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關于營業稅增設“土地使用權轉讓及出售
建筑物”和“經濟權益轉讓”稅目的通知
財稅字[1990]9號
隨著國家改革開放方針的實施,轉讓土地使用權其他經濟權益的情況日益發展。為了適應這一新的情況,發揮稅收的調節作用,貫徹公平稅負的原則,統一稅收政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條例(草案)》第二條第三款“個別稅目、稅率的調整、國務院授權財政部確定”的規定,現決定:
一、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條例(草案)》所附《營業稅稅目稅率表》中,增列“十三、土地使用權轉讓及出售建筑物;十四、經濟權益轉讓。”稅目。
二、“土地使用權轉讓及出售建筑物”和“經濟權益轉讓”的稅率均為5%。
三、“土地使用權轉讓及出售建筑物”和“經濟權益轉讓”的征稅范圍及其他有關問題,由國家稅務局確定。
本通知自1999年9月1日起施行。
1990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