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農業銀行企業信用等級評定暫行辦法
農銀發[2000]8號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中國農業銀行(以下簡稱農業銀行)企業信用等級評定工作,加強信貸管理,提高信貸管理水平,根據農業銀行信貸管理制度,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企業信用等級評定是指農業銀行為保證銀行信用的安全性、流動性和效益性,按照統一的財務與非財務指標體系和標準,以償債能力為核心,對企業法人客戶、合伙類企業以及個人獨資企業(以下統稱為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資信狀況進行綜合評價和信用等級確定,是農業銀行信貸管理的日常工作和基礎性工作。
第三條 農業銀行企業信用等級評定分為:
(一)內部評級。是指農業銀行信貸部門自行對已經或申請與農行建立信貸關系的企業信用等級進行評定。
(二)委托評級。是指農業銀行委托有資格的咨詢評估機構對特定范圍的企業信用等級進行評定。
第四條 企業信用等級評定工作必須遵循統一指標、統一標準、按程序評定、適時調整、客觀真實的原則。
第五條 除國家另有規定外,農業銀行在評級工作中涉及企業的有關資料,未征得企業同意不得對外提供。
第二章 評定對象和分類
第六條 除末投產的新建企業外,農業銀行進行信用等級評定的企業為:
(一)已與農業銀行建立了信貸關系的企業;
(二)向農業銀行申請建立信貸關系的企業;
(三)需要農業銀行提供資信證明的企業;
(四)自愿申請或委托農業銀行評估資信的企業。
第七條 農業銀行企業信用等級評定對象分為農業、工業、商貿、房地產、綜合類五類。
綜合類企業指跨業綜合經營企業及農業、工業、商貿、房地產企業以外的其他企業。
第三章 評定指標與等級
第八條 農業、工業、商貿、綜合類企業信用等級評定指標分為信用履約評價、償債能力評價、盈利能力評價、經營能力評價四大類,并設置相應的指標取值和權重(見附件)。
房地產企業信用等級評定按《中國農業銀行房地產開發企業信用等級評定辦法(試行)》(農銀發[1999]147號)執行。
第九條 農業銀行企業信用等級評定實行百分制。按得分高低,企業信用等級分為AAA、AA、A、B、C五個等級:
(一)AAA企業。得分為90分(含)以上,且資產負債率、利息償還率和到期信用償付率指標得分均為滿分,現金流量指標得分不得低于5分,有一項達不到要求,最高只能評定為AA級。
(二)AA級企業。得分為80分(含)~90分(不含),且資產負債率、利息償還率指標得分均為滿分,到期信用償付率指標得分不得低于10.8分,現金流量指標得分不得低于3分,有一項達不到要求,最高只能評定為A級。
(三)A級企業。得分為70(含)~80分(不含),且資產負債率指標得分不得低于5分,利息償還率指標得分不得低于8.1分,到期信用償付率指標得分不得低于9.6分。
(四)B級企業。得分為60分(含)~70分(不含);或得分在70分以上,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屬于國家限制發展的行業;
2.資產負債率得分為5分以下;
3.利息償還率得分在8.1分以下;
4.到期信用償付率得分在9.6分以下。
(五)C級企業。得分為60分(不含)以下;或得分在60分以上,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生產設備、技術和產品屬國家明令淘汰;
2.資不抵債;
3.企業已停產半年以上;
4.存在逃廢銀行債權的行為;
5.利息償還率得分在2.7分以下;
6.到期信用償付率得分在3.6分以下。
第十條 對申請建立信用關系的企業,原則上要測算企業對其他金融機構的信用履約情況。若數據收集困難,則可剔除利息償付率和到期信用償還率指標,滿分按79分計算,最后換算為百分制。
第十一條 被評企業存在對其正常生產經營可能產生不利影響的重大事項,如違規經營、未決訴訟、大案要案、母(子)公司經營惡化等,應酌情扣分、降低或連續降低信用等級。
第四章 內部評級規定
第十二條 農業銀行內部評級程序為:
(一)組織初評。開戶行信貸部門組織信貸人員深入企業調查,搜集企業基本情況、技術裝備情況、企業領導者及職工素質、生產經營情況和財務狀況等相關資料,核實企業提供的財務報表的可靠性和真實性,按照本辦法規定的評級指標和標準進行計算、評定,寫出初評報告,并經開戶行信貸部門審查初定和本行主要負責人簽字后,將信用等級初評為A級(含)以上的企業和有關資料報二級分行。
(二)評審定級。二級分行信貸部門負責對信用等級初評為A級的企業評審定級;對信用等級初評為AA級、AAA級的企業,提出評審意見并經本行主要負責人簽字后報一級分行信貸部門定級,并報總行備案。對初評不實、資料不全或企業上報資料弄虛作假的,要退回原評級行重新調查、核實和評定。
(三)檢查調整。各一級分行要對轄內企業信用等級評定工作組織定期或不定期檢查。對評級結果不準確的,要作相應調整。
第十三條 農業銀行企業信用等級內部評級每年評定一次,于每年一季度完成。評定的信用等級有效期為一年。
第十四條 企業信用等級評定后,開戶行在每季末復測一次企業信用等級。對信用等級發生明顯變化的企業,開戶行要分析原因,加強監管,及時向上級行報告,必要時可重新評級和調整,并報上級行備案。
第十五條 跨行政地區設立的集團性企業信用等級,由企業所在地行按第十二條規定的程序評定,必要時可由上一級行直接組織評級。
第五章 委托評級規定
第十六條 下列企業信用等級,由農業銀行委托有資格的咨詢評估機構評定:
(一)自愿要求向社會公開信用等級的農業銀行的信貸客戶;
(二)要求農業銀行提供資信證明的客戶;
(三)委托農業銀行評估資信的客戶。
第十七條 委托咨詢評估機構評定的程序為:
(一)受理申請。企業提出申請,由開戶行受理并逐級上報一級分行;
(二)委托評定。農業銀行一級分行與有資格的咨詢評估機構簽訂委托協議書,委托其組織信用等級評定,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
(三)評審定級。受托咨詢評估機構必須按照本辦法規定的指標和標準進行信用等級評定,并將評定結果及相關資料返回委托行,經委托行貸審會審議后,由貸審會主任委員簽字確認等級。
(四)等級發布。農業銀行一級分行將評定等級通知企業,或按照企業的書面要求向社會發布。
第十八條 委托評級的企業信用等級評定結果有效期為一年。農業銀行有權視企業的生產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在有效期內調整信用等級。
第十九條 對委托評級的農業銀行信貸客戶,開戶行要按照第十四條的規定,定期復測等級,加強監管,適時調整。
第六章 罰則
第二十條 企業以虛假資料騙取較高級別信用等級的,一經發現,農業銀行應立即取消其評級資格,并實施相應的信貸制裁。
第二十一條 對發生下列情況之一的,農業銀行將依據有關規定,對直接責任人進行相應處罰:
(一)參與或默許企業編制虛假報表以騙取較高級別信用等級;
(二)擅自向企業透露農業銀行信用等級評定指標和評定標準;
(三)擅自向企業透露農業銀行信用等級內部評級結果。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總行負責制定、解釋和修訂。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中國農業銀行企業信用等級評定辦法》(農銀發[1997]224號)和《關于在實施客戶統一授信中做好信用等級評定工作的通知》(農銀貸一[1999]47號)同時廢止。
2000年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