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地資源部通告
1998年第1號
修訂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為保證這部法律的貫徹實施,特通告如下:
一、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實保護耕地是法定的基本國策。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規、保護和合理利用土地是一切單位和個人的義務。任何單位和俱都不得非法占用土地。
二、依法登記的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三、農民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受法律保護。農民集體土地承包經營的法定期限為三十年。承包期內調整土地必須經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會議成員或者村民代表同意,并報鄉(鎮)人民政府和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四、任何單位和個人都必須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土地的用途由依法批準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明確并公告。需將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必須經原批準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機關批準。
五、征用農民集體土地的批準權屬于國務院和省級人民政府。征用農用地的,必須先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征地批準文件必須公告。征地按照原用途給予補償,補償安置方案也應當公告。補償費用收支狀況應公布。侵占挪用的,要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六、建設確需占用基本農田的,必須經國務院批準。禁止占用基本農田發展林果業和挖塘養魚。禁止占用耕地建窯、建墳。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撂荒耕地。連續撂荒兩年的,應當收回發包的耕地。違法大量毀壞耕地的,要追究刑事責任。
七、農村村民建住宅用地,必須提出申請,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后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每戶只能有一處不超過規定標準的宅基地。新建住宅應盡量使用原有的基地和村內空閑地。出賣、出租住房后,不得再申請宅基地。超占宅基地建住宅的,將受到限期拆除、退還超占宅基地的處罰。
八、非農建設經批準占用耕地的,必須履行占補平衡的法定義務。耕地開墾的費用,必須專門用于耕地開發。
九、非法批準占用、征用土地的,其批準文件無效,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批準占用、征用土地,對當事人造成損失的,政府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十、各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都要依法行政,并主動接受群眾監督。對土地違法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檢舉和控告。
自本通告發布之日起,各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均應設立舉報信箱,公布舉報電話。
國土資源部舉報信箱:北京市西城區冠英園西區37號國土資源部執法監察局(郵編:100035)
國土資源部舉報電話:(010)66127284
特此通告
1998年12月8日
1998年第1號
修訂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為保證這部法律的貫徹實施,特通告如下:
一、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實保護耕地是法定的基本國策。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規、保護和合理利用土地是一切單位和個人的義務。任何單位和俱都不得非法占用土地。
二、依法登記的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三、農民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受法律保護。農民集體土地承包經營的法定期限為三十年。承包期內調整土地必須經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會議成員或者村民代表同意,并報鄉(鎮)人民政府和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四、任何單位和個人都必須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土地的用途由依法批準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明確并公告。需將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必須經原批準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機關批準。
五、征用農民集體土地的批準權屬于國務院和省級人民政府。征用農用地的,必須先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征地批準文件必須公告。征地按照原用途給予補償,補償安置方案也應當公告。補償費用收支狀況應公布。侵占挪用的,要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六、建設確需占用基本農田的,必須經國務院批準。禁止占用基本農田發展林果業和挖塘養魚。禁止占用耕地建窯、建墳。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撂荒耕地。連續撂荒兩年的,應當收回發包的耕地。違法大量毀壞耕地的,要追究刑事責任。
七、農村村民建住宅用地,必須提出申請,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后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每戶只能有一處不超過規定標準的宅基地。新建住宅應盡量使用原有的基地和村內空閑地。出賣、出租住房后,不得再申請宅基地。超占宅基地建住宅的,將受到限期拆除、退還超占宅基地的處罰。
八、非農建設經批準占用耕地的,必須履行占補平衡的法定義務。耕地開墾的費用,必須專門用于耕地開發。
九、非法批準占用、征用土地的,其批準文件無效,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批準占用、征用土地,對當事人造成損失的,政府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十、各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都要依法行政,并主動接受群眾監督。對土地違法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檢舉和控告。
自本通告發布之日起,各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均應設立舉報信箱,公布舉報電話。
國土資源部舉報信箱:北京市西城區冠英園西區37號國土資源部執法監察局(郵編:100035)
國土資源部舉報電話:(010)66127284
特此通告
1998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