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國有土地使用權有償出讓收入
上交中央部分有關問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計劃單列市財政局:
為了推動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工作的開展,同時根據地方目前的實際情況,現就國有土地使用權有償出讓收入上交中央部分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國有土地使用權有償出讓收入,根據國務院國發[1989]38號文件《國務院關于加強國有土地使用權有償出讓收入管理的通知》和財政部[89]財綜字94號《關于頒發(國有土地使用權有償出讓收入管理暫行實施辦法)的通知》關于分別上交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的規定,應積極采取措施,保證完成預算任務。
二、根據國發[1989]38號文件和[89]財綜字94號文件中關于國有土地使用權有償出讓收入主要用于城市土地開發建設,專款專用的規定,在1990年和1991年兩年內,由地方讓交中央國有土地使用權有償出讓收入后,我部將根據不同地區的收入上交情況,分批酌情返還,在年終進行結算。
三、考慮到各地不同情況,返還采取以下辦法:
經國務院批準的沿海港口城市的經濟技術開發區(大連、秦皇島、天津、煙臺、青島、連云港、南通、上海、寧波、福州、廣州、湛江)其上交中央收入的返還比例為95%至99%。上海浦東新區土地有償出讓收入上交中央部分的返還另行規定;廈門市經濟特區按財政部[90]財綜字86號文件的規定辦理。
經國務院批準的深圳市、珠海市、汕頭市、海南省經濟特區,其上交中央收入的返還比例為85%至90%,其他一般城市(包括沿海十四個港口城市的除經濟技術開發區以外的其他地區)采用由地方逐項申報具體開發項目所需要費用,由中央財政逐筆核定撥給。
四、對于不按國務院和財政部文件規定的隱瞞上交中央財政收入的,經財政或審計部門查出后,以未按規定上交的收入部分,除令其補交外,中央財政要加收相當于隱瞞收入一倍的罰款。
1990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