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規劃局建設工程規劃控制線
制作及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建設工程規劃控制線的管理,規范規劃控制線的制作,根據《重慶市城鄉規劃條例》、《重慶市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及有關法規和規章,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主城區范圍內建設工程規劃控制線的制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規劃控制線是指在規劃管理過程中依法應當確定的建設用地紅線、規劃范圍線、建筑控制線、規劃道路控制線、城市綠線、城市黃線、城市藍線、城市紫線,以及實施城鄉規劃需要控制的其他界線。
第四條 規劃控制線應當以相關法律法規和技術規范、依法批準的詳細規劃和專項規劃為依據,按照有利于城鄉規劃的實施和有效使用土地的原則劃定。
第五條 選址意見書附圖的規劃控制線,由經辦部門按照慣例確定規劃控制線的類型。
規劃條件函附圖的規劃控制線,應當包括建設用地紅線、道路控制線、規劃范圍線,以及城鄉規劃確定的其他控制線。
用地規劃許可證附圖的規劃控制線,應當按照相應的規劃條件函(限招、拍、掛項目)、經批準的詳細規劃及相關規定劃定。
第六條 臨規劃城市道路的建設用地紅線,應當與規劃道路控制邊線重合。不臨規劃城市道路的,應當結合規劃地塊邊界線和國土擬供地范圍線劃定。相鄰建設項目的建設用地之間存在零星用地的,應將零星用地劃入后建項目的建設用地紅線范圍,相鄰項目的建設用地紅線不得交叉。國土擬用地范圍線與規劃地塊邊界線之間存在零星用地的,應按照有利于規劃整體實施的原則,將該零星用地納入項目建設用地紅線范圍;國土部門能夠書面說明無法將其納入本次建設用地范圍的,可按照國土擬供地范圍線劃定,但國土部門的書面說明應存入本項目檔案。
臨規劃城市道路的規劃范圍線,應當與規劃道路中心線重合;不臨規劃城市道路的,原則上應當結合國土擬用地范圍線和規劃地塊邊界線劃定。若國土擬用地范圍線與規劃地塊邊界線之間存在需納入規劃管理的用地的,應一并劃入規劃范圍。
規劃道路控制線、城市綠線、城市黃線、城市藍線、城市紫線,以及實施規劃需要控制的其他界線,應當按照批準的詳細規劃和專項規劃劃定。
第七條 規劃中已取消的現狀城市道路或公共人行通道在被新建城市道路和公共人行通道取代前,不得封閉、取消和降低原使用功能。
第八條 對于需以出讓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工程,國土擬用地范圍線所涉及的,詳細規劃中單獨編號的公共綠地、防護綠地、廣場用地、市政公用設施用地、社會停車場用地等公共設施和市政公用性設施用地不納入建設用地紅線內。
對于需以劃撥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工程,國土擬用地范圍線所涉及的,詳細規劃中單獨編號的公共設施和市政公用設施用地,是否納入建設用地范圍,應當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并應將有關情況記錄在經辦過程中。
第九條 在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之前(限招、拍、掛方式取得土地的建設項目),由分局負責核實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建設規模和附圖中的用地范圍與建設用地規劃條件函規定的建設規模和附圖中劃定的建設用地紅線范圍的一致性。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附圖中的建設用地范圍大于建設用地規劃條件函附圖中劃定的建設用地紅線范圍,且與依法批準的城鄉規劃要求一致、與已經辦理的規劃許可不矛盾的,在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時,可按合同約定的用地范圍辦理,但總建設規模不得突破規劃條件函規定的建設規模。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附圖中的建設用地范圍小于建設用地規劃條件函附圖中劃定的建設用地紅線范圍的,在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時,需函詢國土部門后辦理。
第十條 各類規劃控制線應當標明具體名稱,其圖面表達方式須符合規劃控制線制圖標準(見附件)的相關規定。
第十一條 建設用地紅線和規劃范圍線由分局負責制作,其他規劃控制線由規劃信息服務中心負責制作。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重慶市規劃局關于在規劃公告函中明確劃定建設用地有關事宜的通知》(渝規發〔2007〕132號)、重慶市規劃局關于印發《重慶市規劃局建設工程規劃控制線制作規程》的通知(渝規發〔2008〕34號)同時廢止。
