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批準房屋修繕技術管理規定(試行)
城住字[1984]675號
為了加強房屋的修繕技術管理,延長房屋及其設備的使用年限,提高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我部委托西安市房地局編寫了《房屋修繕技術管理規定》,現批準自一九八五年一月一日起, 在房地產管理部門試行。
1.引言
1.1為加強房屋經營管理單位的修繕技術管理, 合理使用修繕資金,延長房屋及其設備的使用年限,實現房屋的正常使用, 確保住用安全,特制定本規定。
1.2房屋修繕技術管理的主要任務是:
1.2.1監督房屋的合理使用,防止房屋結構、設備的過早損耗或損壞,維護房屋和設備的完整,提高完好率。
1.2.2對房屋查勘鑒定后, 根據《房屋修繕范圍和標準》的規定,進行修繕設計或制定修繕方案,確定修繕項目。
1.2.3建立房屋技術檔案,掌握房屋完損狀況。
1.2.4貫徹技術責任制,明確技術職責。
1.3凡房屋經營管理單位管理的各類房屋都必須按本規定進行技術管理。
2.查勘鑒定
2.1房屋查勘鑒定是經營管理單位掌握所管房屋的完損狀況的基礎工作,是擬定房屋修繕設計或修繕方案, 編制房屋修繕計劃的依據。
2.2各類房屋的查勘鑒定均按《房屋完損等級評定標準》的規定進行。
2.3房屋查勘鑒定分以下三類:
2.3.1定期查勘鑒定, 即每隔1-3年對所管房屋進行一次逐幢普查,全面掌握完損狀況。
2.3.2季節性查勘鑒定。即根據當地氣候特征(雨季、 臺汛、大雪、山洪等)著重對危險房、嚴重損壞房進行檢查,及時搶險解危。
2.3.3工程查勘鑒定。即對需修項目,提出具體意見, 確定單位工程修繕方案。
2.4查勘鑒定的責任落實:
2.4.1房屋查勘鑒定的負責人, 必須是取得職稱的或有專業的技術人員。
2.4.2定期或季節性查勘鑒定, 均由基層房屋經營管理單位組織實施,上級管理部門抽查或復查。
2.4.3凡需進行工程查勘鑒定, 應由經營管理人員填寫報告表,若因未填報而發生事故的,經營管理人員要承擔責任。
2.4.4查勘鑒定負責人,若因工作失職而造成事故的, 要承擔責任。
2.5發生下述情況,必須先作技術鑒定:A需改變房屋使用功能時;B房屋可能發生局部或整體坍塌時;C房屋需改建、擴建或加層時;D毗鄰房屋出現破損,產權雙方對破損原因有異議時。
2.6在房屋查勘鑒定后,按照完損情況,分別輕重緩急, 有計劃地進行房屋維護或修繕。
3.房屋維護
3.1各類房屋均應按設計功能使用, 用戶應遵守有關使用規定。
3.2經營管理單位應對所管房屋的使用狀況,進行監督, 并加強日常維護。
4.修繕設計或修繕方案
4.1工程查勘必須按照《房屋修繕范圍和標準》進行修繕設計或制定修繕方案,并應充分聽取用戶意見, 使修繕設計或修繕方案盡趨合理、可行。
4.2根據修繕工程的特點, 房屋經營管理單位可組織一定的技術力量,承擔制定修繕方案(含部件更換設計)的任務, 但較大的翻修工程的設計,必須由經審查批準領有設計證書的單位承擔。
4.2.1修繕方案應包括:A房屋平面示意圖(含部件更換設計), 并要注明座落及與周圍建筑物的關系;B應修項目(含改善要求)、數量、 主要用料及舊料利用要求;C工程預(概)算。
4.2.2修繕設計的要求按有關規定辦理。
4.3凡翻修工程的設計必須具備以下資料:A批準的計劃文件;B技術鑒定書;C城市規劃部門批準的紅線(定點)圖;D修建標準及使用功能要求;E城市水、暖、氣、電的管線等資料。
5.工程監督
5.1經營管理單位和修繕施工單位要簽訂承發包合同鼓勵實行招標、投標制。
5.2工程開工前, 經營管理單位必須邀集有關單位或人員,向修繕施工單位進行技術交底,作出交底記錄或紀要。
5.3經技術交底后, 經營管理單位應指派專人(甲方代表)與修繕施工單位建立固定聯系,監督修繕設計或修繕方案的實施。
5.4若修繕設計或修繕方案與現場實際有出入, 或因施工技術條件、材料規格、質量等不能滿足要求時, 修繕施工單位應及早提出, 經制定修繕方案或進行修繕設計的單位同意簽證并發給變更通知書以后,方可變更施工。
5.5從修繕工程特點出發, 凡不改變原修繕設計或修繕方案(結構不降低)和不提高使用功能及用料標準的條件下, 在征得甲方代表同意鑒證后,可酌情增減變更項目, 其允許幅度為:大中修和綜合維修工程在預(概)算造價10%以內;翻修工程在預(概)算造價5%以內。
5.6修繕工程的質量檢驗與評定按《房屋修繕工程質量檢驗評定標準》執行。
