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物價局(委員會)、電力公司,各電力集團公司:
為開拓電力市場,促進電力消費,減輕電力用戶負擔,經國務院批準,決定降低供(配)電貼費(電力增容費)標準。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取消省及省以下各級政府及部門自行出臺的電力增容費;各省(區、市)自行提高的貼費標準一律停止執行。
二、現行貼費標準(即國家計委《印發<關于調整供電標準和加強貼費管理的請示>的通知》(計投資[1993]116號)中規定的貼費標準)降低一半,降低后的貼費收入用作城市電網建設與改造工程項目資本金。降低后的架空線路供電工程貼費標準見附表。地下電纜線路供電工程貼費標準不得超過架空線貼費標準的1.5倍,具體標準由各省級物價部門核定。調整后的標準自2000年6月10日起執行,待2001年底國家批準的城市電網建設與改造工程基本完成后,停止征收供電工程貼費。
三、城市電網改造過程中新增的用電容量,免征一切貼費或增容費。
四、企業破產后經改制重新投入生產,無需供電單位對其進行線路改造和變壓器增容的,供電單位不得再收取貼費。
附表:供(配)電工程貼費征收標準表
附表:
供(配)電工程貼費征收標準表
用戶受電 用戶應交 其 中 自建本級電壓外部
電壓等級 納的貼費 供電貼費 配電貼費 供電工程應交納貼
(千伏) (元/千伏安) (元/千伏安) (元/千伏安) 費(元/千伏安)甲 1 2 3 4
0.38/0.22 250-270 90-100 160-170 200-220
10 200-220 110-120 90-100 150-160
35 150-170 150-70 70-90
63 100-110 100-110
110 70-90 70-90
注:(1)供電貼費系指用戶應承擔的10千伏以上電壓等級的外部供電工程及其配套(工程概算內的輔助生產、生活福利等設施)的建設費用。
(2)配電貼費系指用戶應承擔的10千伏(包括6千伏)及以下的外部供電工程及其配套的建設費用。
(3)35、63、110千伏線路長度分別超過20、30、40公里,一般由用戶自建線路。
為開拓電力市場,促進電力消費,減輕電力用戶負擔,經國務院批準,決定降低供(配)電貼費(電力增容費)標準。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取消省及省以下各級政府及部門自行出臺的電力增容費;各省(區、市)自行提高的貼費標準一律停止執行。
二、現行貼費標準(即國家計委《印發<關于調整供電標準和加強貼費管理的請示>的通知》(計投資[1993]116號)中規定的貼費標準)降低一半,降低后的貼費收入用作城市電網建設與改造工程項目資本金。降低后的架空線路供電工程貼費標準見附表。地下電纜線路供電工程貼費標準不得超過架空線貼費標準的1.5倍,具體標準由各省級物價部門核定。調整后的標準自2000年6月10日起執行,待2001年底國家批準的城市電網建設與改造工程基本完成后,停止征收供電工程貼費。
三、城市電網改造過程中新增的用電容量,免征一切貼費或增容費。
四、企業破產后經改制重新投入生產,無需供電單位對其進行線路改造和變壓器增容的,供電單位不得再收取貼費。
附表:供(配)電工程貼費征收標準表
附表:
供(配)電工程貼費征收標準表
用戶受電 用戶應交 其 中 自建本級電壓外部
電壓等級 納的貼費 供電貼費 配電貼費 供電工程應交納貼
(千伏) (元/千伏安) (元/千伏安) (元/千伏安) 費(元/千伏安)甲 1 2 3 4
0.38/0.22 250-270 90-100 160-170 200-220
10 200-220 110-120 90-100 150-160
35 150-170 150-70 70-90
63 100-110 100-110
110 70-90 70-90
注:(1)供電貼費系指用戶應承擔的10千伏以上電壓等級的外部供電工程及其配套(工程概算內的輔助生產、生活福利等設施)的建設費用。
(2)配電貼費系指用戶應承擔的10千伏(包括6千伏)及以下的外部供電工程及其配套的建設費用。
(3)35、63、110千伏線路長度分別超過20、30、40公里,一般由用戶自建線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