附錄:名詞解釋
1、建設用地紅線
按照批準的詳細規劃和有關規定劃定的建設項目用地范圍的閉合界線。
2、規劃范圍線
規劃范圍線是按照批準的城鄉規劃和有關管理規定劃定的,反映建設項目用地周邊一定范圍的規劃情況的示意線。
3、規劃道路控制線
規劃部門按照批準的詳細規劃和有關規定劃定的規劃城市道路用地范圍內的各類控制線,一般包括道路中心線、路緣石邊線及規劃道路控制邊線等。
4、城市綠線
規劃部門按照批準的城鄉規劃和有關規定劃定的城市各類規劃綠地控制范圍的控制界線。
5、城市黃線
規劃部門按照批準的城鄉規劃和有關規定劃定的規劃公共交通設施、城市供水設施、城市排水設施、城市環境衛生設施、城市供燃氣設施、城市供熱設施、城市供電設施、城市通信設施、城市消防設施、城市防洪設施、城市抗震防災設施等各類規劃城市基礎設施的用地控制界線。
6、城市藍線
規劃部門按照批準的城鄉規劃和有關規定劃定的城市規劃確定的江、河、湖、庫、渠和濕地等城市地表水體的防護用地控制界線。
7、城市紫線
規劃部門按照批準的城鄉規劃和有關規定劃定的歷史文化街區和歷史建筑的保護范圍的控制界線。
8、其他規劃控制線
規劃部門按照批準的城鄉規劃和有關規定劃定的,諸如建筑限高控制線、景觀視線通廊控制線、保留現狀建(構)筑的外輪廓線、控制性詳細規劃的地塊分界線等其他各類規劃控制界線。
9、零星用地
居住建設用地面積低于《技術規定》中確定的最小建設用地面積,或因用地形狀不規則,不臨城市道路或其他特殊原因,不具備單獨建設條件的用地。
10、國土擬用地范圍線
國土部門提供的建設項目的擬用土地范圍(包括國土權屬范圍、擬公告用地范圍、擬儲備用地范圍等)的界線。
附件:規劃控制線制圖標準
注:
1、上表對應的地形圖比例為1/500,打印顏色為7號色,打印筆寬為0.1,圖紙打印比例為1/500。
2、所有規劃控制線均為復合線(pline線)。
3、需要用圖例說明方式表示規劃范圍、公共綠地范圍、城市水體范圍等,分局可根據具體情況選用合適的填充圖案。
制作及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建設工程規劃控制線的管理,規范規劃控制線的制作,根據《重慶市城鄉規劃條例》、《重慶市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及有關法規和規章,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主城區范圍內建設工程規劃控制線的制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規劃控制線是指在規劃管理過程中依法應當確定的建設用地紅線、規劃范圍線、建筑控制線、規劃道路控制線、城市綠線、城市黃線、城市藍線、城市紫線,以及實施城鄉規劃需要控制的其他界線。
第四條 規劃控制線應當以相關法律法規和技術規范、依法批準的詳細規劃和專項規劃為依據,按照有利于城鄉規劃的實施和有效使用土地的原則劃定。
第五條 選址意見書附圖的規劃控制線,由經辦部門按照慣例確定規劃控制線的類型。
規劃條件函附圖的規劃控制線,應當包括建設用地紅線、道路控制線、規劃范圍線,以及城鄉規劃確定的其他控制線。
用地規劃許可證附圖的規劃控制線,應當按照相應的規劃條件函(限招、拍、掛項目)、經批準的詳細規劃及相關規定劃定。
第六條 臨規劃城市道路的建設用地紅線,應當與規劃道路控制邊線重合。不臨規劃城市道路的,應當結合規劃地塊邊界線和國土擬供地范圍線劃定。相鄰建設項目的建設用地之間存在零星用地的,應將零星用地劃入后建項目的建設用地紅線范圍,相鄰項目的建設用地紅線不得交叉。國土擬用地范圍線與規劃地塊邊界線之間存在零星用地的,應按照有利于規劃整體實施的原則,將該零星用地納入項目建設用地紅線范圍;國土部門能夠書面說明無法將其納入本次建設用地范圍的,可按照國土擬供地范圍線劃定,但國土部門的書面說明應存入本項目檔案。
臨規劃城市道路的規劃范圍線,應當與規劃道路中心線重合;不臨規劃城市道路的,原則上應當結合國土擬用地范圍線和規劃地塊邊界線劃定。若國土擬用地范圍線與規劃地塊邊界線之間存在需納入規劃管理的用地的,應一并劃入規劃范圍。
規劃道路控制線、城市綠線、城市黃線、城市藍線、城市紫線,以及實施規劃需要控制的其他界線,應當按照批準的詳細規劃和專項規劃劃定。
第七條 規劃中已取消的現狀城市道路或公共人行通道在被新建城市道路和公共人行通道取代前,不得封閉、取消和降低原使用功能。
第八條 對于需以出讓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工程,國土擬用地范圍線所涉及的,詳細規劃中單獨編號的公共綠地、防護綠地、廣場用地、市政公用設施用地、社會停車場用地等公共設施和市政公用性設施用地不納入建設用地紅線內。
對于需以劃撥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工程,國土擬用地范圍線所涉及的,詳細規劃中單獨編號的公共設施和市政公用設施用地,是否納入建設用地范圍,應當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并應將有關情況記錄在經辦過程中。
