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在華機構
的用地不征收土地使用稅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稅務局、各計劃單列市財政局、加發南京、成都市財政局、稅務局、海洋石油稅務局各分局:
一九八四年九月十八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授權國務院改革工商稅制和發布試行有關稅收條例(草案)的決定中,明確規定國務院發布的稅收條例草案,不適用于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和外資企業,因此,國務院一九八八年九月二十七日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應不適用于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在華機構的用地,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第十四條中關于各地制定的土地使用費辦法同時停止執行的規定,是指各地制定的對內資企業以及單位和個人的用地計收土地使用費的辦法,但不影響各地依照國家法律和國務院有關規定制定和對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在華機構用地計收土地使用費辦法的執行。
1988年1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