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規劃區內
一、基本原則:1,將做好被征地農民就業培訓和社會保障工作作為征地制度改革的重要內容。2,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從統籌城鄉經濟社會和諧發展的高度,加強就業培訓和社會保障工作,將被征地農民的就業問題納入政府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年度計劃,盡快建立適合被征地農民特點與需求的社會保障制度,采取有效措施落實就業培訓和社會保障資金,促進被征地農民實現就業和融入城鎮社會,確保被征地農民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
二、社保范圍:因政府統一征收農村集體土地而導致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且在征地時享有農村集體土地承包權的在冊農業人口。對原已被征地農民的就業培訓和社會保障問題,也要統籌考慮需要與可能、新老政策相互銜接等因素,予以妥善解決。
三、社保體系:被征地農民納入城鎮就業體系,并建立社會保障制度。
四、對象公開: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對象的確定,要嚴格按規定程序核準并予以公告后,報縣(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備案。
五、社保方式:1,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件的,應按規定納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圍。2,有條件的地區可將被征地農民納入城鎮職工養老、醫療、失業等社會保險參保范圍
六、保障標準: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和養老保障水平,應不低于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
七、資金來源:1,被征地農民就業培訓所需資金從當地財政列支;2,社會保障所需資金從當地政府批準提高的安置補助費和用于被征地農戶的土地補償費中統一安排,兩項費用尚不足以支付的,由當地政府從國有土地有償使用收入中解決。
國發〔2006〕31號文件規定
1,征地補償安置必須以確保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為原則。
2,做好被征地農民就業培訓和社會保障工作。
3,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按有關規定納入征地補償安置費用,不足部分由當地政府從國有土地有償使用收入中解決。
4,社會保障費用不落實的不得批準征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