第九條 在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之前(限招、拍、掛方式取得土地的建設項目),由分局負責核實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建設規模和附圖中的用地范圍與建設用地規劃條件函規定的建設規模和附圖中劃定的建設用地紅線范圍的一致性。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附圖中的建設用地范圍大于建設用地規劃條件函附圖中劃定的建設用地紅線范圍,且與依法批準的城鄉規劃要求一致、與已經辦理的規劃許可不矛盾的,在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時,可按合同約定的用地范圍辦理,但總建設規模不得突破規劃條件函規定的建設規模。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附圖中的建設用地范圍小于建設用地規劃條件函附圖中劃定的建設用地紅線范圍的,在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時,需函詢國土部門后辦理。
第十條 各類規劃控制線應當標明具體名稱,其圖面表達方式須符合規劃控制線制圖標準(見附件)的相關規定。
第十一條 建設用地紅線和規劃范圍線由分局負責制作,其他規劃控制線由規劃信息服務中心負責制作。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重慶市規劃局關于在規劃公告函中明確劃定建設用地有關事宜的通知》(渝規發〔2007〕132號)、重慶市規劃局關于印發《重慶市規劃局建設工程規劃控制線制作規程》的通知(渝規發〔2008〕34號)同時廢止。
附錄:名詞解釋
1、建設用地紅線
按照批準的詳細規劃和有關規定劃定的建設項目用地范圍的閉合界線。
2、規劃范圍線
規劃范圍線是按照批準的城鄉規劃和有關管理規定劃定的,反映建設項目用地周邊一定范圍的規劃情況的示意線。
3、規劃道路控制線
規劃部門按照批準的詳細規劃和有關規定劃定的規劃城市道路用地范圍內的各類控制線,一般包括道路中心線、路緣石邊線及規劃道路控制邊線等。
4、城市綠線
規劃部門按照批準的城鄉規劃和有關規定劃定的城市各類規劃綠地控制范圍的控制界線。
5、城市黃線
規劃部門按照批準的城鄉規劃和有關規定劃定的規劃公共交通設施、城市供水設施、城市排水設施、城市環境衛生設施、城市供燃氣設施、城市供熱設施、城市供電設施、城市通信設施、城市消防設施、城市防洪設施、城市抗震防災設施等各類規劃城市基礎設施的用地控制界線。
6、城市藍線
規劃部門按照批準的城鄉規劃和有關規定劃定的城市規劃確定的江、河、湖、庫、渠和濕地等城市地表水體的防護用地控制界線。
7、城市紫線
規劃部門按照批準的城鄉規劃和有關規定劃定的歷史文化街區和歷史建筑的保護范圍的控制界線。
8、其他規劃控制線
規劃部門按照批準的城鄉規劃和有關規定劃定的,諸如建筑限高控制線、景觀視線通廊控制線、保留現狀建(構)筑的外輪廓線、控制性詳細規劃的地塊分界線等其他各類規劃控制界線。
9、零星用地
居住建設用地面積低于《技術規定》中確定的最小建設用地面積,或因用地形狀不規則,不臨城市道路或其他特殊原因,不具備單獨建設條件的用地。
10、國土擬用地范圍線
國土部門提供的建設項目的擬用土地范圍(包括國土權屬范圍、擬公告用地范圍、擬儲備用地范圍等)的界線。
附件:規劃控制線制圖標準
名 稱 | 線型 | 線寬 | 顏色及色號 | 圖例 | 備注 |
建設用地紅線 | continuous | 1.0 | 紅色(1號) | ||
規劃范圍線 | dashedx | 0.8 | 橙色(30號) | 線型比例為5 | |
道路中心線 | center2 | 0.2 | 紅色(10號) | 線型比例為5 | |
現狀道路控制線 | Dashed | 0.2 | 紅色(10號) | ||
其他道路控制線 | continuous | 0.2 | 紅色(10號) | ||
城市綠線 | continuous | 0.6 | 紅色(1號) | ||
城市黃線 | continuous | 0.6 | 紅色(1號) | ||
城市藍線 | continuous | 0.6 | 紅色(1號) | ||
城市紫線 | continuous | 0.6 | 紅色(1號) | ||
其他規劃控制線 | continuous | 0.6 | 紅色(1號) | ||
標注線 | continuous | 0.2 | 紅色(10號) |
高壓線保護線 |
|
標注文字 | 宋體 | 1.8 | 紅色(10號) | ||
標注數字 | 1.8 | 紅色(10號) | |||
標注箭頭 | 1.3 | 紅色(10號) |
1、上表對應的地形圖比例為1/500,打印顏色為7號色,打印筆寬為0.1,圖紙打印比例為1/500。
2、所有規劃控制線均為復合線(pline線)。
3、需要用圖例說明方式表示規劃范圍、公共綠地范圍、城市水體范圍等,分局可根據具體情況選用合適的填充圖案。