市政行政主管部門還應當同步告知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督促公共服務單位及時處置。
出現突發事件暫無法確定處置責任單位的,由所在地市政行政主管部門先行派遣相關單位實施應急處置。
第十八條 處置責任單位接到處置任務后,應當及時采取有效措施進行處置,并按照處置規范要求向派遣任務的市政行政主管部門反饋處置情況。
第十九條 設在城市道路范圍內的消防、公共交通、園林綠化、油氣加注、供水、供電、供氣、通信、有線電視等設施附屬的各類井蓋、箱罐、桿柱、管線丟失、損壞、標志不清或者影響車輛、行人安全的,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門監督處置責任單位立即采取安全防護措施并在24小時內進行補充、修復或移除。
第二十條 處置責任單位未及時有效處置所承擔的派遣任務的,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處置。可能危害公共安全或者造成較大影響的,市政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予以通報。
第二十一條 處置責任單位完成處置后應當向任務派遣單位結案。經核查符合結案標準的,予以結案;不符合結案標準的,任務派遣單位應當再次派遣相關單位重新處置。
第二十二條 市政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對城市管理部件、事件的處置和結案情況進行統計,并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三條 處置責任單位處置城市管理部件、事件的情況和評價結果應當作為有關部門對其進行效能考核的依據。
第二十四條 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處理城市管理問題過程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有權機關按照規定處理。
第二十五條 數字化城市市政管理工作中發現有關單位或者個人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由有關機關依法調查處理。
第二十六條 威脅、恐嚇、侮辱信息采集員或者采取暴力手段致使信息采集人員的人身受到傷害以及盜竊、搶奪、毀損信息采集器材,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二十七條 本市城市規劃區以外實行數字化城市市政管理的區域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