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中央有關部門,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全國政協辦公廳,高檢院,高法院,總參謀部,總政治部,總后勤部,總裝備部,武警總部,有關人民團體,中央有關企業集團,新疆生產建設兵團:
為進一步深化預算改革,規范和加強中央級行政事業單位基本支出預算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保障行政事業單位正常運轉的資金需要,我們制定了《中央本級基本支出預算管理辦法》(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按照逐步實施的原則,本辦法在確定試點的中央級行政事業單位實施。執行中有何問題,請及時函告我部。
附件:中央本級基本支出預算管理辦法(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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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本級基本支出預算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和加強中央級行政事業單位基本支出預算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保障行政事業單位正常運轉的資金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中央級行政事業單位行政經費和事業經費支出的預算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基本支出預算是部門支出預算的組成部分,是行政事業單位為保障其機構正常運轉、完成日常工作任務而編制的年度基本支出計劃,其內容包括人員經費和日常公用經費兩部分。
第四條 行政事業單位在基本支出之外為完成其特定行政任務和事業發展目標所發生的支出作為項目支出預算管理。
第五條 編制基本支出預算的原則
(一) 綜合預算的原則。在編制基本支出預算時,預算內外資金要統籌考慮、合理安排。
(二) 優先保障的原則。財力安排首先應當保障單位基本支出的合理需要,以保證行政事業單位的日常工作正常運轉。
(三) 定員定額管理的原則。基本支出預算實行定員定額管理;對于基本支出沒有財政撥款的事業單位,其基本支出預算可以按照國家財務規章制度的規定和部門預算編制的有關要求,結合單位的收支情況,采取其他方式合理安排基本支出預算。
第二章 制定定額標準的原則和方法
第六條 定員和定額是測算和編制行政事業單位基本支出預算的重要依據。
定員,是指國家機構編制主管部門根據中央級行政事業單位的性質、職能、業務范圍和工作任務所下達的人員配置標準。
定額,是指財政部根據中央級行政事業單位機構正常運轉和日常工作任務的合理需要,結合財力的可能,對基本支出的各項內容所規定的指標額度。
第七條 制定定額標準的原則
(一) 制定定額標準要以公平為前提,兼顧單位的實際支出水平。
(二) 制定定額標準要量力而行,以財力可能為基礎,切合實際,具有可行性。
(三) 制定定額標準要規范化,制定方法要具有科學性。
第八條 制定定額標準的方法
(一) 依據國家有關的方針、政策,財力狀況,社會物價水平及單位的工作量、人員、資產等數據資料制定定額標準。
(二) 根據基本支出的特點,對政府預算支出“目”級科目進行合理調整、歸并,形成若干基本支出定額項目。
(三) 基本支出定額項目包括人員經費和日常公用經費兩部分。
人員經費包括政府預算支出“目”級科目中的“人員支出”和“對個人和家庭的補助支出”。具體定額項目包括:基本工資、津貼及獎金、社會保障繳費、離退休費、助學金、醫療費、住房補助和其他人員經費等。
日常公用經費包括政府預算支出“目”級科目中的“公用支出”中屬于基本支出內容的支出。具體定額項目包括:辦公及印刷費、水電費、郵電費、取暖費、交通費、差旅費、會議費、福利費、物業管理費、日常維修費、專用材料及一般購置費和其他費用等。
(四) 為規范定額管理工作,根據行政單位所承擔的職能和事業單位的行業及業務特點,將行政事業單位分為若干類型。在核準同類單位工作量、占用的資源和相關歷史數據資料的基礎上,以人或實物為測算對象,確定各類單位各定額項目的單項基準定額。
(五) 在確定同類單位單項基準定額的基礎上,確定同類單位的分檔定額標準,最后確定各單位所應執行的各個單項定額標準。
(六) 各個單項定額標準的總和構成單位基本支出的綜合定額。
第九條 定額標準的調整
定額標準的執行期限與預算年度一致;定額標準的調整在預算年度開始前進行;定額標準一經下達,在年度預算執行中不作調整,影響預算執行的有關因素,在確定下一年度定額標準時,由財政部統一考慮。
第三章 基本支出預算的申報
核定與執行監督
第十條 中央部門根據財政部編制年度部門預算的要求,在規定時間內,組織編制本部門申報基本支出預算的基礎數據和相關資料,按照規定格式報送財政部。
第十一條 財政部對中央部門報送的基礎數據和相關資料進行審核,按照定額標準及有關依據,測算并下達基本支出預算控制數(包括人員經費和日常公用經費,下同)及財政撥款補助數。
第十二條 中央部門在財政部下達的基本支出預算控制數額及財政撥款補助數額內,根據本部門的實際情況和國家有關政策、制度規定的開支范圍及開支標準,在人員經費和日常公用經費各自的“目”級科目之間,自主調整編制本部門的基本支出預算,在規定的時間內報送財政部。
第十三條 財政部依法在規定的時間內,對中央部門報送的預算進行審核匯總,上報國務院審定。經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批準后,及時向中央部門批復。
第十四條 基本支出預算中按照規定應當納入政府采購的支出,應當同時納入政府采購預算,并按照國家有關政府采購的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中央部門及所屬單位要嚴格執行批準的基本支出預算。執行中發生的非財政補助收入超收部分,原則上不再安排當年的基本支出,可報經財政部批準后,安排項目支出或結轉下年使用;發生的短收,中央部門及所屬單位應當報經財政部批準后調減當年預算,當年的財政補助數不予核減。如遇國家出臺有關政策,對預算執行影響較大,確需調整基本支出預算的,由中央部門報經財政部批準后進行調整。
第十六條 中央部門在基本支出預算執行過程中,要嚴格按照批準的預算控制各項支出,并對資金使用效益和財務活動情況進行分析、評價和監督。
第十七條 財政部對中央部門基本支出預算執行情況進行檢查監督,對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財務規章制度的,依法進行處理。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中國人民解放軍、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可以參照本辦法規定的原則,另行制定管理辦法。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財政部關于印發〈中央部門基本支出預算管理試行辦法〉的通知》(財預[2001]330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