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建發〔2013〕53號
重慶市城鄉建設委員會
關于印發《重慶市住宅部品認定管理辦法
(試行)》的通知
關于印發《重慶市住宅部品認定管理辦法
(試行)》的通知
各區縣(自治縣)城鄉建委,兩江新區、北部新區、高新區、經開區建管局,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十八大精神和《國務院綠色建筑行動方案》,加強住宅部品規范化、標準化管理,保證住宅部品質量,推進建筑產業化發展,根據市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加快發展我市成品住宅指導意見的通知》(渝辦發〔2010〕308號)的相關要求,結合我市實際,研究制定了《重慶市住宅部品認定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現印發給你們,并提出以下意見,請遵照執行:
一、提高認識
推廣使用標準化、通用化住宅部品,限制使用非標部品,提高部品的互換性和通用性,是建設領域生態文明建設的重要內容,是建設資源節約型社會、發展節能省地型住宅的重要措施,是適應國際認證慣例的具體要求。開展住宅部品認定,有利于促進住宅部品向標準化、產業化方向發展,有利于加快建筑產業化進程、提高住宅品質和性能、打擊假冒偽劣住宅部品、規范建筑市場秩序。通過認定,淘汰不符合產業政策和產業化技術要求的落后技術和產品,引導通用部品的生產和先進成套技術的推廣應用。
二、明確責任
市城鄉建委負責全市住宅部品認定實施統一監督管理,發布住宅部品認定目錄,并對部品的應用進行監管。
市建設技術發展中心作為部品認定的日常管理機構,負責部品認定的具體工作,應認真履行職責,提高住宅部品認定的標準化水平,確保住宅部品認定工作的科學性、公正性和權威性。
三、強化監管
各區縣城鄉建委應高度重視,結合實際,積極推進住宅部品認定工作,引導住宅建設項目選用通過認定的部品。同時,應嚴格按照《辦法》規定,加強對部品質量的監督檢查,把部品納入建設項目質量、安全等各類檢查的內容,對部品的應用實行動態監管,并對部品應用的違規情況進行通報。
四、嚴格質量
部品生產企業應建立部品相關的生產標準和質量管理體系,不斷優化生產工藝,加強生產管理,確保部品質量,并積極申請部品認定工作。保障性住房和商品住宅建設單位,應優先選用通過認定的住宅部品,并按相關要求,對部品進行進場驗收、復驗和檢驗。
有關單位在部品認定、推廣、工程應用等工作中,有何新的意見建議,請及時反饋到市城鄉建委。聯系方式:市城鄉建委科教處王春萱,電話:63672908;市建設技術發展中心唐紹偉,電話:63606316。
重慶市城鄉建設委員會
2013年4月19日
2013年4月19日
重慶市住宅部品認定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促進住宅產業化發展,加強住宅部品規范化、標準化管理,保證住宅部品的質量,根據市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加快發展我市成品住宅指導意見的通知》(渝辦發〔2010〕308號)的相關要求,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全市行政區域內住宅部品的認定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住宅部品,是指按照設計文件、通過工業化標準化方式生產、用于現場組裝、作為住宅中某一部位且能滿足該部位主要功能要求的單元。
第四條 重慶市城鄉建設委員會(以下簡稱市城鄉建委)對全市住宅部品認定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重慶市建設技術發展中心(以下簡稱市建設技術發展中心)受市城鄉建委委托,具體承擔住宅部品認定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條 市城鄉建委負責發布、更新《重慶市住宅部品認定目錄》(以下簡稱《目錄》),并建立住宅部品信息發布平臺。
第六條 住宅部品分為住宅結構性部品和住宅功能性部品兩部分。
住宅結構性部品包括以下品種:
(一)預制鋼筋混凝土構件:剪力墻板、保溫裝飾一體化外墻板、樓板、屋面板、樓梯板(或預制樓梯)、陽臺板
(或預制陽臺)和其它用于住宅建設的預制梁、柱等;
(二)預制鋼結構構件:普通鋼結構構件、輕型鋼結構構配件等;
(三)其它。
住宅功能性部品包括以下品種:
(一)建筑輕板:輕質混凝土隔墻板、保溫裝飾一體化墻板(非承重)、石膏空心墻板等;
(二)整體廚衛;
(三)壁柜;
(四)與建筑一體化的太陽能熱水系統;
(五)建筑門窗及配套件、櫥柜、隔墻及配套件、建筑管件及管材、地板;
(六)其它。
第二章 認定管理
第七條 評估認定內容包括部品的標準性、通用性、安全性、耐久性、經濟性、節能性、環保性等方面。
