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投資土地開發整理項目竣工驗收暫行辦法
國土資發[2003]21號
第一條 為規范國家投資土地開發整理項目竣工驗收工作,根據《國家投資土地開發整理項目管理暫行辦法》(國土資發[2000]316號)、《土地開發整理項目資金管理暫行辦法》(國土資發[2000]282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使用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的國家投資土地開發整理項目竣工驗收(以下簡稱“竣工驗收”)。
國家投資土地開發整理項目是指國家投資土地開發整理重點項目、示范項目。
第三條 竣工驗收依據確定的項目計劃與預算、規劃設計以及有關規定要求進行。
第四條 竣工驗收內容主要包括:項目計劃任務完成情況,項目規劃設計與預算執行情況,工程建設質量、資金使用與管理情況,土地權屬管理、檔案資料管理情況以及工程管護措施等。
第五條 竣工驗收技術標準參照國土資源部制定的《土地開發整理項目驗收規程》(TD/T1013—2000)和其他相關規范執行。
第六條 國土資源部統一組織竣工驗收。地方各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協助做好竣工驗收工作。
第七條 縣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根據項目承擔單位提出的項目竣工申請,組織開展項目竣工自查;自查合格的項目,向省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提出竣工初驗申請。
第八條 省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受理竣工初驗申請后,及時組織竣工初驗;竣工初驗合格的項目,每年一次集中向國土資源部提出竣工驗收申請。
第九條 申請竣工驗收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竣工驗收申請;
(二)項目竣工報告。內容主要包括:項目建設任務完成情況、工程建設質量情況、資金使用與管理情況、土地權屬調整情況、工程管護措施、投資預期效益分析、項目組織管理的主要措施與經驗、存在問題與改進措施以及文檔管理情況等;
(三)項目建設情況表、項目經費收支情況表、項目投資預期效益表、土地開發整理前后土地利用結構變化情況表(表樣式附后);
(四)竣工驗收圖、土地開發整理后的土地利用現狀圖或地籍圖;
(五)項目財務決算與審計報告;
(六)項目工程監理總結報告。
第十條 國土資源部受理竣工驗收申請后,組織工程技術、財務、管理等有關專家,組成竣工驗收紐,開展竣工驗收。竣工驗收組對驗收報告內容負責。
第十一條 竣工驗收時,項目承擔單位應向竣工驗收組提供以下備查材料:
(一)項目竣工申請;
(二)項目竣工報告與有關表、圖;
(三)項目財務決算與審計報告;
(四)項目工程監理總結報告;
(五)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
(六)立項申請及有關批準文件;
(七)項目規劃設計和預算書;
(八)項目實施方案;
(九)有關合同書、協議書和任務委托書;
(十)項目招投標有關材料;
(十一)項目工程質量監理、檢驗有關資料;
(十二)項目投資預期效益情況報告;
(十三)土地權屬調整情況報告;
(十四)有關影像資料;
(十五)其他有關材料。
第十二條 竣工驗收組應按下列步驟進行驗收:
(一)聽取項目建設情況報告。由項目承擔單位、監理單位等分別向驗收組報告,并接受對項目建設情況的質詢;
(二)實地查驗工程建設、新增耕地和土地權屬調整等情況,聽取項目區農民群眾等方面的意見;
(三)查閱項目有關資料;
(四)反饋項目竣工驗收情況。
第十三條 竣工驗收組在驗收中如發現截留、挪用、坐支項目資金等重大問題,應中止驗收。
第十四條 竣工驗收組在驗收工作結束后,向國土資源部提交竣工驗收報告。竣工驗收報告主要內容包括:
(一)竣工驗收工作概況;
(二)本辦法規定的竣工驗收內容的認定意見;
(三)項目實施存在問題和建議;
(四)竣工驗收結論。
第十五條 國土資源部審定竣工驗收合格的項目,由部批復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
國土資源部審定竣工驗收不合格的項目,由部提出整改意見,項目承擔單位負責整改。地方各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負責項目整改的監督管理工作。整改結束后,按照本辦法規定,就整改內容重新進行竣工驗收。
第十六條 項目竣工驗收費按財政部、國土資源部《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財務管理暫行辦法》(財建[2001]330號)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竣工驗收有關人員應嚴格遵守本辦法和廉政要求,客觀公正地開展竣工驗收工作。在竣工驗收中,出現弄虛作假、徇私舞弊行為,按有關規定嚴肅查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 國家投資土地開發整理補助項目的竣工驗收由省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組織進行。竣工驗收的有關要求參照本辦法執行。竣工驗收結果報國土資源部備案。
第十九條 使用耕地開墾費、土地復墾費等完成的土地開發整理項目的竣工驗收參照本辦法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國土資源部
2003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