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對經營商品房收入免征營業稅問題的通知
財稅營字[1987]第04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不發西藏),各計劃單列市稅務局,加發南京市稅務局,海洋石油稅務局各分局:
一九八五年十二月,總局(85)財稅營字第050號通知規定,對經營商品房的收入,都應當依3%的稅率征收營業稅,但對房屋開發公司及其他單位、個人經營商品房收入按照規定納稅有困難的,可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確定暫緩征收。從執行情況看,一部分地區征稅, 一部分地區沒有征稅,政策上不平衡,不利于經營商品房的企業、單位在平等的條件下開展競爭。為了統一稅收政策,經研究,現對經營商品房收入免征營業稅問題通知如下:
一、對房屋開發公司以及其他單位、個人經營商品房的收入,凡未征稅的,從一九八七年八月一日起,一律恢復征收營業稅。
二、對國營和集體房屋開發公司承辦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的統建房屋,委托建房的單位提供基建計劃、基建材料指標、房屋開發公司按施工造價加2.5%的費用和建筑稅作價銷售的,暫免征收營業稅。
請依照執行。
1987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