第八條 申請部品認定的生產企業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依法成立并取得法律法規規定的生產許可和資質;
(二)無產品質量和違法經營的行政處罰記錄;
(三)具有完善可靠的產品質量管理體系;
(四)住宅部品滿足相應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重慶市地方標準或經備案的企業標準要求;
(五)住宅部品的生產線、工藝設備達到國內先進水平;
(六)具有相關產品的研發、創新和成果轉化能力;
(七)具有穩定的合格原材料采購渠道;
(八)具有原材料、生產工藝、成品的檢驗與質量控制能力;
(九)具有產品技術支持和售后服務能力。
以上條件的評審細則由市建設技術發展中心另行發布,并報市城鄉建委備案。
第九條 申請認定時需提交以下書面材料:
(一)申請表;
(二)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和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
(三)生產許可證;
(四)部品型式檢驗報告以及檢測報告;
(五)部品主要原材料供應方目錄;
(六)部品采用的國家、行業、地方標準或經備案的企業標準,以及工程應用技術報告;
(七)近兩年沒有因提供虛假質量文件或其他違法經營行為被處罰的誠信承諾書;
(八)企業的質量管理體系符合ISO9000標準要求的認證證書。
其中,(二)、(三)、(四)、(八)項材料包括原件和復印件,原件核對后退還申請人。
第十條 市建設技術發展中心收到生產企業的申報資料后,對申報單位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查,組織專家進行評審,按照本辦法第七條所列認定內容提出評審意見,并在規定媒體上公示10個工作日,對收到的投訴、舉報等情況進行調查核實。對通過評審且公示無異議的部品,由市城鄉建委列入《目錄》。
評審專家在重慶市建設科學技術委員會專家庫內選取。評審專家及工作人員與被評審企業及其負責人有關聯時,應當回避。
第十一條 住宅部品認定有效期為三年,每年由市建設技術發展中心進行年度復驗。超過認定有效期又未及時申請延續,或延續審核未通過的部品,應從《目錄》中刪除。
第十二條 住宅部品認定有效期內,執行的有關技術標準發生變更的,應于變更生效后30個工作日內向市建設技術發展中心申請復審。通過復評后,予以更換認定證書并更新《目錄》。
第十四條 生產企業申報住宅部品延續列入《目錄》,需向市建設技術發展中心申報。
第十五條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市建設技術發展中心應責令持證單位停止使用認定證書:
(一)評定依據的標準、規范、規程和技術導則變更,持證單位不能滿足變更要求且不及時進行整改的;
(二)未按要求提交工程應用情況的;
(三)持證單位因歇業或其它原因終止經營的。
第三章 監督管理
第十六條 各區縣城鄉建委應加強對住宅部品工程應用情況的動態監管,打擊假冒偽劣住宅部品,規范市場秩序,淘汰不符合產業政策和產業化技術要求的落后技術和產品,引導通用部品的生產和先進成套技術的推廣,促進住宅部品向產業化方向發展。
第十七條 住宅建設項目在使用列入《目錄》的產品時,應按相關規定和要求,嚴格進行進場驗收、復驗和檢驗。
第十八條 各區縣城鄉建委應加強對住宅建設項目部品質量的檢查。對認定證書持有單位存在以下情形之一者,予以通報,撤銷持證單位的認定證書,一年內不予重新受理住宅部品認定:
(一)認定住宅部品出現產品質量問題的;
(二)認定住宅部品出現產品質量問題而未采取有效措施進行整改,或整改不及時、不到位而導致工程質量安全事故的;或因其技術出現嚴重缺陷而導致質量安全事故的;
(三)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或標準強制性條文的;(四)以假冒手段或其它不正當手段取得認定證書的;(五)擅自轉讓、出借、涂改或篡改認定證書的;
(六)涂改、偽造以及采取不正當手段獲取檢驗報告的;
(七)在誠信行為管理中有不良誠信行為記錄2次及以上的。
第十九條 工作人員和評審專家應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保護認定申報單位的商業秘密,不得借受理、審核工作謀取私利。
申請單位認為有關工作人員和評審專家有違法違規行為時,可直接向市城鄉建委申訴和舉報。
市城鄉建委對違規的工作人員和審查專家依據有關規定予處罰。
第四章 附則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市城鄉建委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3年5月1日起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