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試行《建筑工程質量監督條例》的通知
現將《建筑工程質量監督條例》發給你們,請參照試行。
建筑工程質量的優劣,直接關系著國家財產和人民生命安全,關系著四化建設,因此,一定要切實貫徹“百年大計,質量第一”的方針,嚴格管理。要搞好工程質量,一方面要依靠勘察設計、施工、建材等企事業單位,積極推行全面質量管理,搞好質量控制;另一方面必須強化政府對建筑工程質量的監督工作。這兩方面是相輔相成的。
本條例是根據國務院辦公廳國辦發[1983]15號文件要求和各地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提出的意見制定的。實行政府對工程質量的監督是質量管理工作的一項重要改革,還缺乏經驗。請各地在試行過程中不斷總結經驗,逐步完善,并將試行情況和問題及時告訴我們。
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
國家標準局
1983年5月7日
建筑工程質量監督條例(試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對工業與民用建筑工程(含勘察設計、施工、構件)的質量監督工作,促進建筑企事業單位加強管理,提高建筑工程質量,發揮經濟效益,適應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需要,特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建筑工程質量監督工作,必須貫徹“百年大計,質量第一”的方針,為國家、為人民把好工程質量關。
第二章機構和任務
第三條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建筑管理局負責全國所屬系統的建筑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工作,業務上受國家標準局指導。其主要任務是:
1.貫徹國家有關工程質量監督工作的方針、政策,制定建筑工程質量監督條例和有關規章制度;
2.統一管理建筑工程質量監督網,開展工程質量監督工作;
3.核驗國家和部級優質工程項目;
4.統一規劃建立建筑工程質量監督檢驗測試中心;
5.督促和檢查各省、市、自治區城鄉建設主管部門進行工程質量監督檢驗工作;
6.掌握質量動態,總結交流開展質量監督的經驗。
第四條各省、市、自治區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地區所屬系統的建筑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工作,業務上受省、市、自治區標準部門指導。其主要任務是:
1.貫徹上級有關建筑工程質量監督工作的方針、政策,制定本地區建筑工程質量監督條例的實施細則;
2.審核所屬地區工程質量監督站的資格;
3.核難省級優質工程項目和國家重點工程項目的質量等級,參與組織重大工程質量事故的處理;
4.規劃和管理質量監督人員的培訓和考核;
5.統一規劃和管理本地區建筑工程質量監督檢驗測試中心;
6.掌握本地區工程質量及質量監督狀況,及時性提出有關改進質量監督工作,提高工程質量 的措施的和要求。
第五條各市、縣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根據需要和條件設質量監督站,在當地標準部門業務指導下,負責本地區建筑工程質量監督工作。其主要任務是:
1.根據國家和部門(地區)頒發的有關法規;規定和技術標準對本地區的工程質量進行監督檢驗,堅持做到不合格的材料不準使用,不合格的工程不準交付使用;
2.檢查企業評定的工程質量等級,核驗各單位上報的優質工程項目;
3.監督本地區設計、施工單位承建工程的資格;
4.監督對建筑工程質量技術標準的正確執行,參與重大質量事故的處理,負責質量爭端的仲裁;
5.督促和幫助本地區建筑企事業單位建立健全工程質量檢驗制度。審定和考核企事業單位質量檢驗測試人員的資格;
6.參與本地區采用新結構、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試驗工程的質量鑒定。
第六條市、縣質量監督站視本地區工程建設任務情況可相應配備一些對建筑工程具有一定理論和實踐經驗,熟悉專業質量技術標準,責任心強,辦事公正的工程技術人員為專職質量監督員。
市、縣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可在本地區的設計、施工、科研、教育、建設銀行等中任聘一部分工程技術人員(參照專職質量監督員條件)為本地區質量監督站的兼職質量監督員,并發給證書。他們與專職質量監督員具有同樣監督的權利。
第七條建筑企事業單位必須加強生產技術和質量管理,健全質量保證體系,嚴格按照技術標準、規范、規程組織生產和進行質量檢驗,切實保證工程的質量。
第三章權限
第八條市、縣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有權委托有關單位對建筑工程質量進行監督。凡未經質量監督站檢驗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第九條質量監督站有權利利用建筑企事業單位的測試手段、組織有關人員對本地區工程質量進行檢驗和分配檢驗測試任務。
第十條質量監督站對工程質量優良的單位,有權提請當地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給予獎勵;對忽視質量的單位,有權根據情節輕重,分別按以下規定處理:
1.對違反規范、規程、無設計(含無證設計)或不按設計施工的建筑工程,有權責令其停止施工。
2.對質量低劣的建筑企事業單位給予警告或通報批評;在通報批評后質量仍無明顯改進的,有權責令其限期整頓;經限期整頓后質量仍無明顯改進的,有權提請其主管部門責令停產整頓,直至建議有關部門吊銷營業執照和設計證書。
3.對質量不合格的工程,可通知建設銀行停止撥款。
4.對造成重大傷亡和經濟損失的質量事故單位,有權提請其主管部門追究領導和有關人員經濟和法律的責任。
第十一條質量監督站要支持企事業單位質量檢查人員正確地履行職責,依靠他們做好質量監督工作。對阻礙他們行使正當權利,打擊報復者,有權提請當地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認真調查,嚴肅處理。
第十二條質量監督站對一貫工作積極負責的質量監督和檢查人員,可提請當地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給予獎勵;對玩忽職守、違法亂紀而造成重大損失的質量監督人員,除撤銷質量監督員資格外,并根據情節輕重分別給予嚴肅處分。
第十三條質量監督站對承擔的監督、測試項目,按有關規定收取必要的費用。
第四章其他
第十四條各省、市、自治區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可根據本條例制定實施細則,并報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備案。
第十五條本條例的解釋,授權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建筑管理局負責。
第十六條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