5.7隱蔽工程的質量檢驗:
5.7.1修繕施工單位在工程隱蔽前要通知經營管理單位驗簽。否則,不得掩埋。
5.7.2修繕施工單位若不通知并未經經營管理單位驗簽而自行掩埋隱蔽工程造成損失時,修繕施工單位應負直接責任。
5.7.3經營管理單位在接到修繕施工單位通知后,不按規定期限驗簽而造成損失時,經營管理單位應負直接責任。
5.8發生修繕工程質量事故, 甲方代表應向本單位技術負責人及時報告,并聯系有關部門,配合修繕施工單位認真查處。
6.工程驗收
6.1工程驗收的一般依據:A項目批準文件;B工程合同;C修繕設計圖紙或修繕方案說明;D工程變更通知書; E技術交底記錄和紀要;F隱蔽工程驗簽記錄;G材料、構件檢驗及設備調試等資料。
6.2工程驗收的標準:
6.2.1符合修繕設計或修繕方案的要求,滿足合同的規定。
6.2.2符合《房屋修繕工程質量檢驗評定標準》, 凡不符合的,應進行返修直到符合規定的標準。
6.2.3技術資料和原始記錄齊全、完整準確。
6.2.4窗明、地凈、路通、場地清,具備使用條件。
6.2.5水、暖、衛、氣、電等設備調試運行正常, 煙道、溝管暢通。
6.3工程驗收的組織。
6.3.1經營管理單位在接到驗收通知后, 應及時組織有關單位或人員進行工程驗收。
6.3.2工程檢驗合格,應評定質量等級, 并由經營管理單位簽證。
6.3.3凡不符合質量標準的,應返工,返工合格后, 得給簽證。
7.技術檔案
7.1房屋的技術檔案除應包括新建期間所形成的及本規定6.1條提出技術資料外,凡屬中修及其以上的工程,一般還應提供:A工程質量等級檢查評定和事故處理資料;B工程決算資料;C竣工驗收簽證資料;D舊房淘汰或改建前的照(底)片。
7.2經營管理單位均應配備人員, 建立和健全技術檔案管理制度。
8.技術責任制
8.1經營管理單位應建立技術責任制, 逐步實現各級技術崗位都有技術負責人,使他們有職、有權、有責、 形成有效的技術決策體系。
8.2大城市的經營管理單位均應設置總工程師、主任工程師、技術所(站)長和地段技術負責人等技術崗位; 中小城市的技術責任崗位層次,可適當減少, 但必須實現技術工作的統一領導和分級管理。
8.3各級技術崗位負責人分別接受上級技術負責人的領導,全面管理本級范圍內的技術工作。
8.4經營管理單位的各級修繕技術崗位的職責規定如下:
8.4.1總工程師
8.4.1.1組織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技術政策和上級頒發的技術標準、規范、規程、規定及各項技術管理制度。
8.4.1.2領導編制房屋修繕的科技發展規劃, 年度科研計劃。領導科技情報工作,組織審定技術革新、 技術改造的建議或成果。
8.4.1.3審批下級呈報的技術文件、報告。
8.4.1.4重點修繕工程項目設計方案的選定、會審和技術核定。
8.4.1.5組織擬定各項技術管理規定和制度。
8.4.1.6主持修繕技術會議,解決重大技術問題,處理重大質量安全事故。
8.4.1.7領導技術培訓,并對所屬技術人員的工作安排、培養、晉級、獎懲等方面參與意見。
8.4.2主任工程師
8.4.2.1組織技術人員學習和貫徹上級頒發的各項技術標準、規范、規程、規定和各項技術管理制度。
8.4.2.2領導編制房屋修繕的年度科研、革新計劃的實施方案,并組織貫徹執行。
8.4.2.3領導房屋查勘鑒定。
8.4.2.4審定修繕方案。
8.4.2.5主持修繕技術會議,解決較大的技術問題,處理較大的安全事故。
8.4.2.6領導編制提高房屋完好率的各項技術措施。
8.4.2.7審定年度修繕項目,從技術上保證修繕資金的節約和合理使用。
8.4.2.8組織技術培訓。
8.4.3技術所(站)長
8.4.3.1組織本所(站)房屋、設備的查勘鑒定,劃分房屋完損等級。
8.4.3.2按照《修繕范圍和標準》的規定, 提出分類修繕意見。
8.4.3.3擬定大中修方案和負責修繕工作的變更簽證。
8.4.3.4組織搶險解危,保證住用安全。
8.4.3.5組織修繕方案的技術交底和工程驗收。
8.4.3.6處理一般質量安全事故和技術問題。
8.4.4地段技術負責人
8.4.4.1參加房屋查勘鑒定。
8.4.4.2指導小修工人進行房屋的日常養護。
8.4.4.3申報房屋修繕項目計劃。
8.4.4.4參加房屋工程驗收。
8.4.4.5掌握房屋險情,實施搶險解危。
8.4.4.6負責經常性的質量安全教育和檢查工作。
1984年1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